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Teacher 看板 #1FS7-xTp ]
作者: monster789 (貝卡斯) 看板: Teacher
標題: [請益] 教甄作弊的門路??
時間: Mon Mar 26 22:39:49 2012
首先我是看到這則新聞
想問一下有沒有人知道價碼多少啊~~
http://ppt.cc/BEUG
教師甄試作弊 法官:未涉貪污
我根據判決書來簡單說明一下案情
根據判決書記載,東海國中校長洪榮威受了一個神秘人的委託,要讓許佳琳順利考上,因
此洪榮威安排自己以及陳復龍、李名揚、李思宏為閱卷者,而在閱卷前洪榮威要李思宏去
察看准考證號碼第222號之考生(即許佳琳)的彌封後編號,李思宏利用職務之便去偷看
彌封的考卷得知准考證222號的考卷編號彌封後為編號58號,然後把號碼告訴洪榮威,洪
榮威再告知陳復龍,李名揚,最後許佳琳在這四個人的閱卷下拿到筆試分數最高分。
試教的部分洪榮威故技重施,對負責該項英語科教學演示之評分委員即東海國中教師丁美
芸、黃瑞芬、林惠貞、張麗芳、馬喃瑜等人,要多關照第222號考生,這幾位老師在壓力
下給予不錯的分數,許佳琳獲得英語科教學演示第六名即平均總分75.83分。
最後面試的部分是洪榮威自己負責,給了許佳琳89.5的分數
最後分數平均計算後,許佳琳以第一名72.63的分數錄取。(第二名分數是67.77)
前東海國中校長 洪榮威
(現在在台東縣關山國中當校長,可以去看一下他的教學理念)
http://www.ksjh.ttct.edu.tw/front/bin/ptlist.phtml?Category=7
前綠島國中校長 陳復龍
(現在在台東寶桑國中當校長,可以去看一下他的教學理念)
http://www.tcbjh.ttct.edu.tw/front/bin/ptlist.phtml?Category=7
當時的教學組長 李名揚
(現為東海國中專任教師) mailto:[email protected]
李思宏
(現為東海國中教務主任) mailto:[email protected]
成功考進去的老師
許佳琳 mailto:[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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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甄試作弊 法官:未涉貪污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26日電)台東國中老師甄選發生考試委員護航特定考生,檢察
官依圖利罪起訴相關校長、老師。不過法官認為「教師資格」不是貪污治罪條例所稱的「
利益」,因此判無罪。
民國93年間,台東縣政府教育處舉辦專任老師甄選,未料,民國96年間這次甄試爆發擔任
考試委員的校長、老師,受到江姓校長請託,護航1名「行政院中部辦公室」關切的女考
生,結果這名女考生甄選上東海國中老師。
檢察官偵辦時,涉案的李姓老師坦承偷窺考生報名編號,再將準備護航的女考生編號透露
給擔任考試委員的洪姓、陳姓校長及李姓老師,考試結果,這名女考生總平均最高分,取
得教師資格。
檢察官認為,因陳姓校長等人的護航,使得女考生獲得教師資格,而獲聘教師,享有本薪
、加給、獎金等費用,直到民國94年8月前總共獲利新台幣40萬4963元,於是將陳姓校長
、李姓老師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嫌提起公訴,其他人員則涉偽證起訴
。
日前台東地方法院宣判,貪污和涉嫌偽證部分全部無罪。判決書認為,被告校長護航考生
,雖然違反公平、公正的甄選方式,讓女考生取得教師資格,但是不足以認定涉嫌貪污治
罪條例的圖利罪。
判決書表示,女考生雖然取得教師資格 (身分),但無法使她有積極財產的增加或消極財
產的減少,且教師資格(身分)並無法轉換為財產上的不法利益,而計算其數額。根據最
高法院過去判決,教師資格(身分)不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及刑法第131條第
1項所稱的「利益」。
再者,女考生雖通過甄選,還必須另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才享有「待遇、福利、退
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任職期間因表現不佳而遭解職,均屬不確定,女
考生是否能取得薪資,仍具有一定品質的教學付出,始能領取教師薪資,因此女考生薪資
取得等並非由教師身分轉換而來。10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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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新聞的部分
接著根據網友提供的判決書查詢
查到了這樣的資料
http://ppt.cc/95rk
