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姐夫搞外遇,要怎樣保障我姐離婚的生活~~ - 生活
By Ida
at 2009-05-01T00:00
at 2009-05-0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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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夫是二次外遇了,還是同一個人,因為我姐夫看起來忠厚老實乖乖牌,沒想到他也外遇了,我姐還為了他吃很多苦,結婚十年了,為了要一個小孩做了很多試管嬰兒還讓自已胖了十公斤,沒想到我一像覺得好好先生對我姐很好的人,居然搞外遇了,外遇對像還到我姐開的店對我姐『嗆聲』,也給了他十二萬叫他離開,他拿了錢也簽了一份保障書,我姐夫跟我姐電話都改了,但是怕那女的又去店裡找我姐夫,是不是下次那女的可以報警處理,我姐想要離婚,請問有什麼法律上的常識可以告知我一下嗎,還有一個小孩我姐要他的監護權跟扶養權的話,要怎樣做~~~
已更新項目:
那個女的是同一個人,二家店都是我姐的名字,後來被那女的老公知道把我姐夫打的半死,我不是說那女的跑到我姐店去嗆聲,我姐說要不然你拿去啊,那女的說不要,說我姐夫很爛(不懂我姐夫爛那你為什麼還要跟他在一起,是因為後來知道我姐夫沒錢了,才說爛嗎?)所以我媽覺得搞不好是『仙人跳』而且我姐說你不怕我告你嗎,那女的還回說那你不怕我告你老公嗎??可能我姐也是心軟捨不得告我姐夫吧~~有什麼方法可以告那女的,不會告到我姐夫啊~~
2 個已更新項目:
回應小夏內容:第一次(去年)我姐選擇回諒,第二次(今年)三月就是離現在一個多月,請問這樣有超過六個月的期限,還可以告那女的嗎??小孩子現在才二歲,請問如果真的要離婚,還需要什麼條件~~我們女方要小孩,對方家庭也是重男清女,更可誤的事,平常我姐夫還會帶小孩子跟那女的出去玩,你看我姐這樣不是很委曲~~幫幫我們吧!!
我們要小孩的監護權!!畢竟小孩平常也是我姐在顧~~
更不臉的事,我姐夫還帶那女的回我姐家睡,把我姐騙回娘家~~
3 個已更新項目:
喂,強強,你是打上來亂的嗎?
改名是能改變什麼嗎??
請不要上來留一些有的沒有的?
我目前氣已經積壓很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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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女的是同一個人,二家店都是我姐的名字,後來被那女的老公知道把我姐夫打的半死,我不是說那女的跑到我姐店去嗆聲,我姐說要不然你拿去啊,那女的說不要,說我姐夫很爛(不懂我姐夫爛那你為什麼還要跟他在一起,是因為後來知道我姐夫沒錢了,才說爛嗎?)所以我媽覺得搞不好是『仙人跳』而且我姐說你不怕我告你嗎,那女的還回說那你不怕我告你老公嗎??可能我姐也是心軟捨不得告我姐夫吧~~有什麼方法可以告那女的,不會告到我姐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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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小夏內容:第一次(去年)我姐選擇回諒,第二次(今年)三月就是離現在一個多月,請問這樣有超過六個月的期限,還可以告那女的嗎??小孩子現在才二歲,請問如果真的要離婚,還需要什麼條件~~我們女方要小孩,對方家庭也是重男清女,更可誤的事,平常我姐夫還會帶小孩子跟那女的出去玩,你看我姐這樣不是很委曲~~幫幫我們吧!!
我們要小孩的監護權!!畢竟小孩平常也是我姐在顧~~
更不臉的事,我姐夫還帶那女的回我姐家睡,把我姐騙回娘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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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強強,你是打上來亂的嗎?
改名是能改變什麼嗎??
請不要上來留一些有的沒有的?
我目前氣已經積壓很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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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Hedwig
at 2009-05-03T08:55
at 2009-05-03T08:55
法律上對於「外遇」的規定是通姦罪。通姦,就是與配偶以外之異性發生性行為,性行為的定義包含兩情相願、買春召妓,唯被強暴不列入。然而柏拉圖精神式的出軌,如聊聊天、寫信等,因當事人尚能控制其外在行為,未違反善良風俗,所以法律並未規範。
依刑法239條規定通姦罪是:『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屬告訴乃論之罪,如果雙方當事人常常幽會與不貞的發生關係,就構成通姦的連續犯,會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告訴期間】
通姦罪告訴期間是六個月,若超過期限提出告訴,這次的通姦罪名就無法成立了。
有告訴權的一方在知悉配偶與人通姦的事實起,六個月內要提起刑事告訴,否則過了有效追訴期,便讓這次的通姦行為---配偶與第三者就逍遙法外了。若妳還想再告他,就須另外再捉姦一次了。
【配偶在外生子】
配偶與第三者產下的孩子,認定孩子是雙方有性行為後的證物。
1.如果您的配偶將孩子報在同一戶口內,戶口名簿上即會載名生父與生母,您可於知悉孩子為您的配偶認領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但若於推定孩子受精日起五年之內,未提出告訴,會因通姦之犯罪行為已經過五年之追訴權時效,而不得提出告訴。
2.[通常是在先生外遇的情形之下]如果孩子並未登記在您的戶口之下,需蒐集配偶認領孩子、撫養孩子、承認孩子的相關證據,並且在時效內提出告訴方可。
【提起裁判離婚的期間限制】
