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婚姻事實的婚姻要如何解決 - 生活
By Enid
at 2006-10-16T00:00
at 2006-10-1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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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1 節婚 在結婚一年半的時候 老婆就離家出走兩次 第一次5個月 要生產前回來 結果從去年的七月底到現在 小孩3個多月就拋下 我沒暴力 但被女方在我父母前打過耳瓜 在外沒亂來沒外遇 在忍無可忍的狀況下 我在今年3月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要求小孩的監護權 一個不愛親生女兒的人 對她 朝九晚五的工作 一個月去褓姆那 也只看個一兩次 也沒有限制她去看 小孩對她來說好像是玩具一樣
結果法院派的協調人 好巧是女方的同鄉 協調了七次 好像每次被告所提出的條件 協調人都說法官都會這樣判 從隔周的探親權 到寒暑假 小孩要給女方帶走一半的時間 過年過節一半要歸女方 還有如果出國 要負責女方的機票錢去看小孩 女方不用負擔任何小孩的扶養費 甚至如果沒有做到女方的要求 還可以罰款5萬 我不知道這到底算不算協調 甚至我說女方是一個拋夫棄女的人 竟然協調人不准我這樣說 我已經不知道這樣一面倒的協調 還有任何意義 女方有找律師 但是我當時認為應該是好好的談 也沒想到竟然我好心被利用了 現在決定不協調了 要直接到法庭
真的不知道中華民國的法律 是保護誰 女兒現在一歲七個月 從她媽離家出走之後 都由我一個人與爺爺奶奶在照顧 女方沒出過一毛錢 我也沒向他要過一分錢 反而女方在離家出走的隔天 趁家裡沒人回來 將所有的金飾 小孩的 我的 訂情 結婚戒指通通帶走了 現在竟然收到假處份的通知 要限制女兒跟我出國 因為要獨立扶養 加上工作的選擇 我到國外工作 想把女兒帶在身邊 竟然這也會被女方限制 我不懂 我親生的女兒 為何可以限制 我跟女方也還沒有簽定離婚 但女方卻可以擁有各種權力 但不用負擔相對的責任 請各位朋友提出一下見解 我已經被煩的都睡不著覺 先謝謝大家
Update:
如果小孩現在只有1歲7個月 那顯然的小孩無自主表達能力 社工來我家是針對環境嗎 女方之前就我所知 是租屋 在外 我想知到要如何展出我們更好的生活環境 更適合小孩居住 另外 女方可以假處分不讓小孩跟我到國外嗎
Update 2:
想在請教 如果我現在人在國外工作 女方在台灣工作 雖然都是我父母親照顧 (褓姆 就醫...) 人不在這會影響嗎 會被判定不適何嗎 我就是因為想帶女兒在身邊 國外都安排好了 結果收到假處分的通知 下週要回台 本來要帶女兒來的 變成要去開假處分的庭 可是我們還沒離婚簽字 我要怎麼做 阿 請幫幫我這個真心愛女的父親 女兒現在看到我的照片 會一直喊爸爸 但是不認識他媽
Update 3:
想請教 法律上我們還是夫妻關係 並沒簽字 這樣也可以假處份嗎
Update 4:
真的有好多問題 也很高興在這網路世界有各位熱心的協助 我想請教 如果我現在終止我離婚的訴訟 而改為要求履行同居意務 在解決問題上 會比較好嗎 另外 有法院會打電話要求當天去開庭嗎 雖然證明是真實的 但是很無法理解的是竟然會是書計官打電話到我家裡 要求我爸媽去開假處份的庭 當時除了以為是詐騙集團 也沒有收到法院通知 兩天後有收到 但是 我真的很好奇 女方是如何可以要求到由法院用電話通知 我可以假設有力人士在主導嗎
結果法院派的協調人 好巧是女方的同鄉 協調了七次 好像每次被告所提出的條件 協調人都說法官都會這樣判 從隔周的探親權 到寒暑假 小孩要給女方帶走一半的時間 過年過節一半要歸女方 還有如果出國 要負責女方的機票錢去看小孩 女方不用負擔任何小孩的扶養費 甚至如果沒有做到女方的要求 還可以罰款5萬 我不知道這到底算不算協調 甚至我說女方是一個拋夫棄女的人 竟然協調人不准我這樣說 我已經不知道這樣一面倒的協調 還有任何意義 女方有找律師 但是我當時認為應該是好好的談 也沒想到竟然我好心被利用了 現在決定不協調了 要直接到法庭
真的不知道中華民國的法律 是保護誰 女兒現在一歲七個月 從她媽離家出走之後 都由我一個人與爺爺奶奶在照顧 女方沒出過一毛錢 我也沒向他要過一分錢 反而女方在離家出走的隔天 趁家裡沒人回來 將所有的金飾 小孩的 我的 訂情 結婚戒指通通帶走了 現在竟然收到假處份的通知 要限制女兒跟我出國 因為要獨立扶養 加上工作的選擇 我到國外工作 想把女兒帶在身邊 竟然這也會被女方限制 我不懂 我親生的女兒 為何可以限制 我跟女方也還沒有簽定離婚 但女方卻可以擁有各種權力 但不用負擔相對的責任 請各位朋友提出一下見解 我已經被煩的都睡不著覺 先謝謝大家
Update:
如果小孩現在只有1歲7個月 那顯然的小孩無自主表達能力 社工來我家是針對環境嗎 女方之前就我所知 是租屋 在外 我想知到要如何展出我們更好的生活環境 更適合小孩居住 另外 女方可以假處分不讓小孩跟我到國外嗎
