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網友送菸玩過火 facebook恐挨罰 - 菸草
By Donna
at 2009-08-30T19:22
at 2009-08-30T19:22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genica (把鎖匙投進信箱)》之銘言:
: 今天已經有一些朋友在開玩笑了。
: 依照不懂事雞精會的邏輯,以後不能在網路上講「抽菸」,
: 會被扣上宣傳菸品的帽子,要消音,所以要講成「抽B~」。
: 所以「沒有菸抽的日子」可能要改成「沒有B~抽的日子」才可以唱。
: 張雨生應該會地獄哭死吧。
其實菸害防治法有漏洞低,只是看大家要不要玩,因為玩起來可能會場面很難看。
[以下為推論,要是懶的看,請看最後一頁...]
先來看看法源好了: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義)吸菸:指吸食、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之行為。
第十五條:下列全面場所禁止吸煙(下略)
第十六條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下略)
第十八條後段
...(前略)...於禁菸場所吸菸者,在場人士得予勸阻。
好吧,小的最近唸書唸的有點心得了,發現這中間真的有很好玩的空間可以搞,
不過也會來分析這樣做的缺點是啥。
基本上,上面列出來的罰則都是針對"吸煙的行為"但是何謂吸煙?
根據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要嚼、要吸、要點燃,然後,
這中間是以頓號隔開,表示是所謂的"or"的概念,表示,"三者只要有一即該當"。
提這個幹麻?對阿提這個幹麻?
這可關乎到所謂的反制行動,你有沒有聽過合法但是令人不爽的抗議行動?
上面列出來的諸多條文,最大的爭議點在於所謂的"吸食"二字解釋,
簡單來說,咬著香煙沒有點,到底算不算是吸食?在此之前,我先舉個例子來說明,
圖書館公告:本館內禁止飲食,否則處罰blahblah。
那如果某甲今天把橡皮擦咬在嘴巴裡頭,館員可不可以衝過來給他一個回旋踢,
然後趁他倒地時,舉牌:本館內禁止飲食?
答案是不行的,基本上,咬著有算吃(食)嗎?
如果採取擴張解釋,那應該算,因為那是吃的前預備動作階段,但是,
今天如果採取過度的擴張解釋,行政機關將會過度到人民的權利,這有違憲審查的空間。
(只是大法官的工作都很多了,大家就不要讓大法官更累了 XDDD)
口香糖怎麼辦?口香糖會不會吞下去那在個人,不過,就口香糖的使用方式來看,
只要放進去嘴巴裡頭嚼嚼嚼,那是不是就算是在吃了哩?
回到香煙與菸害防治法,前列吸食之定義,此舉在於將口嚼煙以及需要點燃之菸品,
概括進入本法之規範中,那,問題就在於,咬著沒有點燃,這是抽菸的前預備階段,
這樣的動作是否在非吸煙區裡頭構成第15條、第16條、以及第18條所規定之吸食行為?
如為防範公眾之法益受到侵犯,那麼,在行為的前準備階段,就可以因為其所可能造
就的危險,加以防範,最常見的就是酒醉駕車,飲酒者又還沒有肇事,何以條子可以
把人抓下來唱國歌就地正法......更正,吹氣球開罰單?
這個理由很簡單,因為要保障其他用路人的安全,而酒醉駕車的行為就已經明顯構成
其餘用路人的顯著危險(只要遇到就有很大的機會被噗唧......修正,被撞),所以政
府保障這個人民權益故出手干涉。
詳情還請參閱刑法教科書。
不過繞了一圈,酒醉駕車點出了一個重點,像這種尚未發生實害行為,要以法律有處
罰之規定,才能處罰,例如,在準備階段就被抓到的可以罰的,像是著名的刑法一百
條破壞國體,直接處罰有內亂意圖者,而且也處罰已經準備要來進行內亂的人。
另外,行為還沒做完或是已經做完但是沒有發生預期解果者,也要以法律有明文規定
罰則者為限,例如,271條殺人未遂,就是你想要讓某人提早上天堂所以去噗唧人家結
果人家小強大神附身死不暸,還可以走去醫院求助,這就是殺人未遂。
注意嚕,刑法第一條說了罪刑法定,就是行為處罰要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喔。
菸害防治法有沒有處罰意圖吸煙者?
