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民法-意思表示的問題(急) -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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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otte
at 2010-03-2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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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受乙脅迫,將其所有財產100萬元之名車贈送予乙。乙稍加整修,支出費用十萬元後,以150萬元之價格出售予善意不知情之丙。事隔半年,乙因案入獄服刑,甲乃撤銷其所為之意思表示,並向丙請求返還該車,丙拒絕之。試問甲、丙之主張是否有理?
Tags: 生活

All Comments

Frederic avatar
By Frederic
at 2010-03-26T07:36
To:005的小林,很抱歉實在不是要故意要跟你搶題的@@
只是覺得您有些法律觀點不是很熟悉,如有冒犯之處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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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版主所給的題目所示:
Q:甲受乙脅迫,將其所有財產100萬元之名車贈送予乙

A:依民法第九二條之1(意思表示不自由)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
限,始得撤銷之!
所以甲得於在一年之內,到法院撤銷其不自由之意思表示
Q:乙稍加整修,支出費用十萬元後,以150萬元之價格出售予善意不知情之丙。

A:丙不知情且在善意的情形之下,與乙達成契約交易成功!
依民法第一五三條之1(契約之成立)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Q:事隔半年,乙因案入獄服刑,甲乃撤銷其所為之意思表示,並向丙請求返還該車,丙拒絕之。

A:甲在一年之內已到法院且撤銷成功,但是民法第九二條之2有規定,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如在本題中的丙,因是善意且無任何過失的情況下,所以甲若要對丙撤銷其意思表示,自始不得對抗;也因為丙是善意且無任何過失的情況下,甲不能依民法第767條向丙請求返還該車,只能依照民法第一八四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之1,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Q:試問甲、丙之主張是否有理?

A:結論:
甲無任何主張權利要求丙返還該車,因是受到民法第九二條之2的保護;但是甲可以主張向乙提出侵權行為且請求損害賠償!

所以,甲丙兩人之間; 甲無理 丙有理!
希望我的回答有幫助到版主^^
辛苦整理回答,請版主不要移除問題,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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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005的小林有提到

並且甲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是以可請求丙返還該名車。

解析:
甲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且今天題目中有提到丙是善意且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及無任何詐欺的行為!若是題目改成甲受到乙丙兩人的脅迫,那丙就是第三人,甲就可以依照民法第七六七條(所有權之保護-物上請求權),向丙請求返還該車!
而丙所受損失,
只能依不當得利請求乙返還其所交付之買車價金。

應該是<侵權行為>而非<不當得利>!

