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及扶養費用官司上訴 - 過年
By Frederica
at 2011-07-17T00:00
at 2011-07-17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與妻子離婚在打監護權及扶養費用官司,小孩(男)3個月大目前都是前妻家在照料,1審判決在中壢地方法院,開庭時證人(女方母親)提出:1 到女方家都一個人在外面抽煙不進來坐 (因為我老婆結婚後只到過我家2次,
過年時只待到初1早上,中午還沒吃就走)2 吃飯都只買自己的,沒買老婆的 (這只有吵架冷戰才會)3 女方懷孕時,我推她(那是他砸家裡的東西又會動手打我已經不是1次2次了)4 女方生產前住院檢查2個月沒來探視5 生產後3個月了不聞不問 (去醫院看過2次,去她家看過1次,不到5分鐘就被趕
走了,就在也沒去了)法官情緒激動好幾次針對推孕婦的事向我指責,我回答我老婆生氣會砸家裡的東西也不只一次對我動手,我只推過她一次,法官針對推孕婦一事咬住不放,咄咄逼人,我也沒多說了。之後法官問我還有什麼要說的,我回答沒有話要說了。看法官寫寫桌上的紙,人就紛紛離開了。事後,法官說不可能把監護權判給我的,如果你要上訴,要包含我在內的3個人,2人同意才可以上訴,如果我的判決沒有太大的暇疵,另外2個人不會同意的。 (結束)想請問你:1 我岳父在中壢做了20、30年議員,縣市長的地方代表。開庭都是這樣嗎? 2 監護權酌定最重要的就是子女的最佳利益,我在網上看到的,是事實嗎? 是的話,那些證詞就已經證明了子女的最佳利益嗎3 我沒有同意,小孩已經跟母姓也取名了,這是不是有問題?4 我要上訴,該寫什麼狀? 是不是可以在台北法院提告
5 有推薦的律師嗎?
請您幫我解答,謝謝
過年時只待到初1早上,中午還沒吃就走)2 吃飯都只買自己的,沒買老婆的 (這只有吵架冷戰才會)3 女方懷孕時,我推她(那是他砸家裡的東西又會動手打我已經不是1次2次了)4 女方生產前住院檢查2個月沒來探視5 生產後3個月了不聞不問 (去醫院看過2次,去她家看過1次,不到5分鐘就被趕
走了,就在也沒去了)法官情緒激動好幾次針對推孕婦的事向我指責,我回答我老婆生氣會砸家裡的東西也不只一次對我動手,我只推過她一次,法官針對推孕婦一事咬住不放,咄咄逼人,我也沒多說了。之後法官問我還有什麼要說的,我回答沒有話要說了。看法官寫寫桌上的紙,人就紛紛離開了。事後,法官說不可能把監護權判給我的,如果你要上訴,要包含我在內的3個人,2人同意才可以上訴,如果我的判決沒有太大的暇疵,另外2個人不會同意的。 (結束)想請問你:1 我岳父在中壢做了20、30年議員,縣市長的地方代表。開庭都是這樣嗎? 2 監護權酌定最重要的就是子女的最佳利益,我在網上看到的,是事實嗎? 是的話,那些證詞就已經證明了子女的最佳利益嗎3 我沒有同意,小孩已經跟母姓也取名了,這是不是有問題?4 我要上訴,該寫什麼狀? 是不是可以在台北法院提告
5 有推薦的律師嗎?
請您幫我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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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
All Comments
By Lucy
at 2011-07-21T12:19
at 2011-07-21T12:19
個人只問一句
版大是否有證據?
若無法舉證 說再多也無用
因為這屬於非訟事件
版大抗告要有理由
若不能舉出相關反證
法官作出裁定後 版大是不得抗告的
所以 請先舉證為要
若只有單方證據 目前看來 女方佔優勢
至於 從母姓
因為戶籍法 已經修正為 小孩姓氏要由父母協商
若父母簽署同意書 從父姓或從母姓 就以同意書為準
若無 就以抽籤決定
若報戶口時 是女方去報 當然女方抽到母姓 直接同意 並無問題
至於管轄權
若是版大告老婆 老婆住中壢 抗告一樣要在中壢
因為會就被告
PS 家事民事官司 最重要只有一句 證據多且完整且真實者贏
By Hazel
at 2011-07-18T01:38
at 2011-07-18T01:38
By Mary
at 2011-07-18T01:16
at 2011-07-18T01:16
法院裁判監護權歸屬時,會根據子女的最佳利益,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考慮一切情況,並且特別考慮下列事項:
1. 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 子女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 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和態度。
5.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感情狀況。
經濟能力不是絕對的考量因素,誰可以把孩子照顧好才是最重要的,法官也會尊重孩子本身的意願,盡量將監護權判給孩子原本的主要照顧者,以減少孩子生活上的變動;假如是由經濟能力較差的一方取得監護權,法官也可能會要求另一方多負擔一些扶養費用,藉由雙親的分工,使孩子能繼續在有爸爸、有媽媽關愛的環境下成長。若父母一方曾有家庭暴力之記錄,法院會推定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不適宜照顧孩子,除特別情況外,會將監護權判給沒有暴力的一方(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5條)。
法官會依民法第1055-1條所列的五款,依據兒童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兒童自己的意願,父母的年齡、經濟狀況、監護能力、職業、品德、意願及其子女的多寡等條件,加以通盤考量。當然法官在裁定子女監護權時,都會請社工員做家庭訪視,並參酌社工人員所作的訪視報告,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來決定子女的監護權的歸屬,所以你平常與子女的相處態度和相處情形及孩子和你現任丈夫(如你已再嫁)的相處情形都是頗重要的;父或母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量適任監護與否的唯一標準,有錢的一方不一定絕對有利,而是看誰會真正照顧小孩,來酌定監護人,父母誰較適任,誰就較有可能成為監護人。
如果雙方都沒法行使監護權.也有可能判給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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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多在城市活動
只有重要時間像是過年會回台東
只有這時候才有機會跑山路
如題...這兩台車都很適合我
我也做很多比較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