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達人請進~有關<<會面交往權>> -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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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幾個月前被工作近10年的銀行因組織調整作資遣,現欲參加公
職考試 ; 雖不致於生活陷入困頓,但也無工作收入來源...... 法院會依
我現況不判給我<會面交往權>嗎?
(2.)在向法院申請酌定<會面交往權>前,須先 A.蒐証前夫及其家人
刻意刁難情事嗎? B.再寄存證信函告知欲申請<會面交往權>情事?
(若需要......存證信函需寫什麼內容呢?)
Update:
<會面交往權>也就是民法第1055條 [離婚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權義及變更] 第5款的人稱[探視權]。

All Comments

Ophelia avatarOphelia2007-08-17
1.只要你沒有虐待、傷害小孩等不適合與小朋友相處的情況,不論經濟狀況如何,基於你是小孩父母的身份,本來就可以探視,不會因為你沒有收入而不同。
2.都不用,只要當初你們離婚協議書上沒有訂定探視的次數、時間以及方式,就可以請求酌定,不用先以存證信函告知,等他們收到法院通知就會知道了,蒐証前夫及其家人刻意刁難情事在於你要聲請改定親權人時才有實益,不管有沒有刻意刁難,你可以合法探視的權利不變。
Madame avatarMadame2007-08-19
探視權 對方只可以限制幾天可以ㄑ探視一次 一次時間是多久 是否可以帶離對方家中 可否外宿
不需要到法院申請吧!! 如果對方真的都不讓你探視ㄉ話才需要蒐證ㄉ~~
法院附近有很多代書事務所 都可以幫你寫存證信函 但是會收一些費用ㄉ
Emma avatarEmma2007-08-18
"會面交往權"
才疏學淺,這是什麼權?
探視權嗎?
可以交新男友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