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被炒魷魚 - 過年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09-01-0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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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公司老闆突然請了一個人,叫我教他工作上的各種問題!
然後跟我說,做到過年就可以走人!!
我很生氣!!!!!!她怎這樣利用人...還這麼不客氣!!!
怎麼說我都在那工作了1年半了...薪水也不高...而且我都很盡責...
這樣真的讓我很生氣......感覺很過分.........
所以想請問一下各位~

我能申請什麼嗎?
我能投訴嗎??
上面問的這些要怎麼做???
我有哪些應得的權益????
我現在要怎麼做才能得到我應得的權益?????
真的很氣人~希望大家能幫我,給我詳細的解答~~~感謝各位!!!
Update:
ps.我當天因為氣憤過度就跟他說做到8號就好.......結果他就說好阿!!我還能要求遣散費~預告工資~謀職假嗎??
Tags: 過年

All Comments

Frederica avatar
By Frederica
at 2009-01-08T03:11
只要有符合以下條文,都可以合法資遣妳
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如果你都符合以上幾點的話,就去勞工局申訴。
以下是你該有的權利(以合法資遣來說)
1.資遣證明&非自願離職証明書:(內容要有資遣原因)
2.資遣費:以你前6個月的平均工資,新制滿一年0.5個月
3.當月薪資:這是一定要給你的。
4.預告工資:滿一年未滿三年是20天,所以你要從現在開始算起,不足的要折現金,另外從現在開始你一星期有最多二天的謀假,你可以請謀職,公司薪資要照算。
2009-01-05 23:04:16 補充:
4.謀職假
2009-01-07 15:58:33 補充:
如果這樣的話~
那你就要求公司開非自願離職書給你~
至少你還有失業給付可以領。
因為是公司要你做到過年,代表他就是要資遣你了,所以妳才會提出只想做而8號的要求,所以公司如果說你自己要離職的,那就有爭議了。
所以你在8號時,要求公司開給你,如果不願意,那你9號一樣照常去上班,這樣對你以後要去勞工局申訴時比較有利,如果你不怎麼做的話,那就真的沒辦法救了。
Caitlin avatar
By Caitlin
at 2009-01-06T20:53
權利是自己的
自己要去爭取
和他再談談
再不然去請教勞工局
當然你可以要求遣散費
另外也要要求非自願離職書
之後才可以申請失業金
Edwina avatar
By Edwina
at 2009-01-05T10:11
資方應該算是工作滿一年的預告10日提前告訴妳
但預告工資還是得給妳.過年有特休.資方之前特休的假不知道有沒有給妳
沒有的話一樣到了隔年一樣要變為現金給妳
但是你要記得過年一樣要去上班.請資方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在走
倘若不願意開.那就繼續上班.並打卡拍照留存.怕公司趕妳走.且公司也要公告三日才是.
不然妳會跟其他人一樣真的就不去上班了
接著要去申訴證據很薄弱.因為妳的情況還有資遣費和預告工資.暫時可以不用提及
以免資方有防備.等拿到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在直接拿去申訴
要資方付資遣費恐怕會翻臉不認人.還安給妳曠職的說法要求妳賠償..
2009-01-06 02:03:25 補充:
或是在居中和老闆問清楚裁員內容.以及提及妳的名字.帶數位相機錄音錄影
順便找那位新職員作證人
未來勞工局申訴的話他會打電話向資方確定是否有資遣
那這樣妳就不用擔心受怕了.不然妳倘若沒馬上要.
未來這種情況就算申訴也最多拿到3分之一
或是全額的一半.
應該說是過年前一日要求開立.若沒給.一樣去上班...直到給為止.
Agnes avatar
By Agnes
at 2009-01-07T21:46
大大您好:
首先來看雇主的部分
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雇主這樣認為所以並無違反勞基法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雇主今日提出預告到過年剛好二十日也並無違法
現在來看您的部分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您的預告薪資可以要求至大年初一
第十七條(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您可向雇主要求資遣費
第二十七條(工資之限期命令給付)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雇主必須按時給付您的薪資不得藉故拖延
第十九條(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可向雇主要求非自願性離職書,以便申請失業補助
若雇主對上述有任何異議,可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2009-01-05 23:50:54 補充:
忘記還有一個謀職假
2009-01-06 23:26:06 補充:
我的天阿~晴天霹靂!!!
這樣不就變成是你自己提出離職
要怎麼補救啊~
如果您跟雇主的關係已經惡劣到這種程度了
金莎覺得可能沒辦法補救了~@@"
以後請版大深呼吸慢慢吐吞個口水不要太衝動了~
2009-01-06 23:27:10 補充:
既不是契約到期也不是被資遣
看來連失業補助都有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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