Update 2:
想在請教 如果我現在人在國外工作 女方在台灣工作 雖然都是我父母親照顧 (褓姆 就醫...) 人不在這會影響嗎 會被判定不適何嗎 我就是因為想帶女兒在身邊 國外都安排好了 結果收到假處分的通知 下週要回台 本來要帶女兒來的 變成要去開假處分的庭 可是我們還沒離婚簽字 我要怎麼做 阿 請幫幫我這個真心愛女的父親 女兒現在看到我的照片 會一直喊爸爸 但是不認識他媽
Update 3:
想請教 法律上我們還是夫妻關係 並沒簽字 這樣也可以假處份嗎
Update 4:
真的有好多問題 也很高興在這網路世界有各位熱心的協助 我想請教 如果我現在終止我離婚的訴訟 而改為要求履行同居意務 在解決問題上 會比較好嗎 另外 有法院會打電話要求當天去開庭嗎 雖然證明是真實的 但是很無法理解的是竟然會是書計官打電話到我家裡 要求我爸媽去開假處份的庭 當時除了以為是詐騙集團 也沒有收到法院通知 兩天後有收到 但是 我真的很好奇 女方是如何可以要求到由法院用電話通知 我可以假設有力人士在主導嗎
All Comments
By Lydia
at 2006-10-18T21:02
at 2006-10-18T21:02
2006-10-16 21:35:48 補充:
沒錯~ 女方可申請不讓小朋友離境你唯一可做的,就是耐住性子~~ 好好處裡好問題在帶小朋友出去眼前~雖你是在國外工作,但~小朋友對於父母親的反應需要性,是乎~ 對你是有利的加油喔!!!! 要耐著性子別衝動好好處理~~為求美好的未來 ~一切都是直得的對嗎 ^^
2006-10-16 21:38:50 補充:
你需要收集全~所有一切事証以求~它日真是需要承上法庭~才有所依據例如~小朋友日常生活方式..雖你是在國外還是要多了解別上了庭~法官一問三不知那就真是.......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06-10-16T14:16
at 2006-10-16T14:16
不論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或離婚後,父母對子女應盡知義務是不改變的,雖然不住在一起,但子女的教育
費用、生活費用意應酌情分擔。不能說沒有拿到監護權之一方,可代理孩子向法院提起請求支付生活費
用,要求對方支付款項。
1-2可以要求支付小孩子的生活費子女的生活扶養費用也應在離婚協議書中規定清楚「○方同意支付子
女生活扶養費用;至子女年滿二十歲止(或教育學成止)」,夫妻雙方都有義務負擔未成年孩子的教育
生活費用,還有要約定支付的金額、時間、方式等.
2.夫妻離婚後,沒有擔任監護權的一方,可以要求探視子女,這就是「探視權」。父母子女的親情是
天性,看孩子乃人之常情。民國八十五年新修正生效之民法親屬篇已明定未得監護權之一方有與子女會
面交往之權利,其探視之方式及期間先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即由法院判決。為了子女身心健全
發展,沒有擔任監護權的父母,本於親屬,可以探視子女,但是如果濫用探視權,或探視對子女不利,
或子女已有意思能力,而不願和父母見面時,法院為了子女的利益,可以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探視權力
的全部或一部份。 有探視權之一方若遭拒絕刁難之時,可以向監護權者提出探視的要求,
也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定期探視子女。如果判決勝訴,但有監護權之一方仍不履行,則可向法院請求
強制執行,強迫監護人交出孩子給沒有監護之一方探視。如監護人仍拒絕配的話,是可能被法院拘提
管收的。
3.證明文件?
4-1.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之一方到離婚,而另一方不願一時,法律訂定了十一個裁判離婚的原因,讓要離婚
的一方可就這十一個原因之一,樣法院提起離婚的訴訟。法院認為離婚的請求有理由,做成離婚的判決
時,夫妻的婚姻關係才算解消。
民法第一0五二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重婚者。
與人通姦。
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有不治之惡疾者。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實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
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4-2.不可以告他因為每個人都有宗教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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