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貸契約有哪些要注意的要項? - 生活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07-12-20T00:00
at 2007-12-2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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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租貸契約要點及注意事項有哪些?
可以告訴我嗎?!
因為上網找的看不懂= =
可以告訴我嗎?!
因為上網找的看不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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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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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gnes
at 2007-12-24T06:02
at 2007-12-24T06:02
租賃
用錢向人承租東西叫做租賃。大至田地、房舍、汽車等,小至服飾、
電視、相機、桌椅等均可租賃。消費生活中的租賃法律糾紛最常發生於房
屋承租上。雖說大廈高樓處處林立,房屋隨處可見,但是對眾多市民而言,
不見得每個人都有屬於自己的房子,「無殼蝸牛」可能是一個家庭,也可
能是出外求學、就業的單身遊子。如何在茫茫人海中確保自己的租賃權益,
應是一項基本的法律常識。
(一) 房屋租賃的類型
1.不定期租賃
不定期的房屋租賃沒有書面契約。依民法規定,房屋的租賃,期限如
超過一年,就必須訂立書約。如果未立書約,則視為不定期租賃。其次,
若當事人之間原先訂有書面租賃契約,但租賃期屆滿後,沒有再訂新約,
而房客仍繼續使用房子,房束沒有立即表示反對,此時也變成不定期限的
續租。
2.定期租賃
定期的房屋租賃,具有書面契約。對房束、房客而言均較有保障。對
房束而言,房客欠租只要達兩期,房束可先行催告,限期繳清,若房客在
限期內仍不繳清,房東就可終止租約,收回房子。而對房客言,有書面契
約為憑,房東不能任意收回房子。
(二) 租賃契約的內容
為了使租賃條件明確,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紛爭,租賃契約應明確列明
下列各點﹕
1.租賃房屋所在。
2.租賃期間。
3.租金及其支付方法。
4.租賃房屋的用途限制。
5.轉租的限制。
6.違約金的約定。
同時,為了避免承租人違約不遷讓房屋所發生之訟累,於簽訂房屋租
賃契約時,出租人得會同承租人一起到地方法院公證處,就租賃契約請求
法院公證,並在租賃契約及公證書上載明﹕「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即
交還房屋,否則,應逕受強制執行」等字樣。當日後承租人拒不遷讓房屋
時,出租人可請求法院強制承租人遷讓房屋。
(三)不定期租賃.房東收回房子的要件
不定期租賃,由於沒有書面契約載明, 房東只能在下述六種情況之一
發生時,才能收回房子﹕
1.房屋要收回自住或重建。
2.房客連約將房屋轉租他人。
3.房客積欠的租金數額,除以押金抵債外.仍在兩個月的租金數額之上。
4.房客以房屋作違法之用。
5.房客違反租約約定事項。
6.房客弄壞房子或附屬物,又不賠償。
若房客役有上述任一狀況,則在不定期租賃下,房客可以一直住下去,
損失的,就是房東了。
給妳看ㄧ下範本吧
http://www.osa.nchu.edu.tw/LAA/WWW/word/laa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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