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過年休假的問題@@在勞基法中 - 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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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中退伍
很快就找到ㄌ工作
公司規定是月休六天
不過......
在今年的過年假中竟以月休六天來扣(=.=凸)
沒有額外的假期
除了除夕到初二有上班會補給假之外
這種感覺超差ㄉ....有點想要跳槽ㄌ
以上ㄉ情況在勞基法中算是合法ㄉㄇ..@.@
真ㄉ很想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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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h avatarEdith2007-02-07
「勞基法」規定以下假日都需放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元月一日) 。
二 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
三 革命先烈紀念日 (三月二十九日) 。
四 孔子誕辰紀念日 (九月二十八日) 。
五 國慶日 (十月十日) 。
六 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十月三十一日) 。
七 國父誕辰紀念日 (十一月十二日) 。
八 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一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
二 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三 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四 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
五 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
六 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
七 農曆除夕。
八 台灣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 。
九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以上這些假期是不能以平常的放假日來做扣抵
這樣是不合理的,也不合法
John avatarJohn2007-02-09
其實 現在大環境景氣真的很差 多公司都沒有照勞基法來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