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女176刀判死 總長提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 - 淡水
By Oliver
at 2018-03-09T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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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
砍女176刀判死 總長提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駁回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019927
18年前新北市淡水區發生單戀情殺案,建商小開王鴻偉因追求遭拒,
將張姓女子撞昏後塞入後車廂,再將她砍殺176刀後棄屍,
事後還企圖取巧脫罪,最高法院在2009年判王鴻偉死刑定讞,
但法務部遲未執行死刑,最高檢察署認為這起死刑案件,
最高法院特別排除被告有無「教化可能性」之事證調查,
違反歷年判決死刑的慣例,以及平等及比例原則,
去年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非常上訴。
2000年8月,當時20歲的張雅玲經友人介紹認識王鴻偉(33歲),
兩人曾一起出遊,但因張女拒絕王追求引發爭吵。同年9月26日張女出門上班時,
發現王開著白色賓士車等在家門口,張女因拒絕上車激怒王,
王於是開車撞昏張女,並將其抱上車放進後車廂開車離開。
途中王一度停車開後車廂察看,發現張女甦醒,
王竟持西瓜刀猛砍張女頭、頸部4刀,然後關上車廂繼續開車。
後來王到淡水商工路旁草叢打算棄屍,發現張女還有呼吸,
於是再度拿刀朝其頭、頸部狂砍96刀,張女脖子幾乎被砍斷,王才停手駕車逃離。
全案纏訟9年,經最高法院於2009年5月14日,以王鴻偉行凶手段兇殘為由,
判決死刑定讞,當時張女父親得知判決結果後說:「好啊,判死刑就好。」
不過最高檢察署檢察官在調卷研議後,認為王鴻偉是因突遭情變的刺激而殺人,
與有嗜血、謀財、性癮或其他卑鄙動機,
且事前預謀的蓄意殺人有別,且王也沒有無故意無端虐殺、滅門、
接續殺人或在公共場所無分別殺人的「其他極端嚴重的殺人罪刑」的情形。
最高檢提起非常上訴時指出,
最高法院對此案的死刑確定判決,違反歷年最高法院為死刑判決的慣例,
特別排除被告有無「教化可能性」的事證調查,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有違。
王鴻偉在案發後不久,經其母勸說下自動投案且自白犯罪,
在看守所期間與父母接見,也不斷表示悔意,
請求家人設法賠償死者家屬並且已賠償 816 萬元,
因此認為王男並非毫無倫常、泯滅天良、窮凶極惡、罪無可逭之人。
希望藉提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能統一見解。
最高法院駁回理由指出,本案在高院更七審判決王鴻偉死刑,
量刑時已就王鴻偉有無「教化可能性」,依據其查所得的各項證據資料,
並參酌王鴻偉的智識程度、素行、犯罪發生原因、犯罪手段及所生危害等情狀、
及其犯罪後態度等因素,認定他「泯滅天良,窮凶極惡,顯已無法教育改造
(即無教化可能性)」,並無非常上訴意旨所稱疏未調查情形。
至於非常上訴指稱本案未考量被告顯無悔意的量刑事證,
有理由不備及理由矛盾之違法,最高法院指出,
高院更七審判決認定被告犯後並無真誠悔意,
此屬於量刑採證,與經驗、論理法則無違。
最高檢在非常上訴提到,
本案不適用兩公約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政公約)第 6 條第 2 項,
即「判處死刑應符合情節最重大之罪之要件」部分;最高法院認為,
王鴻偉所犯是否符合兩公約的「情節最重大之罪」要件,
屬於事實審法院量刑時採證認事的職權,並非非常上訴審所得調查事項;
況且,本案在2009年5月14日判決定讞,而公政公約於2009 年 12 月 10 日
始由總統發布施行,判決時並不適用公政公約。
==
王鴻偉等待死刑執行期間,廢死團體不斷聲援,阻擋執行
去年我有寫一篇打臉檢察總長為了替王鴻偉脫罪
故意捏造事實的文章
https://disp.cc/b/163-9Vxp
他原本一審被判無期,二審開始被判死刑的原因是
他在父母跟哥哥來會面時講的話被錄音
檢察總長說在看守所期間與父母接見,也不斷表示悔意,
請求家人設法賠償死者家屬並且已賠償 816 萬元
可是他被錄音的內容是,叫爸媽不要付錢,以免賠了錢又沒有兒子
拿那筆錢去買通法官救他出獄
二審審判長庭長蔡炯燉指出王雖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
不過根據檢方提供王某羈押期間會客錄音資料顯示,
王某告知其母勿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以免賠錢又賠兒子
http://old.ltn.com.tw/2002/new/may/23/today-c4.htm
二審因為那段錄音被認為沒有悔意,所以無期被改成死刑
之後家屬才趕著賠償
檢察總長說
王鴻偉在案發後不久,經其母勸說下自動投案且自白犯罪
現實是這樣
====
當天王鴻偉殺人棄屍後,把賓士車丟路邊,找他哥哥開車載他去淡江大學,
回家後再假裝車子被偷,家人帶他報案車子遭竊,
但是警察已經根據他開車撞人時被目擊者記下的車號鎖定他
他裝無辜說自己在淡江大學運動時車被偷走,所有的事都跟他無關
他媽在旁幫腔:我兒子連一隻螞蟻都不忍心踩死,
怎麼可能殺人
之後在他的指縫發現死者的皮屑組織,他才坦承犯案
殺了人的王鴻偉,以為將犯案凶器扔棄,謊稱轎車失竊,
就能輕易騙倒警方,但他的一舉一動,行蹤早已被鎖定。
