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名詞:罰元、罰金、罰緩三者的差異?? - 生活
By Selena
at 2009-05-01T00:00
at 2009-05-0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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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罰元、罰金、罰緩 三者的差異??
特別是罰元,是什麼東西啊?
特別是罰元,是什麼東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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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er
at 2009-05-01T03:12
at 2009-05-01T03:12
罰金是刑法中主刑之一種;罰鍰則是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政罰之處罰。至於罰元沒這種法律名詞。相關法條摘錄如下:
刑法第33條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
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罰金、罰鍰、沒收、沒入、追徵、追繳及抵償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
執行之。但罰金、罰鍰於裁判宣示後,如經受裁判人同意而檢察官不在場
者,得由法官當庭指揮執行。
前項命令與民事執行名義有同一之效力。
罰金、沒收、追徵、追繳及抵償,得就受刑人之遺產執行。刑法第41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
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
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
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
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確因不執行所宣
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
,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
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
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個月者,亦適用之
。
刑法第42條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行政罰法第18條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
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
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
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其他種類行政罰,其處罰定有期間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By Kelly
at 2009-05-01T07:35
at 2009-05-01T07:35
By Caitlin
at 2009-05-02T05:05
at 2009-05-02T05:05
而罰鍰是屬於行政上的處分....
兩者有差
而罰元我沒看過耶.....
By Caitlin
at 2009-05-03T09:50
at 2009-05-03T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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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詳細說明要有根據 ‵
不要只是自己的想法 !!!!
如果我對你的答案不是很了解‵
我會再提問
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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