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給了爛房客該如何是好? - 生活
By Sandy
at 2018-05-08T16:03
at 2018-05-08T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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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大大。家中租屋,租給了一個把屋子堆滿垃圾完全不清潔並且讓附近出現臭味的老婦房客如何是好?屢勸多次都只是敷衍幾句完全沒改善。最近已忍無可忍!請她搬走,她卻說自己找不到房子,外面房租太貴。而且她有個兒子,我阿嬤請他改善家中環境時,卻大聲小叫,態度極為惡劣!到底該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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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All Comments
By Victoria
at 2018-05-09T09:17
at 2018-05-09T09:17
若約到,把房子收回, 他有沒有地方住和你沒關係, 你們合約當初怎麼打的? 若合約到了, 直接換鎖,在近來直接無故侵入住宅提告刑事
寫存證信, 請他搬出去, 並房子必需恢復原來狀況, 搬出後檢查房子, 若有毀損, 扣押金,若不打掃, 請人整間打掃消毒。從押金扣。記得錄影蒐證,尤其是床。
他想住就必需維護清潔, 他知道外面貴, 不更需要好好做房客?
民法第99條第2項(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民法第453條(定期租約之終止):「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450條第3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司法院36年院解字第3489號解釋:「…出租人某甲與承租人某乙約定如第三人某丙需用租賃之房屋時,租賃契約當然終止者,應解為附有解除條件,條件成就時某甲自得收回房屋,至約定承租人某乙死亡時租賃契約當然終止者,應解為以某乙死亡時為其租賃期限屆滿之時,期限屆滿時某甲亦得收回房屋。」
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25號民事判例:「出租人得隨時收回房屋之特約,現行法上當無禁止規定,固不得謂有民法第71條所舉無效原因,惟本件既應適用土地法第100條辦理,參照司法院院解字第2479號解釋,出租人自不得本於此項特約收回房屋。」
By Quanna
at 2018-05-12T10:05
at 2018-05-12T10:05
http://www.blood.org.tw/Internet/main/index.aspx
現在捐血不會痛了
真的
不像以前 那樣用小刀片紮手指 來取血液樣本
現在只要極短小針輕輕叮一下即可
有些人不去捐血是不是因為沒愛心 而是因為怕痛
但現在全面改換後 捐血變的容易許多
請挽起您的袖子 抽空去捐血
17歲就能參加
拿可愛小禮物 又促進新陳代謝 舊血排放 體會會製造新血
真是利他人又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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