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馬幼兒園 - 台北文山
By Sierra Rose
at 2019-05-02T11:54
at 2019-05-02T11:54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Odakyu (冴える蛇)》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VGBdNRH.jpg
: 最近搭車經過和興路會看到這個看板
: 這間幼兒園究竟是發生什麼事情了?
:
哎喲我的媽呀,謝謝版友推文,
我查詢到的第一個案件是木柵路上的比利馬(糗),
根據新聞所述,是同一業者,
但不是和興路爭議的發生地點。
木柵路和和興路登記人員都是楊宗翰。
---
推 chihyinghu : 就我知道和興路比利馬那棟只有10戶沒有管委會啊。 05/03 19:02
→ chihyinghu : 照片建物跟文中判決書裡的不符吧。 05/03 19:02
---
看起來彼此積怨很久了啦。
我查了司法院,簡易案件,發現有兩件案子。
我先講結論:鄰居真的好重要哈哈,他們彼此大概都認為對方很討厭吧。
---
1.裁判字號:新店簡易庭 102 年店小字第 10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https://bit.ly/2IW8eIg
---
這一件是安親班告管委會。
理由有幾個
1.安親班在一二樓,當初設立安親班的時候,管委會要求學生和老師都不能使用電梯,
但住戶用相機拍到師生使用之後口出惡言,造成師生害怕。
2.管委會通過調降管理費,但不包含安親班。
3.門口階梯有人抽菸,希望管委會增設巡邏點,管委會不理。
4.管委會不修剪安親班門口樹木。
5.管委會消毒故意跳過安親班門口。
判決結果是
管理費應該整體調降不然不公平、
住戶坦言有凶惡口吻,所以判賠一個學生註冊費。
其他3.4.5難舉證,pass.
---
2.
裁判字號:新店簡易庭 106 年店秩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新店簡易庭 106 年店秩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6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楊宗翰(安親班負責人)
https://bit.ly/2J8djN7
---
大意:
安親班負責人認為教育局科長和股長非法進入,所以報警。
然後因為教育局人員是在執行公務,
所以楊先生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罪嫌(就是妨礙公務啦)。
判決結果:
安親班負責人確實沒有同意教育局人員入內,
教育局人員雖經警衛童意,但未依規定換證,
楊先生「應認為乃屬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
核與「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之構成要件不符,
所以本案pass.
--
: https://i.imgur.com/VGBdNRH.jpg
: 最近搭車經過和興路會看到這個看板
: 這間幼兒園究竟是發生什麼事情了?
:
哎喲我的媽呀,謝謝版友推文,
我查詢到的第一個案件是木柵路上的比利馬(糗),
根據新聞所述,是同一業者,
但不是和興路爭議的發生地點。
木柵路和和興路登記人員都是楊宗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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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chihyinghu : 就我知道和興路比利馬那棟只有10戶沒有管委會啊。 05/03 19:02
→ chihyinghu : 照片建物跟文中判決書裡的不符吧。 05/03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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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彼此積怨很久了啦。
我查了司法院,簡易案件,發現有兩件案子。
我先講結論:鄰居真的好重要哈哈,他們彼此大概都認為對方很討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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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判字號:新店簡易庭 102 年店小字第 10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https://bit.ly/2IW8e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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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件是安親班告管委會。
理由有幾個
1.安親班在一二樓,當初設立安親班的時候,管委會要求學生和老師都不能使用電梯,
但住戶用相機拍到師生使用之後口出惡言,造成師生害怕。
2.管委會通過調降管理費,但不包含安親班。
3.門口階梯有人抽菸,希望管委會增設巡邏點,管委會不理。
4.管委會不修剪安親班門口樹木。
5.管委會消毒故意跳過安親班門口。
判決結果是
管理費應該整體調降不然不公平、
住戶坦言有凶惡口吻,所以判賠一個學生註冊費。
其他3.4.5難舉證,p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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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裁判字號:新店簡易庭 106 年店秩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新店簡易庭 106 年店秩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6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楊宗翰(安親班負責人)
https://bit.ly/2J8djN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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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意:
安親班負責人認為教育局科長和股長非法進入,所以報警。
然後因為教育局人員是在執行公務,
所以楊先生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罪嫌(就是妨礙公務啦)。
判決結果:
安親班負責人確實沒有同意教育局人員入內,
教育局人員雖經警衛童意,但未依規定換證,
楊先生「應認為乃屬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
核與「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之構成要件不符,
所以本案p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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