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第八百零五條第二項的:「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之
三之報酬。」
今天跟朋友討論時(這位朋友正在準備書記官考試)
他說法律條文上是寫"得",不是"應"(有點懷念國小常考的"錯別字")
所以假如我掉了10萬元,被A撿到了
A依留置權向我要求3萬元的酬金
但是....因為條文上是"得",A要求三萬塊是他的權利
所以要給他多少酬金基本上仍是我的權力
照條文的話應該是最多請求到其物價值的十分之三
就算只包一元當酬金,他仍須把10萬元全部還我
But.........
若A說除非給他3萬元,否則不歸還錢的話
則已構成了 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為無義務之事
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裡面有加了一些我的意思
不知道這樣是否行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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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覺得討論這個很功利,但......寬恕之道似乎已沒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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