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查了一些台灣對於日本iqos的電子煙法律規範,發現一些蠻有趣的細節。想說拿上來
討論一下。
iqos的煙彈是歸類在「其他加工菸葉及菸葉代用製品,這部分的攜入規定自用是一條免稅
,五條以內補稅。這部分沒啥好研究的,就是最多五條。
然而對於主機的部分 iqos 是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4 條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
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所以iqos長得像煙不能帶進來。
這樣問題來了,如果是qlo呢?他長的一點都不像條狀物的煙呀!這樣就沒理由禁止攜入
了吧?有沒有相關法律系所的人能夠釋疑呢?感謝!
https://i.imgur.com/dienwmW.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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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一下。
iqos的煙彈是歸類在「其他加工菸葉及菸葉代用製品,這部分的攜入規定自用是一條免稅
,五條以內補稅。這部分沒啥好研究的,就是最多五條。
然而對於主機的部分 iqos 是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4 條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
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所以iqos長得像煙不能帶進來。
這樣問題來了,如果是qlo呢?他長的一點都不像條狀物的煙呀!這樣就沒理由禁止攜入
了吧?有沒有相關法律系所的人能夠釋疑呢?感謝!
https://i.imgur.com/dienwmW.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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