很肯定的跟各位說,沒有,只要開始做某個行為,叫做著手,吸菸行為的著手,
叫做點菸,所以只要在著手之前,就叫做準備犯,但是因為法條沒有規定準備吸
菸者準用本罰則之類的文字,所以,嘿嘿嘿,你知道,這就是法律邏輯的漏洞。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乃是針對已經著手吸菸行為者,加以規範。
至於,準備行為,是否得以處罰,法律未規定,我認為就不應該採取擴張解釋,
採取擴張解釋的下場很容易變成一場行政訴訟,那會是一場行政機關的大災難,
別的不說,年度考績阿年終獎金阿,哈哈,相信有公務員的版友會很清楚我在說啥。
[本文的重點就是這五行]
所以,你在董氏基金會的大廳叼著香煙走來走去,沒有違法,
所以你去裡頭叼著香煙走來走去,大家會看你很不爽,但是沒得罰。
可是這樣也很尷尬,要是被柔性勸導請出來場面不好看,如果發生扭打或是辱罵,
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以及慰撫金,或是請求公開道歉,
你知道,這是一種暗黑兵法,傷己4000、損敵9800。
[重點結束]
他要處罰你,你頂多勸他去翻法條,叫他去問法官,去問行政機關,到底所謂的抽菸
前準備階段的處罰法源依據在哪裡,請對方多讀書。
要是他堅持開單,別擔心,還有行政訴訟可供救濟。
我應該要說,感謝英明的立委提供這個bug給大家玩嗎?
法律的詭詐,越來越清楚了,學法律真的不是要去傷害別人,是要保衛自己。
--
今天Q8F1在國考板上噓了一串文字:
噓Q8F1:敗軍之將,何足掛齒?
我真只能說,人家至少有能力可以考上土銀特考,國營銀行特考,然後工作個兩年之後
又退下來不做、另有計畫,來分享心得,這種氣度就是你比不上的,顆顆。
至少人家還去戰場上滾了一下,像我這種連上膛都還沒有就下課的,
自然不敢跟人家這樣講了。
--
丹徒靳閣老有子不肖,而其子之子卻登第。閣老每督責之。曰:
『翁父不如我父,翁小不如我子,我何不肖?』閣老大笑而止。
明 馮夢龍《古今談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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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已經有一些朋友在開玩笑了。
: 依照不懂事雞精會的邏輯,以後不能在網路上講「抽菸」,
: 會被扣上宣傳菸品的帽子,要消音,所以要講成「抽B~」。
: 所以「沒有菸抽的日子」可能要改成「沒有B~抽的日子」才可以唱。
: 張雨生應該會地獄哭死吧。
其實菸害防治法有漏洞低,只是看大家要不要玩,因為玩起來可能會場面很難看。
[以下為推論,要是懶的看,請看最後一頁...]
先來看看法源好了: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義)吸菸:指吸食、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之行為。
第十五條:下列全面場所禁止吸煙(下略)
第十六條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下略)
第十八條後段
...(前略)...於禁菸場所吸菸者,在場人士得予勸阻。
好吧,小的最近唸書唸的有點心得了,發現這中間真的有很好玩的空間可以搞,
不過也會來分析這樣做的缺點是啥。
基本上,上面列出來的罰則都是針對"吸煙的行為"但是何謂吸煙?
根據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要嚼、要吸、要點燃,然後,
這中間是以頓號隔開,表示是所謂的"or"的概念,表示,"三者只要有一即該當"。
提這個幹麻?對阿提這個幹麻?
這可關乎到所謂的反制行動,你有沒有聽過合法但是令人不爽的抗議行動?
上面列出來的諸多條文,最大的爭議點在於所謂的"吸食"二字解釋,
簡單來說,咬著香煙沒有點,到底算不算是吸食?在此之前,我先舉個例子來說明,
圖書館公告:本館內禁止飲食,否則處罰blahblah。
那如果某甲今天把橡皮擦咬在嘴巴裡頭,館員可不可以衝過來給他一個回旋踢,
然後趁他倒地時,舉牌:本館內禁止飲食?
答案是不行的,基本上,咬著有算吃(食)嗎?
