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心妻子拋棄家庭達二十年.如今告丈夫妨害婚姻罪 -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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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Yedda
at 2010-05-16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要鳴鼓申冤為父告狀!!!!!!!
一個對家庭子女惡意遺棄,不盡義務,不負責任的人竟然可以控告;
不離不棄辛苦付出善盡義務,再苦都要負責到底的人????
問蒼天~天理何在?天理何在????
一個男人辛苦賺取的財產房子全部登記妻子名下,之後,
妻子卻離家出走長達二十餘年男人尋妻偏尋無蹤毫無音訊之下,
獨力養活並栽培四名子女;更背負著妻子臨走前標走的會所須還清的債務,
並且艱苦的創業置產闖出一片天地,這是一件多麼艱辛多麼不容易的事情!
如今男人總算將子女都培育成年!嚐盡了多少個辛酸血淚的苦日子!難以言喻!
男人的一時仁慈不忍控訴離家出走的妻子惡意遺棄;
卻換得失蹤二十年餘的妻子突來的控訴~妨害婚姻罪!
妻子惡意遺棄在先;置年幼子女於不顧;
幸得善心阿姨收養教育;才能免於姊弟四人被分散於各個不同寄養家庭,
若是分散至寄養家庭就會被迫和爸爸分開了!
"妻離"已是悽慘了!若再"子散"豈不絕望了!!
有了阿姨的關懷與照顧,讓原本因沒有媽媽已缺一角的家可以不必被拆散!
家,可以正常作息;有熱騰騰的三餐;有快樂溫暖的節日團圓慶祝活動;
上學的孩子們可專心去上下學;上班的爸爸可安心的去上班!
可以快樂的唱著"我的家庭真可愛~~~"
二十餘年的今日
那個缺席二十餘年突然想起她是人家的"妻子"?人家的"媽媽"?的"女人"
讓那什麼都不知情的檢察官寄來了控告"妨害婚姻"的傳票!
對我們不離不棄給我們完整而又溫暖的生活的爸爸和阿姨(我喜歡叫她老媽)!
竟成了被告??
長期不負責任的人控告長期負責任的人??
長期不盡義務的人控告長期善盡義務的人???
這等厚顏無恥行徑不可助長!
倘若惡意遺棄家庭子女之人也可獲勝訴,試問天理何在??
那麼是否等於宣告全天下之人皆可任意遺棄嬰孩而無罪責了嗎??
一向懦弱怕事的我,實在無法目睹如此不公不義之事發生!
無論如何我都要替老爸和老媽申冤!!
這些天我努力的翻找法律條文,到處諮詢扶助單位,四處搜證,查找文件........
(如果各位善心人士:有更高明更有利的相關知識或常識都請幫助我,提供給我參考,感恩!!)
相信老天有眼
相信正義得以申張
相信老實善良不會錯
相信好人會有好報
相信司法會還我們一個公道
5月20日就要開庭了!!
Tags: 生活

All Comments

Andrew avatar
By Andrew
at 2010-05-18T16:36
首先,請接受一個心理建設:
所謂起訴=被告提供檢方有關被告已合乎法令條文所陳述之事實,因符合法定條文規定,所以檢方依法必須受理,並通知原告釐清事實真相,以作為判決之依據!
放輕鬆點,法院現在環境優美,法庭佈置很人性化,進到地方法院就有各式社福機關設置的志工窗口,如果不是因為犯罪事實進法院,基本上當成去參加辯論會就好了!
好了回到主題:基本上法院不是一個還人公道的地方,他是一個權利爭議的仲裁所,看的是證據,不管是非黑白,誰的證據合法,誰就是對的,跟辯論比賽一樣,誰的論點被裁判採用,誰就是贏家!
就已知案情陳述,謂方便說明先設定代名詞
案父/被告:你父親
案母/原告:你生母
案子女:你們
案父同居人/被告:你阿姨
1.案父因案母離家20年,未依民法1052條主張婚姻無效、故婚姻關係仍然存在,所以案母有權對案父及案父同居人提告妨礙婚姻罪,事屬依法,而當婚姻關係存在時,被告違法行為確實成立,應該會被判刑!
2.基本上案父最好盡快提出婚姻關係消失之訴,主張婚姻關係不存在,當婚姻關係消滅之後,案父於案訴中的違法行為自動消滅,在原告提告開庭的第一時間提出異議,主張確立婚姻關係之存滅,藉以改變訴訟主軸,不然以原告的訴訟主軸,一旦確立婚姻關係--案父違法--判決確立--被告敗訴!!
3.如果可以讓法官接受婚姻關係消滅之事實,案子女可於庭中具保案父確因一時未察,未完成執行對案母婚姻關係消滅之程序,而案父可以主張因對法律不了解,誤以為婚姻關係自動消滅,那基本上就看法官願不願意採用這樣的邏輯形成心證!如果願意,那案父的罪將會是未完成婚姻關係之消滅程序(沒辦好離婚),這罪不痛不癢,如不願意,那一樣是妨礙婚姻之罪。
4.我對案母想重回家庭的動機判定為接近於0,這在他主張婚姻關係存在會造成很大的弱點,所以萬一法官腦筋轉不過來,案父可以主張自己是非過失之行為犯,如果法官心證是婚姻關係存在,那案父可以主張要求案母先履行同居義務才能主張其權益之聲請,如果案母不願意陪案父回家上床睡覺、做愛做的是、照顧子女.....案父有權拒絕履行其聲請之權益!納法官認定婚姻關係存在後,案父對案母一定可以依1052條完成婚姻關係消滅之聲請!那最爛的狀況下,案父會以緩刑起訴(確有犯罪之事實,處分可以易科罰金之行動罰或暫時不起訴)或獲緩起訴(確有判刑之事實,但暫時不罰)!但是這樣對案同居人有點殘忍,因為暫時必須終止與案父之同居行為!
結論:
1.案父確有犯法,但其情可原,是否判刑但法官心證,但如以上述邏輯,應該不會有事實罰。
2.案母之目的明顯在贍養費以及相關賠償,這是成功男人的悲哀........依個人認知是不該便宜他,但如果不太扯,就看個人心證囉!
3.各地方法院都有免費法律諮詢,他們通常比較專業,以上觀點僅供參考!
4.強調一個事實,法律看證據,與是非對錯無關!
非法社工
2010-05-16 16:30:42 補充:
再次心理建設:
起訴不一定有罪
有罪不一定會罰
如果案母的證據比較充分而合法,勝訴也不一定代表是對的!
上訴就好了!
可能太長上法院了,有點感覺麻痺的社工
Agatha avatar
By Agatha
at 2010-05-18T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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