詎因洪榮威受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請託,為圖利參加該次教師甄選之特定人
即准考證號碼第222號考生許佳琳,使渠取得在公立國民中學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
,並取得英語科專任教師資格之不法利益,於筆試結束後,為突破因筆試答案卷卷面
右上角之准考證號碼於考試前即經試務人員彌封蓋章,右下角浮貼之准考證號碼則由
試務人員收回答案卷後,閱卷評分前撕下,並予以重新編載臨時號碼,迨全部試題閱
卷評分完畢,始將右上角之准考證號碼彌封紙予以拆除而登錄成績,致筆試評分委員
於閱卷核分時,均無從藉由准考證號碼得知當下所評閱之答案卷係由何人所填答之障
礙,洪榮威乃於93年7月30日教師甄選筆試結束即上午11時30分後、閱卷前,在東海
國中校長室以口頭指示李思宏,本次教師甄選須錄取准考證號碼第222號之考生,李思
宏畏於洪榮威之校長身分,以及對東海國中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之初核結果具有覆核
及變更之權限,遂基於上開對主管事務間接圖利之犯意聯絡,於不知情之試務組組員
即教務處幹事謝素慧在校長室旁之會議室即閱卷室撕下答案卷卷面右下角准考證號碼
重行編填臨時號碼之際,藉機在謝素慧身旁查探准考證號碼第222號答案卷新編載之
臨時號碼,迨李思宏窺得准考證號碼第222號答案卷臨時號碼為第58號後,乃將其所
記載上有該新編臨時號碼58之「便利貼」便條紙3紙,分別遞交予洪榮威及同有犯意聯
絡之被告陳復龍及李名揚收執,使洪榮威知悉臨時編號第58號之答案卷即為准考證號
碼第222號之答案卷,並使被告陳復龍、李名揚知悉答案卷臨時編號第58號之考生,即
為洪榮威私下囑意錄取聘用之專任教師後,陳復龍、李名揚乃默允配合之,而與洪榮
威、李思宏共同基於為間接圖利第222號考生許佳琳,使渠取得在公立國民中學編制內
,以合法形式按月支領待遇,擔任英語科專任教師資格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4人依閱
卷試題次序而分別對試卷臨時編號第58號答案卷評以18分、12分、16分、15分之分數
(洪榮威評以全部考生單題第三高分,被告陳復龍、李思宏均評以第四高分,被告李
名揚則評以第二高分),使許佳琳獲得筆試總分61分之最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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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onster789 (貝卡斯) 看板: Teacher
標題: [請益] 教甄作弊的門路??
時間: Mon Mar 26 22:39:49 2012
首先我是看到這則新聞
想問一下有沒有人知道價碼多少啊~~
http://ppt.cc/BEUG
教師甄試作弊 法官:未涉貪污
我根據判決書來簡單說明一下案情
根據判決書記載,東海國中校長洪榮威受了一個神秘人的委託,要讓許佳琳順利考上,因
此洪榮威安排自己以及陳復龍、李名揚、李思宏為閱卷者,而在閱卷前洪榮威要李思宏去
察看准考證號碼第222號之考生(即許佳琳)的彌封後編號,李思宏利用職務之便去偷看
彌封的考卷得知准考證222號的考卷編號彌封後為編號58號,然後把號碼告訴洪榮威,洪
榮威再告知陳復龍,李名揚,最後許佳琳在這四個人的閱卷下拿到筆試分數最高分。
試教的部分洪榮威故技重施,對負責該項英語科教學演示之評分委員即東海國中教師丁美
芸、黃瑞芬、林惠貞、張麗芳、馬喃瑜等人,要多關照第222號考生,這幾位老師在壓力
下給予不錯的分數,許佳琳獲得英語科教學演示第六名即平均總分75.83分。
最後面試的部分是洪榮威自己負責,給了許佳琳89.5的分數
最後分數平均計算後,許佳琳以第一名72.63的分數錄取。(第二名分數是67.77)
前東海國中校長 洪榮威
(現在在台東縣關山國中當校長,可以去看一下他的教學理念)
http://www.ksjh.ttct.edu.tw/front/bin/ptlist.phtml?Category=7
前綠島國中校長 陳復龍
(現在在台東寶桑國中當校長,可以去看一下他的教學理念)
http://www.tcbjh.ttct.edu.tw/front/bin/ptlist.phtml?Category=7
當時的教學組長 李名揚
(現為東海國中專任教師) mailto:[email protected]
李思宏
(現為東海國中教務主任) mailto:[email protected]
成功考進去的老師
許佳琳 mailto:[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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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甄試作弊 法官:未涉貪污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26日電)台東國中老師甄選發生考試委員護航特定考生,檢察
