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爆案代位求償 高市府過失最重但免賠! - 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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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爆案代位求償 高市府過失最重但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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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四年前造成重大死傷的高雄氣爆案,有三千多位災民委由高市府代位求償十億多元,高雄
地院昨宣判,認定市府是主要禍首應負四成責任,榮化、華運各三成;市府部分因已逾賠
v[1;32;40m~時效,免除賠償分擔,換言之,三千多位災民已無法向市府求償。

高雄地院指出,依相關事證認定,市府、榮化及華運都是高雄氣爆災民的「共同侵權行為
人」,以過失情節及違反注意義務程度來認定責任分擔比例,市府免除賠償分擔比例後,
榮化、華運應負擔的六成賠償金額,共應賠三億六千五百五十一萬多元,可上訴。


高雄氣爆造成卅二死、三百廿一人傷,一審刑事、民事判決結果,法院都認定高市府在氣
爆案中有過失、侵權責任。刑事官司的十二名被告中,三名高市府公務員各判刑四年十月
最重,其次是華運公司三名員工各四年半,榮化六人各四年,與民事庭認定的責任比例相
當,並無明顯出入。

高雄氣爆四年前發生後,災民財產損失不貲,鼓勵災民委由市府代位求償,由
社會各界捐助的善款先墊付六億三千多萬元,發給三千一百四十九位委由市府求償的災民
救助金,都選擇簽約委任

市府取得代位求償權後 ,委託律師求償提告,總計求償金額十億五千多萬元,共分成六
件訴訟,高雄地院歷經兩年多審理,昨天宣判。

據了解,市府鼓勵災民代位求償時,就有人質疑市府也是「加害人」,在代位求償中的角
色「很奇怪」。

昨天法官判決認為,市府是統籌分配善款的社會救助角色,但善款不是損害賠償金額的一
部分,被害人仍可保有對市府的賠償請求權,也就是說「災民的請求權沒有因為領到善款
而消滅」,但因已逾民事求償的兩年時效,因此災民現在已無法向市府求償

高市府提告代位求償的被告包括榮化、華運及中油公司,高雄地院認為,發生丙烯洩漏的
四吋管線,中油不是所有權人,沒有負責保養、檢測及維護的義務,認定中油沒有過失,
不必賠償。但榮化和華運發現供料不正常後,兩公司未派員巡管,採用錯誤保壓測試,使
得大量丙烯外洩而釀成氣爆事件。

發生洩漏的四吋管線,暴露在前鎮區二聖、凱旋路口的地下箱涵中,主要是高市府廿多年
前監工、驗收不實,使得石化管線長年懸空暴露在水氣中,導致管壁逐漸腐蝕,多年來未
落實檢測。判決認定,高市府在氣爆案中,應負最大責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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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似乎有一篇懶人包被刪了

