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盗刷信用卡/刑法高手請進 - 生活
By Edward Lewis
at 2010-01-27T00:00
at 2010-01-27T00:00
Table of Contents
以下是自行設計的題目,生活中該也很常見吧
(一)某甲為乙之夫,某日見乙之信用卡放置於旁,遂取其和商店店員交易(成功)
某甲並且冒乙名簽名,請問某甲該論以何罪?
(二)承上題,假設某甲是於網路上盜刷某乙之信用卡
(輸入卡號等等即可)
請問應如何論罪?與(一)有何不同
大約提出就是某甲可能觸犯何罪,有沒有構成,為什麼(理由)
非常感謝各位大大的回答~(鞠躬)
註:如題目設計不合常識也可提出,謝謝!
Update:
備註:信用卡是真的,並非偽造.
Update 2:
但是甲並沒有偽造乙的信用卡耶
他是拿真卡去刷哦
你這樣要怎麼合致你的條文?
網路上只有key入卡的號碼
何來簽名之有?
Update 3:
to 執法悍將:
可是網路上刷信用卡只要輸入卡後面號碼
是否可以理解為
只要你有輸入號碼就可以刷之意思
如同金融卡有輸入密碼就讓你提款,不一定要為本人?
謝謝解惑
Update 4:
to 執法悍將:
可是信用卡號碼算是帳號密碼嗎?
覺得還是有點困難構成說...
(一)某甲為乙之夫,某日見乙之信用卡放置於旁,遂取其和商店店員交易(成功)
某甲並且冒乙名簽名,請問某甲該論以何罪?
(二)承上題,假設某甲是於網路上盜刷某乙之信用卡
(輸入卡號等等即可)
請問應如何論罪?與(一)有何不同
大約提出就是某甲可能觸犯何罪,有沒有構成,為什麼(理由)
非常感謝各位大大的回答~(鞠躬)
註:如題目設計不合常識也可提出,謝謝!
Update:
備註:信用卡是真的,並非偽造.
Update 2:
但是甲並沒有偽造乙的信用卡耶
他是拿真卡去刷哦
你這樣要怎麼合致你的條文?
網路上只有key入卡的號碼
何來簽名之有?
Update 3:
to 執法悍將:
可是網路上刷信用卡只要輸入卡後面號碼
是否可以理解為
只要你有輸入號碼就可以刷之意思
如同金融卡有輸入密碼就讓你提款,不一定要為本人?
謝謝解惑
Update 4:
to 執法悍將:
可是信用卡號碼算是帳號密碼嗎?
覺得還是有點困難構成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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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All Comments
By Vanessa
at 2010-01-31T23:34
at 2010-01-31T23:34
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法定代理人,乃民法第1003條所明定。甲以乙之名義向商店購買物品,是否為家務代理之行使,而能阻卻刑法上之罪,容有辨明之處。惟信用卡乃個人與金融機構間定立契約,以其個人信用向金融機構擔保還款,而由金融機構預先代償支出之物品。即信用交易機制,係建立在消費者與銀行間,此一關係無法由其他人代為行使,或第三人逕自行使。若以此見,則所問甲代其妻之名義,持其妻所有之信用卡向商店購物,並由銀行為付款之擔保,是否有刑法上詐欺罪、偽造署押罪等適用之問題。就構成要件言,其妻乙既未同意授權,甲卻以上開行為冒乙之名義,使商店與銀行間成立一具體之交易契約,由銀行承諾代償予商店,換取商店提供商貨給冒乙之甲,應已成立詐欺。又,甲其中冒簽之行為,乃詐欺之一部,而吸收論以詐欺罪為足。
(二)第二問,構成要件之概略形式固與第一問同,然本問應手段係利用網路傳輸他人資料,使程式誤甲為乙,其要件非不能論以詐欺罪。惟刑法第358條就特別不法行為手段,有所立法,其行為要件與本件同。即甲之行為,已能論以刑法第358條之既遂。但關於詐欺,僅能就此行為論詐欺行為完成,卻不必然為結果既遂。因之,就特別構成要件論,或既、未遂間之比較,宜論刑法第358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2010-01-28 15:33:32 補充:
不能這麼理解,如果你這麼理解,那是否任何人只要依照銀行規定,持存摺與印鑑,就理所當然認為他是權利人?
當然,如果你是指就銀行方面,能否主張損害轉移,這點本問與上段的效果是一致的。
細分起來,如我前面論述,不論第一問或第二問,都是甲冒乙之名,用不同的方式,使信用卡公司與商店誤甲為乙,而完成交易行為。換言之,若其間的銀行或商家知道甲並非持卡人或附卡人,這筆交易就不會繼續,也不會完成。因此,我才會說甲是使銀行、商家陷於認知錯誤的狀態,而完成其所欲完成的目的。
2010-01-29 17:49:57 補充:
這是個好問題,透過網路,利用信用卡進行交易,除非另有約定密碼,否則似乎是沒有密碼的問題,頂多就是驗證碼。不過,密碼是不是一定要註明是「密碼」,才能算密碼?再者,刑法第358條是只要輸入帳號與密碼其一,即可,或必兩者兼具,始與構成要件相符?當然,從文義解釋上,以及刑法解釋、適用禁止擴張,與「罪疑利被」原則來看,應解釋為兩者兼具。
但我的看法,是主張密碼應從實質要件看,網路上的信用卡交易,若輸入卡號與其後(卡片背面3碼)的驗證碼,應該就足以論本罪了。
By Ina
at 2010-01-28T13:26
at 2010-01-28T13:26
兩者同為刑法210條偽造文書印文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是刑法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但是此法有個關鍵重點在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故如果乙同意甲的行為,就代表甲沒有因"偽造乙的簽名"而令乙產生損害,如同乙授權甲使用乙的信用卡進行消費的行為,而乙也同意代甲負償還之義務,則當然沒有此罪刑成立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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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1-27T00:00
at 2010-01-27T00:00
網路購物信用卡線上刷卡,我需要刷卡機嗎??
By Jake
at 2010-01-27T00:00
at 2010-01-27T00:00
幫我看看名字好不好??
By Dora
at 2010-01-27T00:00
at 2010-01-27T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