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離婚,我需要您教我實際行動?? - 健康

Lauren avatar
By Lauren
at 2008-01-20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是一個男生
和老婆吵離婚已有半年,在這網上發問爬文多次。
好心大大都說我可以申請離婚成功,我可以拿到孩子的監護權。
今天我第一次去某婦女團體尋問律師,不知道她們是基於保護女性
立場關係,她們竟然說我去法院申請(請求離婚)不會獲准,要我維
持現狀,因為她們說小孩在我家,可是我想要和她離婚,要我維持
現狀,我怎麼擁有完整監護權。
要我維持現狀多久????????
她們婦女團體是不是會故意在保護女性????
我只是心急疑惑發問,對婦女團體決無偏見
好心大大,能教我如何出擊嗎?????
不要貼法條,我看很多次了
我需要您教我實際行動??
拜託!!!
教教我
【若您願意,請耐心看我的故事】
我與老婆於94.02.25. 結婚,並兩造結婚育有一子。
結婚後因老婆不捨放棄桃園國際機場免稅商品街的工作,因此住於桃園。我的工作雖在板橋,但也因此下班後盡可能要到桃園與她同住,但大部份時間皆就近回新莊與父母同住,因為我是家中唯一獨子,因此我倆結婚後大部份時間皆分居兩地。
婚後我媽媽有著(兒子換老婆管的想法),要我將薪水提款卡交老婆管理,我也按照媽媽的意思將薪水提款卡交老婆管理。豈料此後老婆時常於月中即說沒有錢了。經我耐心詢問才驚知她於婚前已積欠近百萬卡債。
為此我與我爸媽費盡心思提議她搬到台北以節省開銷,省下房租、大樓管理費、瓦斯、水電、網路、電話費、我往返桃園油錢和高速公路過路費、、、。為此我們討論過N次,老婆皆以各種理由推托,甚至抓狂的要和我離婚解決這項煩惱。
我的爸媽身體皆健康,父親已退休,母親仍任職於某私人企業。因媳婦積欠卡債亦不願結省開銷搬回同住之事表示遺憾。爸媽說:不回台北同住就算了,一切家合萬事興為主,不願把事情鬧大。
此後我們婚姻這兩年大部份時間皆分居兩地。偶爾老婆會回台北住個一兩天。
今年的四月至十月,老婆不時與我及爸媽起口角,對我爸媽時常粗言以對、惡言相向,嫌言嫌語盡出,慎而當面拍桌咆哮離婚並甩出我的薪水提款卡表示不肖。爸媽一直表示願意容忍媳婦年輕不懂事,認為家醜不可外揚,一切以合為貴家合萬事興,故百般忍受。
今年十月我的岳父母耳聞老婆與我們處不好,帶著我老婆回我們家,事後老婆仍不願表示對父母不敬歉意,於離開時在我的房間擺放四張自己已簽好字的離婚協議書。並以電話簡訊要我簽字離婚(有短訊為証),我對離婚尚感挽惜,故遲遲不肯離婚
今年十一月老婆帶來第二份已簽好字的離婚協議書,這段時間經親友多人先後查訪規勸亦無任何效果,亦為枉然,實在令我感到心灰意冷,決定與她離婚了,可是現在她又不肯了,她說要有小孩監護權才肯離婚。
這陣子她行為異常真懷疑她是不是吸毒?她回到我新莊家把放結婚金飾的櫃子破壞後取出金飾當賣,我們結婚信物她都典當了!這下家醜外揚了。這讓我個性平和的爸媽傷心到極點。
時常打電話來講一些從來沒發生過的事,
例如:1我照三餐打她。(我可從來沒有打過她)
2她受我們虐待(真不知道誰虐待誰)
3小孩子嘴巴破皮我們沒有帶去看醫生,說這已進入司法程序?(不懂她在威脅什麼,是要告我嗎?)
