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opoallan ()》之銘言:
: 機車頭朝外吃22張紅單 二審大逆轉不罰
: 2017-09-01 08:31
: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李姓家人在自家騎樓前停放3輛機車,「車頭朝外」遭檢
舉違規,兩週共被開22張罰單,罰款1萬3200元,其中一輛機車甚至被連開18張,憤而提行
政訴訟,被橋頭地院判決敗訴,但上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後大逆轉,認為警方開罰依法無
據,判決撤銷罰單並定讞。
: 警方說,去年3月3日至17日,李家人在左營區先勝路自家騎樓停放3輛機車,因機車「車
頭朝外、後輪又未與騎樓地外緣標齊」,遭人拍照檢舉,因違反「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
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警方分別開出18張、3張和1張罰單,每張600元,總計1萬3200元
。
: 李家質疑照片拍攝時間,且有多張角度及停放位置相同,無法確認是否為同一天拍的,
加上停放位置均未變動,屬同一停放行為,警方卻連續開罰,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 橋頭地院指出,李家無法舉證照片有瑕疵,照片也沒有偽造﹔而法令規定,違規停車只
要超過兩個小時未改善,就可連續舉發,依法有據。
: 李家不服上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由內政部和交通
部授權訂立,但卻未授權市區道路或公路主管機關可以再另外制定補充處罰的規定。
: 因此,高市交通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授權,訂定的「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
停放秩序實施要點」,顯然逾越該處罰條例授權範圍,判決交通局敗訴確定。
: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80463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LGE LG-H99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
橋及人行地下道。
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
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以法律來看,在騎樓停車開罰是沒問題的
《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反而是市政府訂來讓市民解套可以停騎
樓的權宜之法
今天會敗訴應該是因為引用的法條錯誤,而不是停騎樓合法
交通局如果公文上是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就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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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車頭朝外吃22張紅單 二審大逆轉不罰
: 2017-09-01 08:31
: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李姓家人在自家騎樓前停放3輛機車,「車頭朝外」遭檢
舉違規,兩週共被開22張罰單,罰款1萬3200元,其中一輛機車甚至被連開18張,憤而提行
政訴訟,被橋頭地院判決敗訴,但上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後大逆轉,認為警方開罰依法無
據,判決撤銷罰單並定讞。
: 警方說,去年3月3日至17日,李家人在左營區先勝路自家騎樓停放3輛機車,因機車「車
頭朝外、後輪又未與騎樓地外緣標齊」,遭人拍照檢舉,因違反「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
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警方分別開出18張、3張和1張罰單,每張600元,總計1萬3200元
。
: 李家質疑照片拍攝時間,且有多張角度及停放位置相同,無法確認是否為同一天拍的,
加上停放位置均未變動,屬同一停放行為,警方卻連續開罰,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 橋頭地院指出,李家無法舉證照片有瑕疵,照片也沒有偽造﹔而法令規定,違規停車只
要超過兩個小時未改善,就可連續舉發,依法有據。
: 李家不服上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由內政部和交通
部授權訂立,但卻未授權市區道路或公路主管機關可以再另外制定補充處罰的規定。
: 因此,高市交通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授權,訂定的「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
停放秩序實施要點」,顯然逾越該處罰條例授權範圍,判決交通局敗訴確定。
: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80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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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nt from JPTT on my LGE LG-H99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
橋及人行地下道。
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
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以法律來看,在騎樓停車開罰是沒問題的
《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反而是市政府訂來讓市民解套可以停騎
樓的權宜之法
今天會敗訴應該是因為引用的法條錯誤,而不是停騎樓合法
交通局如果公文上是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就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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