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常識問題-急 - 生活
By Kelly
at 2007-07-30T00:00
at 2007-07-3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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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依據民法1003條及1018條規定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依其能力負擔,家務勞動也可以作為負擔方式之一,以肯認家務有價,並增訂自由處分金制度,規定夫妻可以在家庭生活費用之外,相互約定一定金額之金錢供夫或妻字自由處分,試問何謂自由處分金?何謂家務有價?
問題2:在法律中有增訂針對於台商包二奶所修正之提前清算夫妻財產制度,即在法定財產制度下,夫妻一方的因他方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等重大事由,向法院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請解釋此段有顏色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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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解釋有顏色部分如果方便最好是整段說明
問題2:在法律中有增訂針對於台商包二奶所修正之提前清算夫妻財產制度,即在法定財產制度下,夫妻一方的因他方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等重大事由,向法院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請解釋此段有顏色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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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son
at 2007-08-01T10:18
at 2007-08-01T10:18
就是先生答應要給太太除了生活費以外的錢,可以由太太自行決定要如何處理這筆錢................就是私房錢啦.
何謂家務有價?
就是做家事有錢拿,要落實肯定家事勞動的價值.
它的立法理由係以經濟能力強而從事家事勞動少者,得支付較多的家庭生活費用,反之亦然,以兼顧夫妻雙方的權益.
就是要補強、增訂家庭生活費用分擔之規定,以肯定家事勞動價值,並保障婚姻弱勢之一方,追求實質之男女平等.
<<在法定財產制度下,夫妻一方的因他方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等重大事由,向法院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這個就用例子解釋比較快.
先生在對岸工作,太太在台灣照顧小孩,二人的共有財產是10,000元 (只存一個銀行).
有一天太太發現存款薄上的錢變成5,000,經查明後原來是先生提出送給二奶了(這就是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
事情當然重大,因為那5,000元中的2,500元是太太的.
此時太太就可向法院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這樣先生就不能再去提領銀行的錢,在台灣的妻與子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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