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常識問題1-急 - 生活
By Edwina
at 2007-07-31T00:00
at 2007-07-3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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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民法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著,的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的請求賠償相當的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為限,前項情求權,不的讓與或繼承,但以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著,不在此限.(請釋有顏色部分如果可能整說明也可以)
問題2:民法1056條規定: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配之.( (請釋有顏色部分如果可能整說明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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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解釋有顏色部分如果方便最好是整段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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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na
at 2007-08-01T05:01
at 2007-08-01T05:01
2.”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這句更簡單,就是被打的那個人要沒做錯事才行.例如妻子讓先生打了以後,為尋求安慰有外遇,則不能請求精神賠償及其它的補償.
3.”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故名思義,不可以把請求權或是其它因這個訴訟而產生的利益轉讓給別人.
4.”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意思是被打的那個人應該不會先前就寫什麼契約說,我被打是心甘情願不用求償之類的話吧.再者已經起訴法院就連同賠償案件一併處理,不用另外打官司.
5.”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意思是如果妻子因家暴判決離婚後沒錢吃飯.老公一樣要給贍養費.立法目的是:妻子通常於婚後大部份的人都沒上班,在離婚後無法適應社會一時間也找不到工作,無法養活自己所做的考量.
”除採用分別財產制外”意思很簡單,夫妻本來就約定好用分別財產制(就是各管各的才叫分別財產制.第1023,1044條)自然沒有”各自取回”的必要.
”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配”意思是=>在離婚前夫妻共有一萬元財產,先扣掉先生婚前3,000元的錢,太太婚前2,000元的錢這是婚後共有的財產5,000元,
若有負債1,000元,於扣掉後”剩餘”4,000元.
”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配之”依法條,就是平均分配.
第1030條之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By Quanna
at 2007-08-02T15:45
at 2007-08-02T15:45
1-(雖非財產上之損害)=精神賠償
(但以受害人無過失為限,前項情求權,不的讓與或繼承)=不得轉讓給他人當做債務用途.但以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著,不在此限
2-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配之.
意思是除了婚前有申請過夫妻財務分開制之各自名下財產以外.剩餘的財產可以在離婚後2年內向法院申請"剩餘共同財產分配"
不好意思目前以我所知道的是這樣的情況.因為是我的律師最近跟我解釋的版本.如有錯誤.深感抱歉(應該是沒錯)
By Olga
at 2007-07-31T11:08
at 2007-07-31T11:08
是法律專業素養跟法令解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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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7-07-3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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