2010-03-26 15:17:50 補充:
樓下的這位007先生~~~
您先把題目中的大意及意思了解
知道題目是在表達什麼
再來伸張正義也不遲
何況本人也不是愛搶題的人
您這樣講似乎太不合情與理
本人只是覺得要讓知識+的人知道正確答案
而非錯誤的答案
我不敢保證我的答案百分之百都是對的
但是至少都是我在回答之前
有做過功課及查詢
才來回答的~~~
2010-03-26 15:18:26 補充:
您看看剛剛我在知識
找到兩篇和這題相符的問題
人家最佳解答是怎麼回答的
好好看清楚吧!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最後樓下的007先生
我奉勸您在說別人之前
先看看自己吧!
順便推薦您一本書
<<< 王澤鑑老師  民法總則 >>>
Connor avatar
By Connor
at 2010-03-27T21:54
>這家不錯lv333。cC買幾次啦真的一樣
唨叧
Edward Lewis avatar
By Edward Lewis
at 2010-03-27T23:41
我也支持005小林
因為法條上說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但 詐欺 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
限,始得撤銷之
但是題目中的甲是被脅迫並不是被詐欺
所以我認為甲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丙
Ida avatar
By Ida
at 2010-03-26T03:52
~~"首先要先就 乙丙之間來探討
1.乙丙之間的法律關係
A,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限 所以乙丙的買賣契約有效
B.接下來看處分行為 乙丙之間 乙交付A車行為屬於民法118的無權處分
所以是效力未定
C.丙交付金錢的處分行為有效
2.甲乙之間的法律關係為何
A.甲受脅迫 贈與的行為是意思表示有瑕疵 所以A車物權仍屬於甲
3.接下進入民法的重頭戲 怎麼樣做法益衡量要保護誰 這個才是最重要的
A.白話來說 甲跟丙都沒有錯 重點在於法律要保護誰
B.由於丙是善意信賴乙的動產占有外觀 所以為了保護交易上的安全 所以立法者衡量之後明文於118條使丙取得汽車所有權
4.綜上 丙之主張較有理
2010-03-28 21:43:53 補充:
要善意取得一定要知道到底"權利"存在誰跟誰之間 是甚麼樣的權利 如果根本沒有權利存在 根本沒有討論善意取得的前提.........
Hedda avatar
By Hedda
at 2010-03-25T07:08
看的出來很多人不知道啥是善意取得...
Jacob avatar
By Jacob
at 2010-03-26T02:20
小林 我支持你的見解
另外那個搶你題的人,根本不能理解你立論的依據,讓小的來幫你解釋!
ㄧ、甲得否依767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丙返還名車,應視甲是否為所有權人,而丙為無權占有人?
(ㄧ)、甲為所有權人
1、甲撤銷被脅迫之意思表示,甲乙讓與名車所有權之意思表示溯及讓與契約成立時失效,乙未得該名車之所有權,故甲仍為所有權人。
2、乙未得所權,復將名車依讓與契約,合意移轉與丙,係無權處分甲之所有物,依民法118條,該讓與契約須經甲之同意始發生效力
3、甲請求丙返還名車,依民法97條,應認甲係拒絕承認乙處分之行為,故甲仍為名車所有權人。
(二)、丙為無權占有人
1、甲得主張民法第92條第2項,反面解釋,對抗善意第三人,若丙不依民法801條及948條主張善意取得名車所有權時,丙仍為無權占有人,若丙依善意取得之規定主張取得所有權時,甲不得依脅迫之事由對抗,此觀民法第92條2項『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之法理,故善意第三人不主張不得對抗時,被脅迫知當事人仍得主張,因此丙拒絕返還,依民法97條之規定,可視其有主張善意取得之意思,依物權篇之特別規定,丙為有權占有人。
2、但若丙不為主張時,丙仍為無權占有人,負返還責任。
所以小林的結論不是錯的,那個搶小林題目的人的結論也不是對的。
2010-03-26 22:50:09 補充:
我的理由都講得很清楚阿!
善意取得是『抗辯權』,不是當事人主張的話,是不成立的!
王澤鑑老師,民法總則也沒對這問題提出多大說明,你要我看啥??
2010-03-26 22:54:06 補充:
況且你當民法是刑法阿,全都是強行規定嗎?
善意取得有說,善意取得他人之所有權者,該所有權『應』為善意第三人所有嗎?
當事人如果不要,你還強行是用規定,不是很可笑!
Jacob avatar
By Jacob
at 2010-03-25T10:41
此問題為當意思表示不自由時之法律效果。
依民法第92條之規定,
因受脅迫而所為之意思表示,
得自脅迫終止時的1年內,
撤銷該意思表示。
且該條法文並規定,
如果詐欺而致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話,
是不可以拿來對抗善意之第三人。
至於被脅迫所為之意思表示,
該條法文並未明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依反面解釋,
則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當然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是以本題解答如下:
乙脅迫甲而為名車贈與之意思表示,
惟半年後乙已因案入監服刑,
則此時,
甲之被脅迫情事應已以終止。
只要自此時起的1年內,
甲撤銷該贈與名車的意思表示,
則贈與之法律效果歸於無效,
並且甲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是以可請求丙返還該名車。
而丙所受損失,
只能依不當得利請求乙返還其所交付之買車價金。
而乙所花費整理車輛之10萬元,
則因甲亦因而有半年未使用車輛的損失,
應得不找補而無償取回該名車。
Carol avatar
By Carol
at 2010-03-28T23:43
法律是講求證據的
1.甲是否可以提出受脅迫的證據
2.丙購車之後是否有辦理過戶
如果丙購車之後沒有有辦理過戶
那甲當然可以請求返還該車
若已辦理過戶
甲若提出受脅迫的證據
那甲當然可以請求返還該車
但甲若提不出出受脅迫的證據
那甲就無法請求返還該車
Jack avatar
By Jack
at 2010-03-26T08:16
答:首按,動產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又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為民法第801條、第948條所分明定。又此所謂「受讓」,係指依法律行為而受讓之意,受讓人與讓與人間以有物權變動之合意與標的物之交付之物權行為存在為已足,至受讓動產占有之原因,舉凡有交易行為存在,不問其為買賣、互易、贈與、出資、特定物之遺贈、因清償而為給付或其他以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均無不可。又本案之汽車為動產,其所有權之移轉因交付而生效力,不以向監理機關聲請過戶為必要,觀同法第761條第1項規定亦可明瞭。系爭汽車,甲受乙脅迫,將其所有財產100萬元之名車贈送予乙。乙稍加整修,支出費用十萬元後,以150萬元之價格出售予善意不知情之丙。事隔半年,乙因案入獄服刑,甲乃撤銷其所為之意思表示所云,但本件汽車已交付丙占有;又設丙於受讓之當時亦不知乙無移轉該汽車所有權之權利,而應受關於民法占有規定之保護,則縱讓與人乙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自仍應認丙已取得其汽車所有權。
結論本案甲之主張返還汽車係無理由,丙受民法善意受讓之保護,應為甲敗訴之判決。

Olga avatar
By Olga
at 2010-03-27T01:13
甲只能撤銷與乙的贈與 且需經法院判決
甲逕向丙請求返還該車 丙拒絕之 丙當然有理
Rosalind avatar
By Rosalind
at 2010-03-27T17:31
甲有理---因受脅迫---所以不成立.
丙無理---但可要求甲還150萬購車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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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a
at 2010-03-2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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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