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然侮辱的法律常識 - 生活
By Eden
at 2011-05-04T00:00
at 2011-05-0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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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聊天室與人起口角 對方為女性 爭吵過中 並未謾罵對方跟其家人 三字經 等等之類語言 但有出現三句對方稱之為傷害她精神的言語 揚言提告 此三句為~~裝可愛~~裝可憐~~裝孤單....謹此
因本人對法律完全無概念 不知是否真的觸法 有請專業人士解答
Update:
是一對多聊天室 不過 各方人士 均是 虛擬ID 稱呼 並非現實生活中真實姓名 好比即使我稱 "妳" 是裝可愛 這個妳 要指誰? 跟現實生活中有關嗎?
Update 2:
至於上下文 其實也沒多說什麼 因為也不是很熟 僅是雙方都知道彼此 而對於她形容自己如何又如何 我所知並非事實 因此 就隨口那三句~
因本人對法律完全無概念 不知是否真的觸法 有請專業人士解答
Update:
是一對多聊天室 不過 各方人士 均是 虛擬ID 稱呼 並非現實生活中真實姓名 好比即使我稱 "妳" 是裝可愛 這個妳 要指誰? 跟現實生活中有關嗎?
Update 2:
至於上下文 其實也沒多說什麼 因為也不是很熟 僅是雙方都知道彼此 而對於她形容自己如何又如何 我所知並非事實 因此 就隨口那三句~
Tags:
生活
All Comments
By Lucy
at 2011-05-05T12:54
at 2011-05-05T12:54
因本人對法律完全無概念 不知是否真的觸法這三句話都是形容詞,都足以讓人難堪,聊天室是公開場合,因此對方可能對你提出公然侮辱罪並提精神損害賠償。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民法第195條《侵害人格及身分法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及其限制》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公然侮辱,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之狀態」(29年院字第2033號解釋[2]),且「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必要」(30年院字第2179號解釋);所謂「侮辱」係表示一種不屑或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而客觀上足以使人難堪,或足以對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到減損其評價之程度之行為[3],無論係出於語言、文字、圖書、動作…等等積極之行為,均無不可,且侮辱之內容須係抽象之指責,如係具體指摘某事實,則有可能該當「誹謗罪」之要件,又「侮辱」行為屬於一種「形式犯」或「舉動犯」,只要行為人有公然侮辱之行為,其犯罪行為便已完成[4]。 ~提供你參考,尊重自己的發問,請勿刪題~
2011-05-05 08:52:30 補充:
雖然是虛擬的人物或名稱但這個虛擬的對話者卻是有感覺有情緒,
因此即使在網路中不知對方是誰仍然要注意用語,
否則碰到訴訟蟑螂專門以此謀利者,那麻煩就大了!!!
By Freda
at 2011-05-07T04:05
at 2011-05-07T04:05
那你所謂的「聊天室」的性質為何?是一對一(指使用該聊天室的只有你們二人)?或一對多(指使用該聊天室的不只你們二人)?
如果是後者?那就有公然的問題。
至於所謂「裝可愛~~裝可憐~~裝孤單」有無侮辱的事實?則要視上下文意來決,因意思表示不得拘泥於文字,在民法上早有明文。所以有人說「幹!」沒事;有人說「幹!」就要判刑,就是這個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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