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吵的很熱的"留置權",請法律高手看一下 - 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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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第八百零五條第二項的:「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之
三之報酬。」

今天跟朋友討論時(這位朋友正在準備書記官考試)

他說法律條文上是寫"得",不是"應"(有點懷念國小常考的"錯別字")

所以假如我掉了10萬元,被A撿到了

A依留置權向我要求3萬元的酬金

但是....因為條文上是"得",A要求三萬塊是他的權利

所以要給他多少酬金基本上仍是我的權力

照條文的話應該是最多請求到其物價值的十分之三

就算只包一元當酬金,他仍須把10萬元全部還我


But.........

若A說除非給他3萬元,否則不歸還錢的話

則已構成了 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為無義務之事

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裡面有加了一些我的意思

不知道這樣是否行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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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覺得討論這個很功利,但......寬恕之道似乎已沒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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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edwig avatarHedwig2010-12-20
有PttLifeLaw版可以看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0-12-23
法條是舊的還要討論什麼?
Mary avatarMary2010-12-26
那個 得 是拾得人權利 跟所有人無關 意思是他可以跟你要三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0-12-29
成 也可以不要那麼多 甚至一毛錢也不跟你要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1-01-01
為啥在這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