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補習班,請問大家台中補教法的依據。 - 生活
By Connor
at 2006-04-22T00:00
at 2006-04-2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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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台中市是根據哪一縣市的補教法啊?
是不是每個縣市不同??
謝謝謝謝謝謝
謝謝謝謝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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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Puput
at 2006-04-22T09:48
at 2006-04-22T09:48
臺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89年7月5日臺中市政府八九府行法字第八五七七七號令發布全文56條條文
中華民國89年12月30日臺中市政府八九府行法字第一八四七六三號令修正名稱及發布全文48條(原名稱:臺中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府法規字第0950045799號令修正第26條及第29條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訂定。
短期補習教育機構者(以下簡稱補習班)之設立及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之補習班係指以補充國民生活知識,傳授實用技藝或輔導升學為目的,對外公開招生、收費、授課且有固定班址、學員人數五人以上之短期補習教育機構。
第三條 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補習班業務時,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但經政府機關登記或核准舉辦之活動課程,依該主管機關法令辦理。
第四條 補習班不得以國名、地名為班名,如係學校、機關、團體附設者,應冠以其主體名稱。在本市區域內,補習班不得使用相同名稱申請立案,但同一設立人或經商標授權使用者,得使用分班名稱申請設立,商標經授權使用者,得與班名併列。
補習班對外招生或為其他法律行為時,應依核准立案之名稱全名書寫。
第五條 補習班得設置之類科如下:
一、技藝類:包括有關農、工、商、資訊、家政、藝術、運動、其他等。
二、文理類:包括升學、文理、語文、法政、經濟、其他等。
補習班以國小學生為招生對象者,其服務項目得包括家庭作業寫作、團康活動、才藝或語文教學,但不得進行以升學為目的之教學活動。
補習班不得設置醫學或與醫療行為有關之類科,且所設類科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其他法令。
第二章 設立條件及程序
第六條 補習班之設立應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擬具下列表件向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籌設:
一、籌設申請書。
二、設班計畫書,應載明設班宗旨、擬設班名、類科及班數、班址及班舍面積、設立人及班主任基本資料等。
三、教學科目表、課程進度表、每週教學時數及教材大綱。
四、設班經費概算表。
五、設立人及班主任之學經歷證明文件及身分證影本;技藝補習班班主任另檢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六、班舍建築物核准使用用途為補習班之建築物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核准平面圖及核准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應標明教室面積,並標示辦公室、安全及衛生等設備。
七、組織規程及學則。
八、共同設立人名冊。
前項設立人為機關時,由機關首長申請;為法人或團體者,由代表人申請;為自然人時,由本人申請;設立人如為兩人以上時,應推舉一人為設立代表人。
第七條 補習班經核准籌設,應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於六個月內檢具下列表件,向本府申請立案:
一、立案申請書。
二、擬聘教職員履歷名冊,應檢具學歷證件及身分證影本,技藝類科教師應併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三、班舍使用權證明文件,如係租賃,租賃契約須經公證且租期須在二年以上。
四、財產目錄表,包括課桌椅、圖書、儀器、安全設備及其他教學用品。
五、設立代表人照片二張。
第八條 補習班之班舍總面積不得少於七十平方公尺,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平均每一學生使用教室單位面積不得少於一點二平方公尺。
補習班以國小學生為招生對象,其申請服務項目包括家庭作業寫作、團康活動、才藝或語文教學者,其教室不得設於地下室,地面應以一至四樓為限。
班舍建築物之使用、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設備等,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
補習班班舍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應指派防火管理人。
第九條 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由本府發給立案證書,立案證書應懸掛於該班辦公室顯明之處。
第十條 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應依核准立案班名刻製鈐記乙顆並拓製印模二份報經本府備查。
第三章 設備及管理
第十一條 補習班應購置相關教學器材,其設置標準應參酌有關學校類科設備標準設置,規格與數量應符合教學需要;技藝科目應有實習或訓練之器材、場所,並注意安全措施。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補習班招生廣告內容,以班名、班址、科別、師資及課程內容、班數、招生人數、招生對象、開課日期、上課時數及時間、修業期限、收費標準為限,不得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及違反其他相關法令。
前項招生廣告應載明核准立案之機關文號。
第十三條 補習班應置教職員名冊、學生名冊、學生點名冊、學生學業及操行成績考查登記冊、課程表、教學進度表及財產目錄等,並按時填載以備查考。
第十四條 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檢具有關文件,報經本府核定後變更之:
一、設立人或其設立代表人之變更:
(一)變更申請書及變更事項請表。
(二)補習班變更設立代表人(設立人)切結書。
(三)共同設立人同意變更之會議紀錄。
(四)變更後共同設立人名冊。
(五)新增共同設立人學經歷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及印鑑證明。
(六)原立案證書及新任設立代表人照片二張。
以下的條文,因奇摩知識+的限制,無法都列出,請自行COPY參考資料網址,進行了解
By Gary
at 2006-04-22T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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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Yuri
at 2006-04-23T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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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ob
at 2006-04-24T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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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ia
at 2006-04-23T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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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zel
at 2006-04-24T11:02
at 2006-04-24T11:02
須要有廣告物使用執照,所以再申請時要注意這一點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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