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紙撰寫求助...20點奉上跪謝 - 酒精
By George
at 2010-11-15T00:00
at 2010-11-15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小弟於99/4/11 酒駕 酒測值達0.70
於99/4/28 至地檢署開偵查庭
檢察官表示 因為小弟沒有前科
故給自清機會 判決緩起訴一年
但須捐款三萬至公益團體
換取無前科
監理站交通罰單四萬五
99/5/4 收到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
99/5/13 收到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
99/10/11 緩起訴罰金到期時間
至法院繳交三萬元處分金
小弟搜尋知識+及法律人指點迷津
可有狀紙告狀一途 始可適用一罪不兩罰部份
但是小弟才疏學淺 狀紙從來也沒寫過
小弟的意圖在於 能否以最高金額處罰
也就是說 小弟繳了三萬 只需補繳一萬五 取最高四萬五
還是能請交通法庭的法官撤銷監理站的紅單
懇請諸位幫幫忙 我該如何撰寫狀紙
20點奉上 跪謝
已更新項目: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一案,提出聲明異議事:
請求之事項
基隆交通事件裁決所99年04月28日基監字第42-RB0040XXX號裁決書所為之處分
事實及理由
民於民國99年04月11日10時許,在基隆市暖暖區源遠路XXXXX居住處飲酒後,駕駛車號XXX之XX廠牌XXX,行駛於基隆市源遠路源遠橋左彎處時,因閃避前方車輛時,不慎撞倒路邊廣告看板,經警據報由醫務車送往基隆市八堵礦工醫院,警並於同日14時32分對民進行酒精測試,民呼吸酒精濃度測定值達每公升0.70毫克,致遭基隆監理所裁決應處新臺幣4萬5千元之罰鍰。
2 個已更新項目:
民於民國99年04月28日,被傳至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開庭,檢察官爰審酌民並無前科,有刑案資料查住紀錄表存卷可查,素行良好,民因一時失慮,酒後駕車,致罹刑章,檢察官爰審酌民惟所生危害並非至鉅,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且民犯後態度良好,經此偵查程序教訓,民深感悔意,知所警惕,檢察官爰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緩起訴期間為1年,民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5個月內支付新台幣3萬元予檢查署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
民於民國99年05月15日,收到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經檢察長核緩起訴判決並無不當,應予維持,緩起訴判決確定。
3 個已更新項目:
民於民國99年10月11日,至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繳交匯款新台幣3萬元於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灣基隆分會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民深感悔意,鑒於友人告知及網際網路資訊,依 行政罰法第26條「一事不二罰」之規定,監理機關再裁處受處分人罰鍰4萬5000元,顯然裁決有誤,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罰鍰4萬5000元,蒙請法官大人撤銷交通罰鍰4萬5000元或予以折抵。
為此狀請 鈞院撤銷原處分,實感德便
謹 狀
基隆地方法院 公鑒
4 個已更新項目:
懇請諸位幫小弟看看 哪兒不妥 哪兒需要更改 訂正 跪謝
於99/4/28 至地檢署開偵查庭
檢察官表示 因為小弟沒有前科
故給自清機會 判決緩起訴一年
但須捐款三萬至公益團體
換取無前科
監理站交通罰單四萬五
99/5/4 收到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
99/5/13 收到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
99/10/11 緩起訴罰金到期時間
至法院繳交三萬元處分金
小弟搜尋知識+及法律人指點迷津
可有狀紙告狀一途 始可適用一罪不兩罰部份
但是小弟才疏學淺 狀紙從來也沒寫過
小弟的意圖在於 能否以最高金額處罰
也就是說 小弟繳了三萬 只需補繳一萬五 取最高四萬五
還是能請交通法庭的法官撤銷監理站的紅單
懇請諸位幫幫忙 我該如何撰寫狀紙
20點奉上 跪謝
已更新項目: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一案,提出聲明異議事:
請求之事項
基隆交通事件裁決所99年04月28日基監字第42-RB0040XXX號裁決書所為之處分
事實及理由
民於民國99年04月11日10時許,在基隆市暖暖區源遠路XXXXX居住處飲酒後,駕駛車號XXX之XX廠牌XXX,行駛於基隆市源遠路源遠橋左彎處時,因閃避前方車輛時,不慎撞倒路邊廣告看板,經警據報由醫務車送往基隆市八堵礦工醫院,警並於同日14時32分對民進行酒精測試,民呼吸酒精濃度測定值達每公升0.70毫克,致遭基隆監理所裁決應處新臺幣4萬5千元之罰鍰。
2 個已更新項目:
民於民國99年04月28日,被傳至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開庭,檢察官爰審酌民並無前科,有刑案資料查住紀錄表存卷可查,素行良好,民因一時失慮,酒後駕車,致罹刑章,檢察官爰審酌民惟所生危害並非至鉅,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且民犯後態度良好,經此偵查程序教訓,民深感悔意,知所警惕,檢察官爰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緩起訴期間為1年,民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5個月內支付新台幣3萬元予檢查署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
民於民國99年05月15日,收到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經檢察長核緩起訴判決並無不當,應予維持,緩起訴判決確定。
3 個已更新項目:
民於民國99年10月11日,至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繳交匯款新台幣3萬元於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灣基隆分會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民深感悔意,鑒於友人告知及網際網路資訊,依 行政罰法第26條「一事不二罰」之規定,監理機關再裁處受處分人罰鍰4萬5000元,顯然裁決有誤,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罰鍰4萬5000元,蒙請法官大人撤銷交通罰鍰4萬5000元或予以折抵。
為此狀請 鈞院撤銷原處分,實感德便
謹 狀
基隆地方法院 公鑒
4 個已更新項目:
懇請諸位幫小弟看看 哪兒不妥 哪兒需要更改 訂正 跪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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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
All Comments
By Dorothy
at 2010-11-15T06:42
at 2010-11-15T06:42
接到判決書後15日內,不必等法院執行,先自動到監理所接受裁罰,則無愈期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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