管委會可以用"決議單"進行規約條文變更嗎? - 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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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illiam
at 2013-10-16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決議單 102/11/12-18時回收
提案一、社區規約修正案
說明:
社區規約自85年12月21日訂定至今,已不符合社區需求,經第十九屆委員會全體成員及住戶集思廣益及現有之管理辦法,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為本,特修改本社區規約。修正案經委員會討論後決議將以決議單由全體住戶表決。
備註:管理委員會將修正後之規約於102年9月,放置各棟一樓電梯牆面供住戶參考閱。
決議:同意社區規約修正後之內容者,請於□同意欄內打ⅴ,不同意者於□不同意欄內打ⅴ,請住戶將決議單放置警衛室外之投票箱內,感謝您。
待管委會彙整統計後再予公告。
□同意 □不同意
所有權人: (簽章)
地址:新北市林口區文化二路 段 巷 號 樓
說明:
本社區超過300戶,9/15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出席約30人, 10/9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出席約15人,新增、修改、刪除條文並未逐一列表,亦未於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表決,管委會卻於10/16發出”決議單”,想要以發問卷調查方式,強行通過”規約修正案”,藉以達成管委會自行決議之相關規約條文(有條文涉及收益均授權管委會會議訂定、管委會自行劃設機車停車位及費用調整、委員改為有給職…等)。
問題:
1.請問管委會未以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而採發”決議單” 問卷方式表決,能達成”規約變更”,有法源依據嗎?
2.經詢問總幹事表示已問過社區法律顧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不是有明文規定規約之訂定或變更須經住戶大會決議通過,社區法律顧問的說法正確嗎?
3.我可以向所屬主管機關甚麼單位申訴?如何申訴?或有其他申訴管道。
以上煩請高人解惑,謝謝!!
已更新項目:
再請教:
1.我確定規約內沒有寫到可以採問卷方式決議相關議題,所以就是說管委會沒有其他法源可以採用問卷方式變更規約條文嗎?
2.本社區隸屬新北市林口區,所以主管機關是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也就是我只要寫市長信箱陳情就可以了嗎? http://newtalk.ntpc.gov.tw:8080/indexEmail-1.jsp
3.陳情內容我想以問答方式,並直接請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科正式發公文對管委會指正,可以嗎?
謝謝!!
2 個已更新項目:
我有點亂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明文規定規約之訂定或變更須經住戶大會決議通過,本社區規約內也沒有寫到可以採問卷方式決議相關議題。
9/15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出席人數未達開會人數, 10/9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出席人數未達開會人數,管委會於10/16發出”決議單”,想要以發問卷調查方式,強行通過”規約修正案”。
1.請問這樣的程序--”決議單”能不能合法修改規約條文呢?
2.直接向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申訴,請公寓大廈管理科行文制止管委會不合法行為。這樣可行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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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ma avatar
By Irma
at 2013-10-16T04:01
1. 請問管委會未以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而採發”決議單” 問卷方式表決,能達成”規約變更”,有法源依據嗎?看貴社區的住戶規約有無特別的修訂過,不然是沒有法源依據,因為管理委員會沒有自行修訂住戶規約的權利,只由提案修正的權責。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十二項之規定 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第三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2. 經詢問總幹事表示已問過社區法律顧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不是有明文規定規約之訂定或變更須經住戶大會決議通過,社區法律顧問的說法正確嗎?顯然與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不符,不是總幹事搞錯社區法律顧問的意思或是在說謊虛應故事,不然就是法律顧問不適任。
3.我可以向所屬主管機關甚麼單位申訴?如何申訴?或有其他申訴管道。以上煩請高人解惑,謝謝!!一般社區的管理委員會的主管機關是公寓大廈管理科!:
2013-10-17 20:07:49 補充:
啥?我變成沒常識的人耶!!!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的決議可由問卷方式達成是真的嗎?
想看內政部的解釋文!!!
一般管委會只能印製意見調查表,做為修正規約的提案參考!