4無故搬離原住所,不願告知新租屋處
這些我都有簡訊和電話錄音為証
我兒子一歲半和我同住新莊,白天我送他去托兒所(寶貝班),晚上我和爸媽三人一起照顧。
我沒有負債,她有卡債
她年薪約四十五萬,我有百萬年薪
現在她一個人租屋住桃園,但不願告訴我住處地址(我有錄音為証)
我有爸媽及姑姑協助帶小孩,還有舅媽、舅舅、表弟妹,慎鄰居皆肯幫忙
我已經身心俱疲,不堪忍受,再也繼續不了這段婚姻。我不能把小孩讓給她,兒子是這兩年來唯一的寶貝,我一定要有小孩的監護權。當然母親的探視權我無任何時間限制。
過年要到了,很希望能在年前趕快跟她離婚爭取小孩監護權,我有兩次我們都有簽字的離婚協議書。
請問各位好心專業人士
1我這樣的情形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嗎?
2法院判決離婚會一起判決監護權嗎?
3我得到監護權機率一定比她大嗎?
4若不能就此直接申請法院判決離婚,我該怎麼辦?程序為何?
5訴狀內容就用以上這篇內容可以嗎?
6我需要您教我實際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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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chel avatar
By Rachel
at 2008-01-22T04:12
1我這樣的情形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嗎?
 是可以考慮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以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唯在此點理由之提出,應如何舉證以使承審法官形成確實已無法維持婚姻之心證,將是重要課題。
 在此建議您確實考慮清楚是否一定要離婚否則無法維護您們的基本生活品質。若是,則可以該條該項提出請求判決離婚。法院在收受訴狀起訴前會先安排家事調解庭,請您們把握此調解機會好好溝通,能達成調解成立,不論是否離婚均視同法院的確定判決具有強制公權力。若調解不成立,法院才會依法起訴進入審理階段,並調查證據依法裁判。
2法院判決離婚會一起判決監護權嗎?
 一般而言,在您們無法維繫婚姻時,是可以先依協議訂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方法,如果您們各有堅持而無法達成協議時,是可以在提起離婚訴訟時,同時請求法院裁定您們如何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與義務,由法院在裁判離婚時,一併決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是該由您們之中那一方行使與負擔,以及如何行使與負擔。
3我得到監護權機率一定比她大嗎?
 不一定,依民法第 1055 條相關規定,承辦法院會先依民法第1055-1條相關規定,委請您們戶籍所在地或現住地的縣市政府社工人員進行家庭訪查,並依該法條相關規定,注意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以及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等法定應注意事項,並提出必要之建議,並作成訪視報告,記載及評估您們是誰比較適合擔任監護人,供法院判決時做為參考。
4若不能就此直接申請法院判決離婚,我該怎麼辦?程序為何?
 已如前述,您可以在提起離婚訴訟時,同時提出請求法院酌定您們如何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5訴狀內容就用以上這篇內容可以嗎?
 可以的,建議您能條列清楚,使法院能一目瞭然您的主張要點。我在此建議大致重點如下,若您有不明白時,可以請求法院訴訟輔導科派員指導。
以您為原告,您妻為被告填寫原、被告資料。
為請求離婚事:
訴之聲明
一、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兩造所生子女○○○之權利義務由原告行使及負擔。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此部分請依您們事實狀況條列陳述並檢具相關證據)
列明證物名稱及件數
6我需要您教我實際行動??
 可向您或您太太的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提出,相關訴狀及程序已如上述。
以上說明請參酌^^
2008-01-21 21:12:41 補充:
出庭前委託律師來得及嗎? 若法院材定由調解委員會先行調解? 