現在要找找不到 看來高雄某些手段也是滿雷厲風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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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8-06-24
中油不是07年有檢查到什麼 但是好像沒下文 這樣沒事嗎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8-06-26
成語雷厲風行是這樣用的嗎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8-06-27
肥菊德政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8-06-28
律師或成最大贏家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8-06-30
所以一個官司打拖過求償時效就沒事了這樣? 求法律人科
普一下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8-07-01
樓上不是喔, 是事發時開始請算請求權, 所以災民兩年
Jack avatarJack2018-07-02
前就要對市府跟其他有責任的民營求償
Necoo avatarNecoo2018-07-03
應該說事發開始起算兩年 但因為這兩年都沒人告市府
Madame avatarMadame2018-07-05
要等花媽離開高市府才究責高市府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8-07-06
一審而已 律師費好像就破億了? 這打到終審的費用
會不會比賠償金額還高
Ursula avatarUrsula2018-07-07
所以時效就過了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8-07-08
原來地院法官知道花媽要高升
Donna avatarDonna2018-07-10
不用知道花媽要高升 照正常花媽連任過了 也知道將任期結束
Harry avatarHarry2018-07-11
"市府代位求償"感覺就是騙局一場,"隱藏"自己也是加害人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8-07-12
身分假藉替受害人求賠償,求償對象找榮化 華運 中油
,怎沒找自己?拖過民事賠償時效,是否有瀆職或詐欺疑慮?
Lily avatarLily2018-07-13
一開始賠償對象就搞錯了,"自己"都沒算入,只想拖一個金主.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8-07-15
那時的中油扛霸子不是自己人 而且也不像中鋼聽話當ATM 找到
機會都會拖出來打 XD
Doris avatarDoris2018-07-16
資訊不對等下,刻意引導向疑似共犯求償,隱藏自己也是加害
人的資訊....
Callum avatarCallum2018-07-17
果然是共產黨統治,不意外
Sarah avatarSarah2018-07-18
不定期消滅時效,自事實發生日開始為2年。因為市民(被侵害
人)沒有向市府(侵權行為人)求償,所以並沒有中斷消滅時
效的適用,如今市民向市府主張市府應負起責任連帶求償,市
府可以提起消滅時效抗辯權,拒絕求償(媽的!!市府根本超
賊)再者,市府委任律師向榮化、華榮求償,根本就是主要負
起過失的市府向間接過失的人要求負起整起責任。
Sarah avatarSarah2018-07-20
最終局的侵權行為責任,根本就是高雄市政府(不按時報明管
線、現任官員監督不周)
Selena avatarSelena2018-07-21
就是轉八卦板吃6-5.1而已 那叫做沒看板規 顆顆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8-07-22
感覺就是演一場戲而已,超扯
Kumar avatarKumar2018-07-23
事主裝公親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8-07-25
這件事告訴大家以後發生類似的事記得連縣市政府一起告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8-07-26
不要只告相關業者
判決如果縣市政府沒有責任那縣市政府自然也沒事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8-07-27
乙烯丙烯對管路內部是沒腐蝕性的,埋在箱涵造成積水腐
蝕才破損,所以市府才是主凶
Lily avatarLily2018-07-29
我還看花媽的書 提到氣爆說他有多冤枉多冤枉的 根本
戲精
Connor avatarConnor2018-07-30
你竟然會看這母豬的書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8-07-31
法院認為市府的責任在當初埋管線及後來的檢測 我個人認
為 當初根本就不應該埋炸彈在馬路上 至於炸彈是誰埋的 大
家都很清楚
Kyle avatarKyle2018-08-01
為了儲值台灣價值啊 難道要跟柯屁一樣?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8-08-03
真的很幸福 幸福滿點的幸福城市
Queena avatarQueena2018-08-04
市長沒事,下面的公務員要承擔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8-08-05
事主裝公親 XDDDD
Carol avatarCarol2018-08-06
當年有人獨立出來告市政府啊 那李長榮也就跟著自已告了
Hedy avatarHedy2018-08-08
這次就是多個市政府幫忙求償而已 9.2只關注那四成
Olga avatarOlga2018-08-09
不想要"隱藏"就自已去跑法院 不然要市府自已告自已?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8-08-10
當然有個政府機構出來幫忙告國賠是最好的
Quanna avatarQuanna2018-08-11
樓上好棒棒
George avatarGeorge2018-08-13
好,繼續檢討前前市長,我想再過二十年,還是罵一樣的市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8-08-14
這件事只讓人覺得這個政府很垃圾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8-08-15
公文證明!高市早知榮化管線 陳菊道歉:橫向聯繫出錯
Callum avatarCallum2018-08-16
win大講這麼多,高雄市政府願意賠償?花媽團隊願意承擔自己
的過失?未來的管線管理計畫?不好意思,今天蚊子大遊行,
花媽忙著搞「台灣價值」==
Mia avatarMia2018-08-18
市府有疏失確定,雖已無法追究民事, 但公務員行政責任
應該還在,監察院或哪個單位别再睡了。
Doris avatarDoris2018-08-19
請高雄市政府拿出賠償金吧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8-08-20
人都跑了,還求償個屁,是說現在提中央八成她認帳嗎
Mary avatarMary2018-08-21
善款先"墊付"6億多給受災者,這筆錢依代位求償計畫的規
定,市府之後是要自己歸還善款專户的。如今一審判決市
府只能從榮化華運那拿到3億多賠償(除以0.6後的金額與已
給受災者的救助金相近,但還少一點,等於受災者如果沒
有此計畫而自己去告,判決拿到的錢會比救助金少些),
此3億與原本借的6億間差額,自然等於是法院判決市府本
身應負擔部分了(市府甚至負擔更多,因為法院認定的受損
金額比救助金少)。也就是說,雖然榮化華運因為受災者
未告公務員而受惠可同樣免除40%的賠償責任,但對於已
領救助金的受災者沒影響(法院判的金額除以0.6後還少於
他們領的救助金),對市府而言,差額還是要還善款專户,
實質上沒免掉賠償責任。
Bennie avatarBennie2018-08-23
不期待酸看得懂
Kama avatarKama2018-08-24
傻眼 樓上上說的在本文內就已經打臉了
Daniel avatarDaniel2018-08-25
因已逾民事求償的兩年時效,因此災民現在已無法向市府求
Joe avatarJoe2018-08-26
償~~真會逃又真會演
Callum avatarCallum2018-08-28
「民法第197 條第1 項、第128 條分別規定,因侵權行為
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
時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
使時起算」注意是請求權人,(災民)知賠償義務人(四年後
知道市府要負責)時起算 不是損害發生時起算 以前不知道
是廿年前監工不實才是事故主因 現在法官說了才知道 時
效要從得知開始算 不是從爆炸當時起算
Sandy avatarSandy2018-08-29
感謝newtonyd大~~正解 邏輯上來說若是從發生起算,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8-08-30
那用訴訟來拖就拖過2年了 感謝解答
Rachel avatarRachel2018-09-02
市府應該主張197第一項後段規定,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
者消滅時效亦同消滅(拍拍屁股,沒事)。
Erin avatarErin2018-09-03
第一個爭點、最終該負侵權行為人(市政府)反而要向間接侵
權人要求負起整起賠償責任。第二個爭點、災民自救會人反而
沒向市府(侵權行為人)提出告訴要求負起整起賠償責任,反
而糾結國營事業的管線責任。第三個爭點、消滅時效起算點的
認定。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8-09-04
總結,花媽和陳金德他們這批官僚就是不認為他們有錯!!!
!要耗時間來耗啊!!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8-09-06
還真無恥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8-09-07
有夠瞎 肥菊神啊~
Queena avatarQueena2018-09-08
當初有七名提告高市,且全部勝訴,之後高市說,想領捐
款就不能告,所以才沒有人再提告
Edwina avatarEdwina2018-09-09
問題是箱涵,箱涵是是批准蓋成這樣的?
Mason avatarMason2018-09-11
公務人員要依法行政 法院沒判決 沒人有權賠償 市長也一
樣 不過公關公司可能有別的辦法 說要怎麼賠償就怎麼賠償
Donna avatarDonna2018-09-12
nightyao有掛?!
Adele avatarAdele2018-09-13
無恥陳菊
Steve avatarSteve2018-09-14
本來就4國民黨的錯好ㄅ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