如果採取擴張解釋,那應該算,因為那是吃的前預備動作階段,但是,
今天如果採取過度的擴張解釋,行政機關將會過度到人民的權利,這有違憲審查的空間。
(只是大法官的工作都很多了,大家就不要讓大法官更累了 XDDD)
口香糖怎麼辦?口香糖會不會吞下去那在個人,不過,就口香糖的使用方式來看,
只要放進去嘴巴裡頭嚼嚼嚼,那是不是就算是在吃了哩?
回到香煙與菸害防治法,前列吸食之定義,此舉在於將口嚼煙以及需要點燃之菸品,
概括進入本法之規範中,那,問題就在於,咬著沒有點燃,這是抽菸的前預備階段,
這樣的動作是否在非吸煙區裡頭構成第15條、第16條、以及第18條所規定之吸食行為?
如為防範公眾之法益受到侵犯,那麼,在行為的前準備階段,就可以因為其所可能造
就的危險,加以防範,最常見的就是酒醉駕車,飲酒者又還沒有肇事,何以條子可以
把人抓下來唱國歌就地正法......更正,吹氣球開罰單?
這個理由很簡單,因為要保障其他用路人的安全,而酒醉駕車的行為就已經明顯構成
其餘用路人的顯著危險(只要遇到就有很大的機會被噗唧......修正,被撞),所以政
府保障這個人民權益故出手干涉。
詳情還請參閱刑法教科書。
不過繞了一圈,酒醉駕車點出了一個重點,像這種尚未發生實害行為,要以法律有處
罰之規定,才能處罰,例如,在準備階段就被抓到的可以罰的,像是著名的刑法一百
條破壞國體,直接處罰有內亂意圖者,而且也處罰已經準備要來進行內亂的人。
另外,行為還沒做完或是已經做完但是沒有發生預期解果者,也要以法律有明文規定
罰則者為限,例如,271條殺人未遂,就是你想要讓某人提早上天堂所以去噗唧人家結
果人家小強大神附身死不暸,還可以走去醫院求助,這就是殺人未遂。
注意嚕,刑法第一條說了罪刑法定,就是行為處罰要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喔。
菸害防治法有沒有處罰意圖吸煙者?
很肯定的跟各位說,沒有,只要開始做某個行為,叫做著手,吸菸行為的著手,
叫做點菸,所以只要在著手之前,就叫做準備犯,但是因為法條沒有規定準備吸
菸者準用本罰則之類的文字,所以,嘿嘿嘿,你知道,這就是法律邏輯的漏洞。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乃是針對已經著手吸菸行為者,加以規範。
至於,準備行為,是否得以處罰,法律未規定,我認為就不應該採取擴張解釋,
採取擴張解釋的下場很容易變成一場行政訴訟,那會是一場行政機關的大災難,
別的不說,年度考績阿年終獎金阿,哈哈,相信有公務員的版友會很清楚我在說啥。
[本文的重點就是這五行]
所以,你在董氏基金會的大廳叼著香煙走來走去,沒有違法,
所以你去裡頭叼著香煙走來走去,大家會看你很不爽,但是沒得罰。
可是這樣也很尷尬,要是被柔性勸導請出來場面不好看,如果發生扭打或是辱罵,
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以及慰撫金,或是請求公開道歉,
你知道,這是一種暗黑兵法,傷己4000、損敵9800。
[重點結束]
他要處罰你,你頂多勸他去翻法條,叫他去問法官,去問行政機關,到底所謂的抽菸
前準備階段的處罰法源依據在哪裡,請對方多讀書。
要是他堅持開單,別擔心,還有行政訴訟可供救濟。
我應該要說,感謝英明的立委提供這個bug給大家玩嗎?
法律的詭詐,越來越清楚了,學法律真的不是要去傷害別人,是要保衛自己。
--
今天Q8F1在國考板上噓了一串文字:
噓Q8F1:敗軍之將,何足掛齒?
我真只能說,人家至少有能力可以考上土銀特考,國營銀行特考,然後工作個兩年之後
又退下來不做、另有計畫,來分享心得,這種氣度就是你比不上的,顆顆。
至少人家還去戰場上滾了一下,像我這種連上膛都還沒有就下課的,
自然不敢跟人家這樣講了。
--
丹徒靳閣老有子不肖,而其子之子卻登第。閣老每督責之。曰:
『翁父不如我父,翁小不如我子,我何不肖?』閣老大笑而止。
明 馮夢龍《古今談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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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請問一下 自己捲菸比較便宜還是買的
By Agat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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