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相關 - 台北松山區
By Ida
at 2011-08-02T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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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與版主相關部分,無關部分已移除
※ [本文轉錄自 About_Life 看板 #1Bz9snTW ]
作者: penlyly (請勿拍打與餵食) 看板: About_Life
標題: [公告] 生活娛樂館組規 2010 修訂版
時間: Thu May 20 10:25:50 2010
二、新增/刪除板主
<新增板主>
1.若該板已有板主,需現任板主於小組組務板提出申請,並經所有板主同意。
2.若該板無板主,請至LifeNewboard板提出連署。
1>禁止multi-id連署。
2>連署時間發起後滿三天方得於小組組務板提出申請。
3>連署理由請確實填寫,過於簡略者小組長得判定為無效連署。
4>基本連署門檻之定義為有效支持票25以上,
且有效支持票數高出有效反對票數的1/2以上。
3.新增之板主須符合登入200/發表200,且註冊時間滿一年之限制。
5.新任板主所管理看板不得超過3板(不計班板、組務板)。
<刪除板主>
1.若為自願請辭,於小組組務板提出申請。
2.若非自願退位:須先至LifeNewboard板提出罷免連署。
0>提出罷免前必須有組務申訴紀錄及小組長定案判決。
程序不符判定為無效罷免。
1>禁止multi-id連署。
2>連署時間滿七天發起人方得於小組組務板提出申請。超過連署結束時間四十
八小時未提出申請者,不得提出申請。
3>提出罷免連署者,需在開始連署一小時內於該看板及小組組務板上告知進行
罷免連署中。若無告知,則連署視為無效。(分身帳號無效)
4>板主不得刪除上點所提之告知文。(建議連署者自行存證)
5>發起人須符合資格上站200/發表200且註冊時間滿一年。
連署有效票為發表100且註冊時間滿半年。
6>罷免原因需確實填寫,並由小組長審核。
7>罷免連署之票數及理由之審核由小組長負責。
罷免案送審後,小組長得判定罷免原因無效,為無效罷免案。
8>罷免連署中,因程序不符者或利用分身ID發起連署,其發起人於該連署發起
日起一年內不得於本群組內提出任何罷免連署。
9>若罷免連署票數未通過,判定為罷免未通過。
從該連署發起日起一年內不得以相同之原因(事件)對相同之板主提出
罷免連署。
10>被連署罷免期間,該板主不得提出新增板主之申請。
11>提出申請後,小組長可視情況延長連署時間,至多十四天。
12>基本連署門檻之定義為有效支持票50以上,
且有效支持票數高出有效反對票數的1/2以上。
-----------------------------
有人願意出馬嗎?
※ 編輯: yuliwang 來自: 219.85.1.147 (08/02 18:57)
※ [本文轉錄自 About_Life 看板 #1Bz9snTW ]
作者: penlyly (請勿拍打與餵食) 看板: About_Life
標題: [公告] 生活娛樂館組規 2010 修訂版
時間: Thu May 20 10:25:50 2010
二、新增/刪除板主
<新增板主>
1.若該板已有板主,需現任板主於小組組務板提出申請,並經所有板主同意。
2.若該板無板主,請至LifeNewboard板提出連署。
1>禁止multi-id連署。
2>連署時間發起後滿三天方得於小組組務板提出申請。
3>連署理由請確實填寫,過於簡略者小組長得判定為無效連署。
4>基本連署門檻之定義為有效支持票25以上,
且有效支持票數高出有效反對票數的1/2以上。
3.新增之板主須符合登入200/發表200,且註冊時間滿一年之限制。
5.新任板主所管理看板不得超過3板(不計班板、組務板)。
<刪除板主>
1.若為自願請辭,於小組組務板提出申請。
2.若非自願退位:須先至LifeNewboard板提出罷免連署。
0>提出罷免前必須有組務申訴紀錄及小組長定案判決。
程序不符判定為無效罷免。
1>禁止multi-id連署。
2>連署時間滿七天發起人方得於小組組務板提出申請。超過連署結束時間四十
八小時未提出申請者,不得提出申請。
3>提出罷免連署者,需在開始連署一小時內於該看板及小組組務板上告知進行
罷免連署中。若無告知,則連署視為無效。(分身帳號無效)
4>板主不得刪除上點所提之告知文。(建議連署者自行存證)
5>發起人須符合資格上站200/發表200且註冊時間滿一年。
連署有效票為發表100且註冊時間滿半年。
6>罷免原因需確實填寫,並由小組長審核。
7>罷免連署之票數及理由之審核由小組長負責。
罷免案送審後,小組長得判定罷免原因無效,為無效罷免案。
8>罷免連署中,因程序不符者或利用分身ID發起連署,其發起人於該連署發起
日起一年內不得於本群組內提出任何罷免連署。
9>若罷免連署票數未通過,判定為罷免未通過。
從該連署發起日起一年內不得以相同之原因(事件)對相同之板主提出
罷免連署。
10>被連署罷免期間,該板主不得提出新增板主之申請。
11>提出申請後,小組長可視情況延長連署時間,至多十四天。
12>基本連署門檻之定義為有效支持票50以上,
且有效支持票數高出有效反對票數的1/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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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願意出馬嗎?
※ 編輯: yuliwang 來自: 219.85.1.147 (08/02 18:57)
→ yuedie:爆發表= = 08/02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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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ngrid
at 2011-08-07T05:51
at 2011-08-07T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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