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認為這次樂華夜市的問題,
就是單純的申請要件不齊備,所以被行政法院撤銷。
而申請要件規定在哪裡,就是規定在法令裡面。
既然是法令有規定一個遊戲規則,那就照遊戲規則走,
這跟誰先來 誰後到一點關係都沒有。
舉一個例子,
今天A學校說要開放該校禮堂在假日供出租,作為舉辦活動之用,
結果A學校的某社團基於地利之便先提出申請了,
可是欠缺相關證明文件。
後來,反而是第二個提出申請的B企業某部門因為證明文件齊備,
反而取得了承租資格。
樂華這個案子,到底有多少人仔細去看判決,
去了解法官為何撤銷營業許可?
看了之後,就會發現當時的申請審核真的是處處瑕疵。
另外,這次法院認為申請要依"新北市攤販管理辦法"辦理,
如果市政府真的想讓樂華夜市留下來,
在攤商新申請前就先想辦法去修改"新北市攤販管理辦法"裡面的高門檻,
標準降低後,申請通過的機率自然就會提高
這種步數對市政府來說也不是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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