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租屋合約是房東用電腦打的,並非一般正式的房屋租任契約書
簽名處房東的名字也是用電腦打字,我的部分才是用簽名的
但雙方都並未蓋章,且後來發合約內某些部分並不合理
目前才剛入住第二個月,而且房東將房子租給我之後才說他要帶租約賣房
所以經常說要帶人來看房子,問我何時方便,我覺得很困擾也很沒隱私
一開始並未告知,若是有先說明這樣的情形的話我當初就會考慮另尋他屋
請問這樣的合約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呢?
我能要求房東重新簽訂合約內容嗎?還是我該怎樣保障自身權益呢?
請各位懂得這方面的人教教我,小妹我會感激不盡的!!
簽名處房東的名字也是用電腦打字,我的部分才是用簽名的
但雙方都並未蓋章,且後來發合約內某些部分並不合理
目前才剛入住第二個月,而且房東將房子租給我之後才說他要帶租約賣房
所以經常說要帶人來看房子,問我何時方便,我覺得很困擾也很沒隱私
一開始並未告知,若是有先說明這樣的情形的話我當初就會考慮另尋他屋
請問這樣的合約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呢?
我能要求房東重新簽訂合約內容嗎?還是我該怎樣保障自身權益呢?
請各位懂得這方面的人教教我,小妹我會感激不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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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 3 條(使用文字之準則)之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租屋合約之內容是房東用電腦打的,依上述民法之規定,這是OK的,只要雙方在該契約 上有簽名或暑印者,則該契約就生效力。
由於房東在契約上只用電腦打上他的名子,而沒有簽名或暑印,由於電腦打字人人可為,因此無法看出房東簽屬合約之本意,因此這份合約,會有無效之虞。
房屋租賃後,你就擁有房屋使用之權利,該屋就屬於你的私密空間。如果租賃契約上,沒有載明房東可以帶看賣屋的話,那房東沒有經過你的同意,是不能任意帶人進屋,查看屋況的。否則房東會有觸犯刑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居罪的,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基本上房東沒有在契約暑明或用印,因此你們的租賃契約可說是無效的。不過沒關係,就算租賃契約無效,但你有租賃之事實,並有按期繳納租金,因此你的情形就會變成民法第 422 條所規定之不定期限之租賃。
不管租約是否有其效力,你與房東間之租賃關係確已存在,只要房東沒有證據能證明,當初你們有約定房東可以任意帶人進來看屋的話,那沒有經過你的同意的話,房東是不能強制帶人進屋的,否則你是可以提告房東,刑事之侵入住居罪的。
你們這種情況,按理說是對房東較為不利的。你可以要求房東重新再簽暑新契約,如果房東不肯的話。依現況你是可以拒絕房東帶人進來看屋的。
以上提供你參考
最後祝你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樓上的建議你回去再看看契約生效要件吧!
契約只要雙方合意即成立,不論有無書面。
你若不想承租'扔須有所告知'才行搬家的'否則房東扔有許多民法之權益可以主張的'對你會很不利'
要求重新訂立房屋契約'你當然有權利提出'只是房東扔有權拒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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