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業到底算不算勞工? - 過年
By Jacob
at 2009-08-13T00:00
at 2009-08-1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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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摘錄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37 條
(國定假日)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若在國定假日工作雇主必須給予2倍薪資,或者休假給薪,此類假日共19日,包括了:元旦(元月一日)、元旦翌日(一月二日)、過年(農曆除夕、大年初一至初三)、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青年節 (三月二十九日)、婦幼節 (清明節前一日)、清明節、勞動節日(五月一日)、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教師節 (九月二十八日)、雙十節 (十月十日)、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蔣公誕辰(十月三十一日)、國父誕辰(十一月十二日)、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依照規定這些都是我們因該有的東西可是店家說我們是服務業
所以沒有這些東西只有颱風假期跟過年有加薪可是這樣才兩個
...請誰能告訴我服務業到底跟正常行業有沒有需要跟勞基法一樣
Update:
亨利咪
公司並沒有排開啥的就回答沒有....只有過年的時候有然後沒了...
第 37 條
(國定假日)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若在國定假日工作雇主必須給予2倍薪資,或者休假給薪,此類假日共19日,包括了:元旦(元月一日)、元旦翌日(一月二日)、過年(農曆除夕、大年初一至初三)、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青年節 (三月二十九日)、婦幼節 (清明節前一日)、清明節、勞動節日(五月一日)、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教師節 (九月二十八日)、雙十節 (十月十日)、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蔣公誕辰(十月三十一日)、國父誕辰(十一月十二日)、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依照規定這些都是我們因該有的東西可是店家說我們是服務業
所以沒有這些東西只有颱風假期跟過年有加薪可是這樣才兩個
...請誰能告訴我服務業到底跟正常行業有沒有需要跟勞基法一樣
Update:
亨利咪
公司並沒有排開啥的就回答沒有....只有過年的時候有然後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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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
All Comments
By Quintina
at 2009-08-16T20:36
at 2009-08-16T20:36
基本上適用勞基法的公司行號都應該給予勞基法所規定的假,但是服務業因性質特殊,雇主與勞工協商將這些假調開,也就是不要在這些假休息而休別天,這是ok的,或許你的公司是這樣想的但是沒有告知.
我想,很多服務業應該這些假當天都是沒有休的(公休),你問問了解清楚公司的制度規章,若真是違反勞基法的話,你可以申訴.
By Ida
at 2009-08-17T02:32
at 2009-08-17T02:32
三大節日各多一天的假
過年也沒有給予二倍的薪水,而且過年還規定不可以請代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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