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間租賃問題 - 高雄
By Ethan
at 2011-07-28T02:35
at 2011-07-28T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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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租賃契約在支付定金的時候,就等於已經成立了,詳細的白話說明,
可以參考下面的網址 http://0rz.tw/hzrj6
那契約成立之後,會怎麼樣的法律效果呢? 也就是不能任意解除契約,就算
還沒開始入住(比如說六月給定金,約定九月入住)也是一樣,因為契約已
經開始發生效力了;如果想反悔的話,可能要付出違約金之類的賠償(主要
還是要看那個租屋契約裡面怎麼規定就是,一般的話,可能是定金被房東收
走);但反過來說,出租人也有履行契約的義務,比如說約好在九月一號
提供某棟房子出租,他就要想辦法在那天把那個房子清空,讓承租人入住
,不然也是要付一筆違約金。
不過我比較好奇的是,為什麼都簽完約了,才發現沒房子住,一般租屋契約上,
都會寫說地址跟樓層,甚至是XXX號房或靠南/北面的套房。而且都付定金了,
就算沒有簽租屋契約,也該有個定金的收據之類的吧....
(如果真的有人願意給我一筆錢,然後還不要我跟他簽借據,我一定會爽死)
然後再補充一點,在外租屋如果不想被房東隨意進入的話,可以請鎖匠把
門鎖換新(不過舊的鎖還是要保存起來,等搬離時要回復原狀,然後最
好跟房東先知會一聲換鎖的事),這樣一方面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就算是
租來的套房也是自己的私人空間,外人不得隨便干涉你私領域的活動),
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掉不必要的糾紛與懷疑。
以上就提供一下自己的經驗,給原PO做參考囉
推 yudgrayman :推實用 :)) 07/28 02:40
※ 編輯: spfiscol 來自: 218.165.5.92 (07/28 02:52) → Recat :這招不賴...但是前提要確定自己不會有任何狀況產生@@ 07/28 12:26
→ loveSabina :推 07/28 13:33
推 banana246 : 皇城秩序動盪請綠衛隊快速護駕!! 09/10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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