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相關問題 -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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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家未滿14的人完全不用負刑責嗎?如果很嚴重的呢?而那是用實歲算還虛歲算呢?實歲和虛歲又如何算呢?我是民國80年8月18日生的,那我在民國幾年幾月幾日前完全不用負刑責呢?在民國幾月幾日前可以減輕呢?而這個規定是很久以來都是14歲18歲嗎?有沒有曾經改過或日後還會再改呢?如果有改過是依照當時的規定嗎?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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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0-04-03
我修正上面的說法,確實在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是因為刑法規定14歲以下為無行為能力人,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因此為保障兒童少年權益,故其行為不罰.我國法律有關年齡的計算都是以實歲計算之.虛歲是屬民間計算方式,多是實歲加上1-2歲即為虛歲,想知道您的虛歲,可參閱農民曆.
但是有關少年犯罪或是虞犯事件均規定於少年事件處理法.該法為特別法.依該法第2條規定,12歲以上未滿18歲者為少年.因此少年若有虞犯事件或是觸法案件,均依本法處理.惟少年刑事案件在本法中是須滿14歲始可移送司法審判系統.同法第85-1條亦規定,7歲以上未滿12歲有觸法行為時,依本法少年保護事件處理.因此正確來說,7歲以上18歲以下均由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虞犯與觸法問題.但只有14歲以上者觸法時可能會進入司法系統處理,變成少年刑事案件.餘則以少年保護事件處理.所以如果少年未滿14歲觸犯刑法,會依少年保護事件處以保護處分(區分為專科保護處分:訓誡並得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並得命勞動服務,安置輔導,感化教育,併科保護處分:禁戒,治療;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42條參閱).14歲以上未滿18歲觸犯刑法,則有可能為少年保護事件或是少年刑事案件來處理.
又刑法第86條第1項規定,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此為保安處分的一種,詳見於保安處分執行法有關感化教育章節.但是如前述所說,現今兒童少年虞犯或觸法行為均以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法位階概念).因此專家學者均建議應該刪除刑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相關感化教育之章節法條.
而依年齡推算,您已滿18歲,若有觸法將負完全刑責.您唯一不用負刑責的年齡只有在您7歲以前,但當時您的父母必須負擔賠償等責任.之後就是依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處理.一滿18歲之後就是成人刑事案件.因此請務必要注意自己的言行舉止,避免誤蹈法網.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0-04-03
壹、依照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興無,不罰。換句話說,未滿十四歲之人,有觸犯刑法時,不能課以刑法所規定之處罰予以處罰。但是,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同時規定,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因此,如果是十四歲以下之人,犯了嚴重之罪刑,雖不能判罪,但是要受感化教育。
貳、法律所規定之年齡,是從出生後滿一年為一歲,就是所謂的實歲。例如:90年1月1日出生,到91年1月1日止,為滿一歲。你是80年8月18日出生,至今天為止,已滿十八歲。
參、依照刑法第18條之規定,你在民國94年8月18日晚上12時前,所犯之罪,不罰。但是要受感化教育。在民國98年8月18日晚上12時之前所犯之罪,依法得減輕。
以上之規定,並無修法之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