官依圖利罪起訴相關校長、老師。不過法官認為「教師資格」不是貪污治罪條例所稱的「
利益」,因此判無罪。
民國93年間,台東縣政府教育處舉辦專任老師甄選,未料,民國96年間這次甄試爆發擔任
考試委員的校長、老師,受到江姓校長請託,護航1名「行政院中部辦公室」關切的女考
生,結果這名女考生甄選上東海國中老師。
檢察官偵辦時,涉案的李姓老師坦承偷窺考生報名編號,再將準備護航的女考生編號透露
給擔任考試委員的洪姓、陳姓校長及李姓老師,考試結果,這名女考生總平均最高分,取
得教師資格。
檢察官認為,因陳姓校長等人的護航,使得女考生獲得教師資格,而獲聘教師,享有本薪
、加給、獎金等費用,直到民國94年8月前總共獲利新台幣40萬4963元,於是將陳姓校長
、李姓老師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嫌提起公訴,其他人員則涉偽證起訴
。
日前台東地方法院宣判,貪污和涉嫌偽證部分全部無罪。判決書認為,被告校長護航考生
,雖然違反公平、公正的甄選方式,讓女考生取得教師資格,但是不足以認定涉嫌貪污治
罪條例的圖利罪。
判決書表示,女考生雖然取得教師資格 (身分),但無法使她有積極財產的增加或消極財
產的減少,且教師資格(身分)並無法轉換為財產上的不法利益,而計算其數額。根據最
高法院過去判決,教師資格(身分)不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及刑法第131條第
1項所稱的「利益」。
再者,女考生雖通過甄選,還必須另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才享有「待遇、福利、退
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任職期間因表現不佳而遭解職,均屬不確定,女
考生是否能取得薪資,仍具有一定品質的教學付出,始能領取教師薪資,因此女考生薪資
取得等並非由教師身分轉換而來。10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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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新聞的部分
接著根據網友提供的判決書查詢
查到了這樣的資料
http://ppt.cc/95rk
詎因洪榮威受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請託,為圖利參加該次教師甄選之特定人
即准考證號碼第222號考生許佳琳,使渠取得在公立國民中學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
,並取得英語科專任教師資格之不法利益,於筆試結束後,為突破因筆試答案卷卷面
右上角之准考證號碼於考試前即經試務人員彌封蓋章,右下角浮貼之准考證號碼則由
試務人員收回答案卷後,閱卷評分前撕下,並予以重新編載臨時號碼,迨全部試題閱
卷評分完畢,始將右上角之准考證號碼彌封紙予以拆除而登錄成績,致筆試評分委員
於閱卷核分時,均無從藉由准考證號碼得知當下所評閱之答案卷係由何人所填答之障
礙,洪榮威乃於93年7月30日教師甄選筆試結束即上午11時30分後、閱卷前,在東海
國中校長室以口頭指示李思宏,本次教師甄選須錄取准考證號碼第222號之考生,李思
宏畏於洪榮威之校長身分,以及對東海國中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之初核結果具有覆核
及變更之權限,遂基於上開對主管事務間接圖利之犯意聯絡,於不知情之試務組組員
即教務處幹事謝素慧在校長室旁之會議室即閱卷室撕下答案卷卷面右下角准考證號碼
重行編填臨時號碼之際,藉機在謝素慧身旁查探准考證號碼第222號答案卷新編載之
臨時號碼,迨李思宏窺得准考證號碼第222號答案卷臨時號碼為第58號後,乃將其所
記載上有該新編臨時號碼58之「便利貼」便條紙3紙,分別遞交予洪榮威及同有犯意聯
絡之被告陳復龍及李名揚收執,使洪榮威知悉臨時編號第58號之答案卷即為准考證號
碼第222號之答案卷,並使被告陳復龍、李名揚知悉答案卷臨時編號第58號之考生,即
為洪榮威私下囑意錄取聘用之專任教師後,陳復龍、李名揚乃默允配合之,而與洪榮
威、李思宏共同基於為間接圖利第222號考生許佳琳,使渠取得在公立國民中學編制內
,以合法形式按月支領待遇,擔任英語科專任教師資格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4人依閱
卷試題次序而分別對試卷臨時編號第58號答案卷評以18分、12分、16分、15分之分數
(洪榮威評以全部考生單題第三高分,被告陳復龍、李思宏均評以第四高分,被告李
名揚則評以第二高分),使許佳琳獲得筆試總分61分之最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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