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埔站一號出口的服飾店 - 板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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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天我在捷運站拿到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傳單,
裡面的知識還蠻有用的,
在這邊分享一下~



在實體店舖交易的消費者沒有7天的特殊解約權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費常識補給站

只要是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到家裡或其他場所向消費者推銷,
所進行的買賣都叫做「訪問買賣」;
如果是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路、傳單
或其他類似的方法,使消費者在不能檢視商品的情況下進行的買賣稱為「郵購買賣」。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
「訪問買賣」或「郵購買賣」的消費者,如果不願意購買商品時,
可以在收到商品後的七天之內,
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需要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都可以將商品退回、或是用書面方式通知對方解除契約,
買賣契約一經解除,企業經營者就應該要把貸款退還給消費者。

消費者若到商家現場進行買賣,
並不像上述兩種特種買賣的消費者可享有七天的特殊解約權。
如果商品本身的品質有瑕疵,可以向業者主張民法的物之瑕疵擔保。
但是,消費者如果購買後才發現商品不適合或是不喜歡,
除非商家同意,否則無法退換貨,提醒您千萬要注意!(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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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0-05-30
這知識宣導很久了 但還是有人會搞錯
Lucy avatarLucy2010-05-30
真的十分感謝!!!因為有兩個朋友給我兩個不同說法 我也搞不懂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0-06-04
還有以營利為主的網拍也適用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0-06-07
推一個
Lucy avatarLucy2010-06-11
蠻實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