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8旬翁開3噸半與機車碰撞逕離去 法官 - 苗栗
By Caitlin
at 2020-04-25T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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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8旬翁開3噸半與機車碰撞逕離去 法官判肇事逃逸免罰
苗栗縣80多歲黃姓老翁,無照駕駛3噸半貨車,與機車騎士擦撞後,未停留即離去,被警
方依肇事逃逸開單,監理站裁罰6千元及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照;老翁不服,主張他年紀
大,沒有感覺發生擦撞,所以沒有肇事逃逸,提起行政訴訟。苗栗地方法院法官調查後,
認為老翁於車禍事故上沒有主觀上故意或過失之可歸責事由,裁定處分撤銷。
老翁於去年8月29日上午7點許,駕駛3噸半貨車,行經苗栗縣124線道南庄內外環交岔路口
由西往東方向時,與莊姓機車騎士發生擦撞,機車騎士倒地受傷,老翁於事故後逕行離開
現場。
機車騎士報警,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循線通知老翁到案說明,老翁見警方提出的監
視器畫面,承認駕駛貨車與機車發生擦撞,並查出老翁根本沒有汽車駕駛執照。警方除將
老翁依肇事逃逸罪嫌送辦,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駕駛汽車肇事未依規定處置,致
人受傷而逃逸」,開單告發,由苗栗監理站裁罰老翁6千元及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照。
但老翁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因機車騎士未依兩段式左轉,因而輕微擦撞他駕駛
的貨車右後方車斗後自行倒地,且他後方車斗載有貨物再加上貨車相較一般轎車而言振動
力大,全然不知當時與機車擦撞。老翁並指出,尤以他已是80餘歲的老人,感官知覺本亦
較一般人要弱,對輕微擦撞之敏銳度相較年輕人亦較低,所以純然在不知有發生車禍情形
下繼續行駛離開現場,沒有要肇事逃逸的意圖。
警方及監理單位則反駁,老翁開貨車與機車碰撞,有因果關係,且老翁肇事後車輛速度明
顯降低並未依規定處置逕自離去,已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4項「肇事致人
受傷而逃逸」之違規。警方及監理單位另指出,又此項故意的犯罪型態,包括直接故意與
未必故意;所謂未必故意,是指駕駛人對於駕車有無肇事不確知,或對於有無使人受傷尚
未確知,但因駕車肇事而發生使人傷亡之結果,駕駛人已有所懷疑,且對於所發生之結果
為何並不在乎,即為有肇事逃逸之未必故意。
法官開勘驗相關證據,同意案發當時兩車確有發生碰撞,老翁駕車離去之情,但細繹勘驗
結果,認為本件道路交通事故肇事緣由,應係機車騎士在路口處,未注意禮讓直行車、未
注意車前狀況及與他車行駛之間隔,難認老翁有何肇事因素,顯難認為老翁有主觀上故意
或過失之可歸責事由。
法官表示,依照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及前述判決要旨說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條第4項關於「肇事」之文義範圍,應限縮於「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
不包含「非因駕駛人故意、過失所致之交通事故」。法官認為,準此以言,監理單位所憑
證據,至多僅可證明機車騎士確有發生人車倒地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但是老翁就該道路
交通事故之肇事,有無主觀上故意或過失之可歸責事由,尚仍無法證明,但監理單位猶據
前開證據資料逕以處分裁罰,即屬違法,應予撤銷,老翁訴請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https://news.ltn.com.tw/news/Miaoli/breakingnews/3145266
20字心得:無照駕駛貨車的80多歲老翁,主張自己年紀大,感官知覺本亦較一般人要弱,
開車上路時,沒感覺發生擦撞,所以沒有肇事逃逸,因此這件事不能怪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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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80多歲黃姓老翁,無照駕駛3噸半貨車,與機車騎士擦撞後,未停留即離去,被警
方依肇事逃逸開單,監理站裁罰6千元及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照;老翁不服,主張他年紀
大,沒有感覺發生擦撞,所以沒有肇事逃逸,提起行政訴訟。苗栗地方法院法官調查後,
認為老翁於車禍事故上沒有主觀上故意或過失之可歸責事由,裁定處分撤銷。
老翁於去年8月29日上午7點許,駕駛3噸半貨車,行經苗栗縣124線道南庄內外環交岔路口
由西往東方向時,與莊姓機車騎士發生擦撞,機車騎士倒地受傷,老翁於事故後逕行離開
現場。
機車騎士報警,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循線通知老翁到案說明,老翁見警方提出的監
視器畫面,承認駕駛貨車與機車發生擦撞,並查出老翁根本沒有汽車駕駛執照。警方除將
老翁依肇事逃逸罪嫌送辦,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駕駛汽車肇事未依規定處置,致
人受傷而逃逸」,開單告發,由苗栗監理站裁罰老翁6千元及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照。
但老翁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因機車騎士未依兩段式左轉,因而輕微擦撞他駕駛
的貨車右後方車斗後自行倒地,且他後方車斗載有貨物再加上貨車相較一般轎車而言振動
力大,全然不知當時與機車擦撞。老翁並指出,尤以他已是80餘歲的老人,感官知覺本亦
較一般人要弱,對輕微擦撞之敏銳度相較年輕人亦較低,所以純然在不知有發生車禍情形
下繼續行駛離開現場,沒有要肇事逃逸的意圖。
警方及監理單位則反駁,老翁開貨車與機車碰撞,有因果關係,且老翁肇事後車輛速度明
顯降低並未依規定處置逕自離去,已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4項「肇事致人
受傷而逃逸」之違規。警方及監理單位另指出,又此項故意的犯罪型態,包括直接故意與
未必故意;所謂未必故意,是指駕駛人對於駕車有無肇事不確知,或對於有無使人受傷尚
未確知,但因駕車肇事而發生使人傷亡之結果,駕駛人已有所懷疑,且對於所發生之結果
為何並不在乎,即為有肇事逃逸之未必故意。
法官開勘驗相關證據,同意案發當時兩車確有發生碰撞,老翁駕車離去之情,但細繹勘驗
結果,認為本件道路交通事故肇事緣由,應係機車騎士在路口處,未注意禮讓直行車、未
注意車前狀況及與他車行駛之間隔,難認老翁有何肇事因素,顯難認為老翁有主觀上故意
或過失之可歸責事由。
法官表示,依照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及前述判決要旨說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條第4項關於「肇事」之文義範圍,應限縮於「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
不包含「非因駕駛人故意、過失所致之交通事故」。法官認為,準此以言,監理單位所憑
證據,至多僅可證明機車騎士確有發生人車倒地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但是老翁就該道路
交通事故之肇事,有無主觀上故意或過失之可歸責事由,尚仍無法證明,但監理單位猶據
前開證據資料逕以處分裁罰,即屬違法,應予撤銷,老翁訴請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https://news.ltn.com.tw/news/Miaoli/breakingnews/3145266
20字心得:無照駕駛貨車的80多歲老翁,主張自己年紀大,感官知覺本亦較一般人要弱,
開車上路時,沒感覺發生擦撞,所以沒有肇事逃逸,因此這件事不能怪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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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20-04-26T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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