2013-10-17 20:11:20 補充:
參考案例:【房地產公寓大廈法律問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純粹是以問卷調查,但未經召集、公告或通知之程序,合法嗎?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
2013-10-17 20:47:45 補充:
1.所以管委會不可以採用問卷方式變更規約條文!
2.寫給朱市長信箱陳情也只是轉發新北市林口區公寓大廈管理科回而已!
3.社區的事務基本上還是要請社區的住戶能自治,不然主管機關也只是發文來請管委會改善而已!
2013-10-18 06:27:49 補充:
社區的事務不是光靠管委會打理就好!而是靠社區住戶共同來參予才是!
看起來貴社區的住戶對於自己所居住的環境事務,也過於冷淡了一點!
想想超過300戶的社區第一次及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出席率不到10%真低的可憐!
也難怪管委會會出此下策,不然要怎麼推動管理事務!
只是應該還有其他增加出席率的方法才對(出席費,管理費抵免,小獎品....等)
住戶都不參加住戶大會來表達意見及了解社區的發展,
而反過來怪管委會的決策是違法的,要求主管機關來制止!
這樣子發展下去貴社區的管理事務只會每況愈下!
2013-10-19 09:30:12 補充:
看來話不說不明喔!
社區內住戶若是多數對於社區公共事務態度冷淡
其受苦的還是住在社區的全體
這裡並不是要指責版主,只是覺得函請主管機關的做法於事無補!
主管機關不會改善社區內的任何事情,
主要還是要取決於住戶的態度及管委會的作為!
2013-10-19 09:50:52 補充:
自己待過900戶及700戶的社區,通常第一次區分所權人大會流會的機率很高,
但是第二次的門檻僅需1/5都能順利的開成,而像版主的社區還流會,
顯見貴社區的住戶對於社區的攸關自己的事務非常的冷淡,
主管機關介入就能改善這樣的狀況嗎?答案是肯定的!
怎樣改善這個問題要先從了解住戶的結構及心態(需求層面),
其次調整管委會的架構及保全公司的選擇(攸關管委會的行事風格)
Ina avatar
By Ina
at 2013-10-19T16:36
不能用決議單,也不能用問券,議題一定要經過區權會開會決議.開議必須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訂的各項程序,缺一不可,任何程序瑕疵都會造成決議無效疑慮.
2013-10-17 20:31:10 補充:
煩請一樓樓主出示內政部解釋函
2013-10-18 17:22:02 補充:
我要內政部針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方式可以用問券或決議單解釋函的編號
2013-10-19 09:35:04 補充:
沒有內政部解釋函編號,你就是誤導大眾,傳遞錯誤訊息.
2013-10-19 09:46:15 補充:
你自已都寫要強行通過規約,還問我們程序合不合法,當然不合法.
不用去申訴,管委會真要做還是決議無效,況且還要送件審核,依照版主所說管委會的做法一定不會通過審核.
管委會敢送主管機關就有涉及偽造文書之嫌,你要警告總幹事,他有連帶責任,他敢送嗎?
Yedda avatar
By Yedda
at 2013-10-19T23:17
一大堆人打嘴砲.到底可以不可以?
2014-09-20 14:37:01 補充:
對不起.我已看到版主po 新北市政府回覆文.
Mason avatar
By Mason
at 2013-10-16T09:50
沒有用的! 行政主管機關通常會告訴你,此類私權爭論,應由法院依法仲裁。
規約的變更,通常要召開區權會進行決議。所以個案看起來,未經區權會會議決議,當然以此變更規約,自始無效。
只是社區的管理權「實際」的掌握在管理委員手上,所以通常是等改朝換代再處理委員的不當得利問題。而住戶也只是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服從而己。
2013-10-18 15:39:28 補充:
樓上的網友還是沒有出示「內政部解釋函」啊!
人家之所以要你出示該內政部解釋函,通常是要看該內政部解釋函的前後文啦!也就是內政部為什麼作出該解釋?與該解釋的解釋方法...
如果以回答者「示申日月」所列網址來說:
首先那不是「內政部」解釋函。那是一個律師的法律見解!