https://news.tvbs.com.tw/local/5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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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女176刀判死 總長提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駁回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019927
18年前新北市淡水區發生單戀情殺案,建商小開王鴻偉因追求遭拒,
將張姓女子撞昏後塞入後車廂,再將她砍殺176刀後棄屍,
事後還企圖取巧脫罪,最高法院在2009年判王鴻偉死刑定讞,
但法務部遲未執行死刑,最高檢察署認為這起死刑案件,
最高法院特別排除被告有無「教化可能性」之事證調查,
違反歷年判決死刑的慣例,以及平等及比例原則,
去年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非常上訴。
2000年8月,當時20歲的張雅玲經友人介紹認識王鴻偉(33歲),
兩人曾一起出遊,但因張女拒絕王追求引發爭吵。同年9月26日張女出門上班時,
發現王開著白色賓士車等在家門口,張女因拒絕上車激怒王,
王於是開車撞昏張女,並將其抱上車放進後車廂開車離開。
途中王一度停車開後車廂察看,發現張女甦醒,
王竟持西瓜刀猛砍張女頭、頸部4刀,然後關上車廂繼續開車。
後來王到淡水商工路旁草叢打算棄屍,發現張女還有呼吸,
於是再度拿刀朝其頭、頸部狂砍96刀,張女脖子幾乎被砍斷,王才停手駕車逃離。
全案纏訟9年,經最高法院於2009年5月14日,以王鴻偉行凶手段兇殘為由,
判決死刑定讞,當時張女父親得知判決結果後說:「好啊,判死刑就好。」
不過最高檢察署檢察官在調卷研議後,認為王鴻偉是因突遭情變的刺激而殺人,
與有嗜血、謀財、性癮或其他卑鄙動機,
且事前預謀的蓄意殺人有別,且王也沒有無故意無端虐殺、滅門、
接續殺人或在公共場所無分別殺人的「其他極端嚴重的殺人罪刑」的情形。
最高檢提起非常上訴時指出,
最高法院對此案的死刑確定判決,違反歷年最高法院為死刑判決的慣例,
特別排除被告有無「教化可能性」的事證調查,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有違。
王鴻偉在案發後不久,經其母勸說下自動投案且自白犯罪,
在看守所期間與父母接見,也不斷表示悔意,
請求家人設法賠償死者家屬並且已賠償 816 萬元,
因此認為王男並非毫無倫常、泯滅天良、窮凶極惡、罪無可逭之人。
希望藉提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能統一見解。
最高法院駁回理由指出,本案在高院更七審判決王鴻偉死刑,
量刑時已就王鴻偉有無「教化可能性」,依據其查所得的各項證據資料,
並參酌王鴻偉的智識程度、素行、犯罪發生原因、犯罪手段及所生危害等情狀、
及其犯罪後態度等因素,認定他「泯滅天良,窮凶極惡,顯已無法教育改造
(即無教化可能性)」,並無非常上訴意旨所稱疏未調查情形。
至於非常上訴指稱本案未考量被告顯無悔意的量刑事證,
有理由不備及理由矛盾之違法,最高法院指出,
高院更七審判決認定被告犯後並無真誠悔意,
此屬於量刑採證,與經驗、論理法則無違。
最高檢在非常上訴提到,
本案不適用兩公約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政公約)第 6 條第 2 項,
即「判處死刑應符合情節最重大之罪之要件」部分;最高法院認為,
王鴻偉所犯是否符合兩公約的「情節最重大之罪」要件,
屬於事實審法院量刑時採證認事的職權,並非非常上訴審所得調查事項;
況且,本案在2009年5月14日判決定讞,而公政公約於2009 年 12 月 10 日
始由總統發布施行,判決時並不適用公政公約。
==
王鴻偉等待死刑執行期間,廢死團體不斷聲援,阻擋執行
去年我有寫一篇打臉檢察總長為了替王鴻偉脫罪
故意捏造事實的文章
https://disp.cc/b/163-9Vxp
他原本一審被判無期,二審開始被判死刑的原因是
他在父母跟哥哥來會面時講的話被錄音
檢察總長說在看守所期間與父母接見,也不斷表示悔意,
請求家人設法賠償死者家屬並且已賠償 816 萬元
可是他被錄音的內容是,叫爸媽不要付錢,以免賠了錢又沒有兒子
拿那筆錢去買通法官救他出獄
二審審判長庭長蔡炯燉指出王雖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
不過根據檢方提供王某羈押期間會客錄音資料顯示,
王某告知其母勿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以免賠錢又賠兒子
http://old.ltn.com.tw/2002/new/may/23/today-c4.htm
二審因為那段錄音被認為沒有悔意,所以無期被改成死刑
之後家屬才趕著賠償
檢察總長說
王鴻偉在案發後不久,經其母勸說下自動投案且自白犯罪
現實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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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王鴻偉殺人棄屍後,把賓士車丟路邊,找他哥哥開車載他去淡江大學,
回家後再假裝車子被偷,家人帶他報案車子遭竊,
但是警察已經根據他開車撞人時被目擊者記下的車號鎖定他
他裝無辜說自己在淡江大學運動時車被偷走,所有的事都跟他無關
他媽在旁幫腔:我兒子連一隻螞蟻都不忍心踩死,
怎麼可能殺人
之後在他的指縫發現死者的皮屑組織,他才坦承犯案
殺了人的王鴻偉,以為將犯案凶器扔棄,謊稱轎車失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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