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家好:
小弟我有些生活法律知識不太清楚,如果有知道的人麻煩告知我一下,謝謝你們。
問題:假如我把車子閃黃燈,把車子停在違規的地方,下車買個飯,
就在旁邊,距離10多公尺而已,走路10多步就到了,這時候警察來了,鳴笛大概5秒,我人馬上就跑過去站在車子旁邊了,但是警察一樣執意開違規單子,請問這樣合法嗎??有明文規定人在旁邊警察不能開單嗎?或是明文規定鳴笛要幾秒或幾次才能開單嗎?
知道的人可以告訴我嗎,謝謝。
小弟我有些生活法律知識不太清楚,如果有知道的人麻煩告知我一下,謝謝你們。
問題:假如我把車子閃黃燈,把車子停在違規的地方,下車買個飯,
就在旁邊,距離10多公尺而已,走路10多步就到了,這時候警察來了,鳴笛大概5秒,我人馬上就跑過去站在車子旁邊了,但是警察一樣執意開違規單子,請問這樣合法嗎??有明文規定人在旁邊警察不能開單嗎?或是明文規定鳴笛要幾秒或幾次才能開單嗎?
知道的人可以告訴我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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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合法.
2.有明文規定人在旁邊警察不能開單嗎?或是明文規定鳴笛要幾秒或幾次才能開單嗎?
回答.沒有.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5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6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紅線 禁止停車 就是完全不可以停車 不管司機是不是在車上 都不可以停車
以你所述 你在違規停車的地方 停車 離開駕駛座 不管是黃線或紅線 都已經屬於違規停車 警察開違規停車罰單 應無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