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爸在某間社區做清潔員的工作
也做了四五年了
這個社區有所謂的委員組織
委員改選後
就有人提議要把我爸開除
我爸沒有犯任何錯誤
因此他們就用談判的方式
希望我爸主動請辭
我爸問有沒有資遣費
他們竟然回答
"沒有永遠的工作啦"
一副就不想給的樣子
這個社區請我爸的時候
就沒有勞保
但薪水有補貼
98年1月時有簽署契約
期限至98年12月31日
已經過了期限
我爸目前還在做這工作
今年的契約還沒簽
去年的契約單上有一條
"本契約屬臨時雇用工作用 不適用勞基法 終止契約時 不得要求任何給付"
真是無言
請問這樣子能爭取到資遣費嗎?
還能爭取什麼權益?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