其次那律師的法律見解...很有問題!你們去看該律師所表示的「...作成之決議,尚難據以謂違法無效(註四)...」諸語的「註四」內容。
2013-10-18 15:42:02 補充:
人家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所指的「會議決議」,指的是「管委會議決議」!不是「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
那律師搞錯了...^^
2013-10-18 22:40:19 補充:
區權會出席率低,除了表示住戶冷漠於公共事務外,有時還代表「住戶的不同意」!
因為區權會是採同意者需過一定門檻。那不同意者本來就不需要去出席去所謂的「...表達意見及了解社區的發展...」,就足以表示其不同意的意見。
管委會對此還偏執或執著於住戶冷漠的因素,還硬要推對啥「...管理事務」,那就不對了...
同時還藉此來指謫住戶透過各種方式來制止管委會的違法,那更是不對了...^^
2013-10-19 10:44:15 補充:
拿不出來嗎?
那麼我們只能說尊重「你個人的法律見解」...同時,你因此長見識了嗎?推給內政部做啥?不是亮個內政部招牌,就有人聽啊...^^
2013-10-20 10:17:59 補充:
現在是辭窮了嗎?怎麼又從行政函釋扯到合宜合宅了...
當一個人辭窮時,通常不是要他人自己找答案,就是東拉西扯,不願正面回答問題...,這是很常見的...^^
如果是常識?那就把爭議函釋文號,大方的告知咩...
如果北市合宜住宅都如此?那一個合宜住宅如此?會不會又叫我們自己去查?去問?
同時在這裡用「對號入座」這句成語是很奇怪的!有人表示我們「對號入座」的問,但是也有人「對號入座」的答啊...^^要用成語,請先搞懂成語的意義與用法...再說,好嗎?
後面會不會又有人「對號入座」的答應呢...^^
Heather avatar
By Heather
at 2013-10-18T18:23
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可由問卷方式達成,這已是常識問題。
請自行查閱內政部函釋。
2013-10-18 01:34:11 補充:
惟苟有合法授權由管理委員會向全體住戶以記名問卷調查所作成之決議,尚難據以謂違法無效
對號入座的請查收!
2013-10-18 23:34:29 補充:
社區規約自85年12月21日訂定至今,已不符合社區需求,經第十九屆委員會全體成員及住戶集思廣益及現有之管理辦法,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為本,特修改本社區規約。修正案經委員會討論後決議將以決議單由全體住戶表決。
備註:管理委員會將修正後之規約於102年9月,放置各棟一樓電梯牆面供住戶參考閱。
決議:同意社區規約修正後之內容者,請於□同意欄內打ⅴ,不同意者於□不同意欄內打ⅴ,請住戶將決議單放置警衛室外之投票箱內,感謝您。
待管委會彙整統計後再予公告。
□同意 □不同意
所有權人: (簽章)
認為這樣不合法的一定沒住過公寓!
那個要函釋的還請自己用功一點,自己問縣政府,才能長見識!
2013-10-18 23:41:47 補充:
9/15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出席人數未達開會人數, 10/9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出席人數未達開會人數,管委會於10/16發出”決議單”,想要以發問卷調查方式,強行通過”規約修正案”。
1.請問這樣的程序--”決議單”能不能合法修改規約條文呢?
2.直接向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申訴,請公寓大廈管理科行文制止管委會不合法行為。這樣可行嗎?
請不要做白工了!連合不合法都還不懂,就要行文(((((制止)))))?????
制止合法的嗎?行文給你吧!不是管委會!
還是請先詢問合不合法!
等你知道合法後,就不會浪費時間(((((行文???)))))了!
2013-10-20 02:51:37 補充:
見到這些只會對號入座,連問個縣政府都懶的人,還真讓我長見識!
這已是常識問題了,又對號入座的問!
連北市合宜住宅都如此了,又對號入座的問!
認為這樣不合法的一定沒住過公寓!
那個要函釋的還請自己用功一點,自己問縣政府,才能長見識麻!
2013-10-20 15:57:16 補充:
不用功又喜歡對號抬身價,還沒讓我回應的價值哩!
呵呵!
不會查函釋求我我教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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