 是一定會先行調解的,家事調解庭是由當事人就所爭執事項謀合以期達成共識的過程,若您們可以自行表達主張是可以不需律師參與的,因為無法達成協議時案件才會起訴,可達成協議即視同法院的確定判決,故而並無委託律師參與的必要性。
 當然費用會比較多,若您真的對自己提出主張與溝通能力不具信心,那麼律師會是以輔佐人的身分陪同出席的,當然是要付費的,至於收費則視各人而無一定標準。個人不太主張在調解庭時由律師代表溝通,是因為律師未必瞭解您真正的訴求,萬一其所達成的共識並非您的期待,則可能因已達成協議無法翻案而喪失您的權益。
Irma avatar
By Irma
at 2008-01-23T10:27
假如您說的沒錯~一切皆有證據的話~嘿嘿....搶監護權最大的辦法就是~
你說=>我兒子一歲半和我同住新莊,白天我送他去托兒所(寶貝班),晚上我和爸媽三人一起照顧。
我【沒有負債】,她有【卡債】
她年薪約四十五萬,我有百萬年薪
光這一點~在法庭上~她絕對拿不到孩子的監護權~因為~現在法律是保障小孩的~法律會判給【有能力扶養的父親或是母親】~假如她說你會打她(也是就是家暴),而向法庭說你有可能會打孩子~那也請她提出證據!!
否則就你說的事情~她光這一點~就拿不到孩子的監護權了~!!
至於離婚~我建議您去看hpp~他的法律知識更多~她也是知識+的大師唷!!
2008-01-20 02:40:12 補充:
1我這樣的情形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嗎?
答:請求離婚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
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你的情況應該是屬於這一條!!因為你說她對你爸媽不敬!!
2008-01-20 02:41:01 補充:
如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2法院判決離婚會一起判決監護權嗎?
答:若有未成年子女,而監護權與扶養費等沒有共識而不能協調的話,可以一併提請法院仲裁,法院會先經家事協商程序調解,調解不成時即會由法官審酌相關資料與參酌相關法定要件依法裁決,法院的裁判具有強制公權力。
經法院判決離婚,以法院裁判書與確定證明書(其確定日期即為離婚生效日期),持此裁判書和確定證明書和身分證、戶口名簿和印章到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Anonymous avatar
By Anonymous
at 2008-01-20T16:23
電話錄音 重要的商業工具,它就像是電話的行車紀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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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電時可顯示對方電話號碼,
通話完畢後立即將通話內容存檔至硬碟空間中(內容包括:來電號碼、去電話號碼、通話時間、通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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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hony avatar
By Anthony
at 2008-01-20T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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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lar Davis avatar
By Skylar Davis
at 2008-01-20T20:30
1.向法院聲請「履行同居義務之訴」
2.半年內未履行,即可逕訴請法官判決離婚。
另關於你妻子的情況,請詳細記錄,
必要時請向警方或公正人士備查,
為日後爭取監護權存基礎。
Daniel avatar
By Daniel
at 2008-01-20T20:00
to:小魚
我也有想您的建議
不過這是計倆不是方法
讓她帶,讓小孩適應她的環境
然後換她申請離婚及監護權
法官若判(年幼從母),還判我要付小孩膳養費
這對我的期望差太遠了吧?
Jessica avatar
By Jessica
at 2008-01-22T15:17
【回覆】在法律上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協議離婚,一是裁判離婚。
協議離婚:係經雙方合意,並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兩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規定方式為之始完成離婚手續。
裁判離婚:必須符合法定離婚事由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經勝訴確定後才消滅雙方之婚姻關係。而關於法定離婚事由於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重婚者。
與人通姦者。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直系之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直系尊親屬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有不治之惡疾者。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被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判處徒刑者。
採列舉離婚原因,當事人若認為婚姻之他方有上開法律規定所列舉之離婚原因,可舉出證據並向法院提出離婚之訴訟,經法院審理後,若認為原告所舉證足以證明離婚原因者,法院會為原告勝訴判決。另於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又明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採概括規定,法官於審理離婚事件時得靈活運用此一抽象條款,期使離婚較富彈性。惟足以構成離婚原因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時,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以示公平。
本文摘自台中市向晴家庭福利服務中心電子報第1號
PS;我也是住在新莊~~我想你可以先去市公所裡有一個免費的法律諮詢單位去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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