如果您事前允諾或同意配偶可以通姦、偷吃之事,或者事情發生後,因為配偶求情而心軟原諒,就失去了請求離婚的資格了。而且民法也規定提起離婚的時間必須在捉姦日開始起算,六個月內提起離婚訴訟,或者發生時間已超過二年,失去離婚的請求權,您可不能等到刑事判決通姦罪成立後,再提起離婚,因為已經超過六個月了。 (民法第1053條)
所以取得通聯紀錄是沒用的 只是證明他跟某人有電話聯絡
最主要還是有通姦的事實 比如
1.現場抓姦
2.有生小孩
3.當事者願意在法庭上承認
夫妻互負貞操的義務,故如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行為,即屬通姦行為。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違反了夫妻間的貞操義務,其法律責任如下:
觸犯刑法第二三九條的通(相)姦罪,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惟本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二四五條第一項),且非配偶不得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三四條第二項),但如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則不得告訴(刑法第二四五條第二項)。又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七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三八條第一項),但本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九條但書)。
2009-05-01 09:54:09 補充:
第 1089 條---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2009-05-01 09:54:16 補充:
第 1090 條 (親權濫用之禁止)---父母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其最近尊親屬或親屬會議,得糾正之;糾正無效時,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至於離婚孩子判給父親並非一定,而是因為現今社會,父親往往都是家庭經濟的來源,夫妻一但離婚,除非母親能力很強,有一定的經濟基礎或是社會地位,不然法院基於對子女之最佳利益為考量,大都將子女判由父親扶養居多。這是傳統社會數十代以來根深柢固的觀念,很難打破;再加上現在審判的法官都還未汰舊換新之前,想改變是很困難的,只能個案處理。
2009-05-01 09:54:59 補充:
第一、如果夫妻離婚是因為夫外遇的原因,那麼,妻可以主張,為恐子女遭受後母虐待為由,請求法官將子女扶養之責判給妻子。這是利用「後母大多對前妻子女不好」的舊觀念來打官司,有些老觀念的法官會接受,成功機率蠻高。
第二、如果是因為其他因素離婚,則情況就比較複雜,總歸一句話,盡量找出父親不宜行使親權的理由,例如:生活習慣不好,會打小孩〈能證明一定判給你,由子女親口說出,效果更好。〉不過若小孩才三歲的話,那就得找證人證明了。或是會賭博,這一點是對子女之最佳利益最大的傷害,孩子也一定判給你。
2009-05-01 09:55:20 補充:
第三,如果你的孩子已經夠大,5-6歲左右,雖然還不能完全表達意思,但能約略表示意見,能說明主動要跟隨母親,那法官也會考量將孩子扶養權判由母親行使;當然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的意見也是法官判決的考量。
若是下次那女的來亂,當然可以報警。
可以先打1999,先去預約法律諮詢服務,去詢問有關於妨礙家庭的問題,那裡有免費的律師。
我也覺得乾脆離婚吧,女人當自強。如果我是你姐,我早就跟我老公離婚了。不要那麼委屈自己來迎合他人。或許你姐也是考慮到小孩和家庭,但是這種家庭在怎麼維持下去對自己和家人來說都是痛苦的。P.S.下次發問前麻煩先爬一下知識+唷,有蠻多類似問題。
By Tracy
at 2009-05-05T21:48
at 2009-05-05T21:48
By Ethan
at 2009-05-03T19:55
at 2009-05-03T19:55
先抓到你姐夫外遇的證據,再用這個證據去套對方的底細,如果是陷阱,那表示女生沒家庭不用怕你姐夫妨礙家庭,但是如果女生真的有家庭的話.....那就要看你姐姐有沒有下定決心要訴請離婚以及提出告訴了(因為這樣的話對方也可以提出你姐夫妨礙家庭)...先把事情全部搞清楚,拿到有利的籌碼,在跟對方去談判.
如果還有什麼疑問,可以寫信告知,希望建議能幫上妳的忙.
By Olivia
at 2009-05-05T10:48
at 2009-05-05T10:48
By Tracy
at 2009-05-01T14:07
at 2009-05-01T14:07
是應該由男生出面的,而非給錢了事
除非有什麼不為人知的內幕,或是女生別有居心
如果這次真的是第二次外遇,對象不是同一人的話
那有時你得勸你姐要考慮一下未來了
畢竟,常偷吃魚的貓,總是習性很難改的
畢竟,已經成習慣性了
不過,我們現實點吧,你姐她本身的資產多嗎
不然的話,如果還撐得下去,覺的還想再給你姐一次機會的話
那麼,在給這次機會的同時也給自己備個後路吧
想辦法把一些資產過戶到自己身上
這是比較消極的做法,但同時或許也可以保障自己吧
至於監護權及扶養權的問題
通常夫妻溝通不好,是直接由法官決定的
法官總是會依對孩子本身為考量,選擇對孩子最好的
不過通常判決也是以法官的主觀意識來處理
所以,結果也是很不一定的,這方面或許你可以諮詢免費律師
也說不定
不要再給對方錢了,這不是解決事的辦法
告對方妨害家庭的話,也是一個好的辦法
至於有那些要件網路上的知識都可以查的
別隨便找徵信人物,有可能會花更多錢
要花之前最好問個清楚,免的當冤大頭呢
因為我朋友之前就是找徵信人員,其間一直要錢...
剛開始總是講的很好聽的,你可以做個參考喔!
By Hedwig
at 2009-05-02T10:38
at 2009-05-02T10:38
By Anonymous
at 2009-05-01T02:51
at 2009-05-01T02:51
直接找徵信社 -先叫她們去收集證據!!
然後請警察去抓姦
直接告他 跟你姐夫 就好嚕
-.-還傻傻給她們機會
最好連你姐夫也不要原諒
太惡劣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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