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民年金法之規定:補助別代碼5 - 生活

Ina avatar
By Ina
at 2009-01-07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最近推出的國民年金:
於不同身分的被保險人.保險費負擔比率及金額附表中的補助別代碼5:被保險人身分 ''所得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負擔比率30%.
問題是:有這樣條件的保險對象嗎?請舉實例說明!
Update:
楓櫺大大:
答非所問喔!
我問的是''國民年金''的保險費負擔比率及金額附表中的補助保險對象.................''補助別代碼5''
Update 2:
0.一般被保險人 60%
1.低收入戶 0%
2.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0%
3.中度身心障礙者 30%
Update 3:
4.輕度身心障礙者 45%
5.所得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 30%
6.所得達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 45%
Update 4:
我的問題是有''5.所得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 30%''這個等級的保險對象嗎?
Update 5:
看來係佬佬山一時眼快又花!誤解楓櫺大大:答非所問!在此謹致歉意!先予敘明.
綜合三位所答佬佬山才明白國民年金之計算方式.但又產生另ㄧ個更大的疑問!
Update 6:
佬佬山一直以為係用勞保及健保等薪資等級來計算保費!
說也奇怪!同樣為社會保險.為何計算條件要做這種更改?你們認為合理嗎?
Update 7:
以夏雪大大所舉美美一家為例.假設連動產不動產均在低收入條件範疇
那麼美美一家人
(1)若設籍於台北市即符合低收入戶資格.自負保費則是0%
(2)若設籍於台北縣就得用5.所得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 自負保費是30%
問題是以後所領的國民年金都ㄧ樣.那政府豈不是在收取保費時厚此薄彼?你們認為合理嗎?
Update 8:
社會保險費費率採用全家人之平均所得作為計算標準!已經夠奇怪的啦!
請移駕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看看:
(1)台北縣業已脫離台灣省直追北高兩市!
(2)唯獨有台灣省的最低生活費用是負的!
(3)發生年度又與國民年金啟動年度相近!
難免讓人多疑!!!!!
再則要說:竹科.桃園.台中...等物資較北縣低!那可還有得考究喔!
Update 9:
上述''物資''更正為''物價''
Update 10:
三位大大的答案都對!
只是我在第一時間誤解001的解答.使002.003又用心良苦的用另外之方式解答!故才會以一再發問來取決.
但001與003又平分秋色.惟最佳解答只能有一位!實令人左右為難!
只好將001交付投票!若得票數未超過5票(其他兩位回答者只要有一位進場投票則不在此限)!本題將會移除已示公平.
罪後先對不起002.003兩位大大的用心解答!先行謝過.
希望皆大歡喜!新春愉快!
Update 11:
管理員不讓單一投票!什麼知識+嘛!爛!
Update 12:
只好延長發問囉!
大家抱歉嘿!
Tags: 生活

All Comments

Linda avatar
By Linda
at 2009-01-10T06:27
您好
這個對象是有的
國民年金對於繳納有困難的民眾
有訂定一個所得標準,以最近一個年度的所得來判定
如果是低於最低生活費的1.5倍
且低於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倍的話
通過審核後,就符合您所說的補助對象
希望有幫助到您
2009-01-17 11:52:52 補充:
基本上的審核方式是跟夏雪講的一樣
不過
這項資格是看繳納國民年金保費
對於您的生活支出會不會造成很大的影響
以此
才用所得來界定標準
又每個地區的生活費用又不一樣
台北市較高,而台北縣較低,福利也不一樣
這項政策可以說是因地制宜的
Christine avatar
By Christine
at 2009-01-07T02:40
你好:
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費減繳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計算方式:
全家總收入全家人口數=(a)或(b)
(a)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即低於14,490元,(98年度最低生活費9660元1.5倍為14,490元),每月保費可減低至337元
(b)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即低於19,320元,(98年度為19,320元)每月保費可減低至505元。
以台灣省各縣市為說明..台北市.台北縣.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皆不相同
首先你要知道那些人是全家人口數(應列計人口)包含:
1.申請人
2.配偶
3.申請人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包含同戶籍及不同戶籍之父母、子女)
4.同一戶籍之直系血親和兄弟姐妹
5.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
舉例說明:
美美為申請人家庭主婦~先生月入4.5萬
父母65歲無工作..育有1子~
美美雖是家庭主婦但為有工作能力者要以最低薪資計算(17280元)
17280+45000/5人=12456元
即達到所得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
要達到所得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申請人應列計人口
無工作能力者越多越容易達到..


2009-01-08 18:05:55 補充:
全家總收入/全家人口數=(a)或(b)
2009-01-09 08:50:00 補充: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article?qid...
佬佬山 謝謝你的意見但我回答時間是在96年~~
2009-01-09 09:08:31 補充:
問題是以後所領的國民年金都ㄧ樣.那政府豈不是在收取保費時厚此薄彼?你們認為合理嗎?
合不合理自在人心~為什麼台北市的資格較其他縣市寬鬆
因為台北市消費支出比其他縣市高~
同樣的一件衣服在南部買跟在台北市價位會一樣嗎?
2009-01-09 09:36:21 補充:
謝謝!真的是很好的建議~
Susan avatar
By Susan
at 2009-01-11T06:00
有~低收入戶~殘障人士 = =
一、被保險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
二、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一)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倍者,自付百分之三十,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未達二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自付百分之四十五,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
三、被保險人為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者:
(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負擔。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三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四十五,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直轄市主管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
四、其餘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四十。
2009-01-09 09:22:09 補充:
就算覺得社會保險不合理~但…問題是…合法丫!!
不滿意又奈何?
我覺得…美其名是退休後有保障~但…實際上是挖東牆補西牆~減輕國庫負擔~
收取的保費不同~因為當地的物價也不同丫~生活水平是相差滿多的…
有人開積架~也會有人開福特 *_*
Kama avatar
By Kama
at 2009-01-09T08:51
如果能將年度標於標的前那豈不是更完美(一目了然)
良心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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