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份的時候在1111還是104應徵了一份工作
是在三峽補習街上的一間補習班
我應徵的是正職
他說要三個月試用期
(其實是可以試用期的,只是不能隨意請辭員工)
試用期間不給保勞健保
只怪我當初面試沒有問的很詳細
希望不要在有人受騙上當了...
法律知識1:
勞動法施行法則第6則第3項規定:「勞工之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
,規定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是保護勞工的意思,限制雇主試用期間不
可超過四十日,避免試用期間太長,影響勞工權益。但是這個規定在86年
6月12日刪除,但刪除的意思不是不可以試用,而是可以試用。並且不受
四十日的限制。
法律知識2:
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296654號函:「各事業單位試用期間之勞工,
其應給假日及假日工資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其他勞動條件亦應依有關勞工法令辦理。」
亦可推知即使在試用期的勞工,亦享有與一般勞工一樣的勞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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