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止路邊停車請注意 !! - 汐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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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enfish (fish)》之銘言:
: 剛剛打去汐止市公所建設課一位曹先生負責的
: 問他停車費的問題
: 他說目前的路邊停車費就不要理會也不要繳款
: 我問他為何不取締開單人員?
: 他又說這牽涉到法律問題, 沒有辦法取締
: 我問他為何市公所不出來好好宣導, 不知道的人不就被騙錢?
: 他說有呀~ 都有發新聞稿出去了, 新聞都看的到!
: 我再問他我家的停車費是用銀行直接扣帳的怎麼辦?
: 他說那沒辦法, 還是會被扣, 不過我們市政府會想辦法追討回來~
: 我: 要是你們追討不回來呢??? 他: 我們會盡力追討!
: 媽呀~~~ 我要趕快去銀行申請停止自動扣繳了!
: 汐止市長/台北縣長可以再有用一點!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國家賠償責任(一))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 3 條

(國家賠償責任(二))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 4 條

(視同公務員)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
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
個人有求償權。

第 8 條

(時效期間)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
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
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10 條

(書面請求及協議書)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
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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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dwina avatarEdwina2008-06-08
不過依照目前行政訴訟來看應該要先打
Kyle avatarKyle2008-06-12
2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併八條撤銷訴訟與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