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養子女,之後自己卻生病,該找誰? - 過年
By Xanthe
at 2014-01-03T00:00
at 2014-01-03T00:00
Table of Contents
請問各位大大
我朋友的媽媽
在她兩歲的時候
拋棄了丈夫跟所有子女
朋友父親曾多次找尋這個媽媽回到家中
但那位媽媽始終沒回家
好幾年前最後終讓法院判決離婚
且判決書上面清楚寫因為棄養子女而訴請離婚
但因當時離婚後
朋友母親聲稱沒地方遷至戶口
所以,戶口依舊在原地方
如今,她因為生病在加護病房
院方通知警察機關查到同戶口的姐姐
且院方社工打電話至姐姐
說希望能照顧還有支付醫院費用問題(她媽媽沒健保)
由於我朋友對媽媽幾乎是沒印象
其姐姐們也不願出面
這樣的問題若不出面會不會有法律問題!
懇請大家給我答案!
謝謝!
已更新項目:
我朋友媽媽
是真的拋棄子女且外面有男人
後來跟外面的男人分開也都不回來
只有過年回來拿個紅包就走了!
我朋友的爸爸是個老好人
一人獨力扶養七個孩子
老婆跑了無怨無悔的照顧孩子
現在這老好人正在生病
家人正在擔憂
突然又冒出不負責任的媽媽要她們照顧
實在是不知如何是好!
我朋友的媽媽
在她兩歲的時候
拋棄了丈夫跟所有子女
朋友父親曾多次找尋這個媽媽回到家中
但那位媽媽始終沒回家
好幾年前最後終讓法院判決離婚
且判決書上面清楚寫因為棄養子女而訴請離婚
但因當時離婚後
朋友母親聲稱沒地方遷至戶口
所以,戶口依舊在原地方
如今,她因為生病在加護病房
院方通知警察機關查到同戶口的姐姐
且院方社工打電話至姐姐
說希望能照顧還有支付醫院費用問題(她媽媽沒健保)
由於我朋友對媽媽幾乎是沒印象
其姐姐們也不願出面
這樣的問題若不出面會不會有法律問題!
懇請大家給我答案!
謝謝!
已更新項目:
我朋友媽媽
是真的拋棄子女且外面有男人
後來跟外面的男人分開也都不回來
只有過年回來拿個紅包就走了!
我朋友的爸爸是個老好人
一人獨力扶養七個孩子
老婆跑了無怨無悔的照顧孩子
現在這老好人正在生病
家人正在擔憂
突然又冒出不負責任的媽媽要她們照顧
實在是不知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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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
All Comments
By Candice
at 2014-01-04T09:54
at 2014-01-04T09:54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民法第1115條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民法第1117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民法第1118條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民法第1118-1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刑法第294-1條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判決書上面清楚寫因為棄養子女而訴請離婚」,但法院判決離婚的理由,應是「無正當理由,不盡同居或支付定庭生活費用之義務,惡意遺棄他方」。「棄養子女」並不合於判決離婚的要件。 依民法第1114、1115、1117條規定,子女對父母負第一順序之扶養義務,且不以父母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子女並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子女對父母之扶養義務,如有合於民法第1118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或1118-1條「(父母)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之規定者,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所以可具狀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父母先前對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日後子女未扶養父母,依刑法第294-1條之規定,不會因遺棄罪而受處罰。
By Aaliyah
at 2014-01-03T16:02
at 2014-01-03T16:02
但您剛剛提到的母親與子女因尚未拋棄親子關係,
故其母可以舉證並告他遺棄,但當事人如無主動行使權利,
就您朋友無影響,以您剛剛說明的情況,可能也不會主動告他了!
基本上,我們不是本人,也不知道在人世間有許多的無奈,
誰知道當時是否有人追殺他,他為了保護家人才遠離家人(阿!電視看太多)
血濃於水,如他能保證以後他都不會遺憾他沒救親人,
基於法規沒人可以強制他幫親人的。
請珍惜每一份的緣分。 僅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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