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親死亡,要如何領勞保?有敘述一些事,很長... - 過年
By Poppy
at 2008-06-23T00:00
at 2008-06-2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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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在6月21日上午接到警方父親過世在台中的消息。
我父親在我國中一年級時就抛棄我們家(家裡有我,我是長女.母親和一個弟弟)離開我們十年以上從未和我們聯絡。事隔十年,我母親在今年過年時主動向法院辦理和我父親的離婚手續,上一個月才正式公告下來。所以目前是離婚狀態。
在6/21星期六接到消息,才知道我父親早和那個女人居住在台中.聽說很多年了。而報案人是女方,女方說詞是; 她去當看護,二天都不在家,第二天晚上還是第三天才發現我父親倒在房間地上一動也不動,她就報警了,警方說是死亡己二天有了。
畢竟我父親很多年來對我們家不理不睬,本來我是不想上去台中跟警察做什麼筆錄的,但也無法不去,而警方真是連環扣,我們住高雄縣,要去台中要一段時間,台中的警方一直催我去。
到了下午六點多才到台中神岡,警方問一問,又說6月22日星期日要我等檢察官來驗報告。我母親和我弟弟沒有上來台中,只有我來而己,因為他們表明不要理我父親的事,太恨了。
6/22在火葬場和警方和那個女的等檢查官來的空檔,她一直在說;我父親行動不方便,身體不好,都是她在照顧他的。又說,勞保也是她一直在幫我父親繳的等等。我這二天都沒提到勞保,錢的事,都是她在說。又說因為她後面有加保的話,而且我遠遠都看到她都不知道在跟警方說什麼。 後來,警方小小聲的問我,看領到勞保後能不能包個紅包給她? 我回答,可以不要嗎?因為我父親從沒照顧過我們,我父親也借給那個女的十幾年了,勞保只不過領個80萬, 十年的時間,賺的何止80萬而己?
我知道那個女的,很想要領勞保,但是她是沒有資格的吧,她只是我父親的同居人,並未和我父親結婚。我母親說; 要我把那本繳勞保收據的本子跟那個女的要回來。
那個女的支支吾吾,說本子不在她那裡,在高雄她爸爸家其實她是騙人的,因為火葬場的阿伯跟我說,本子明明在她身上,為何不拿給我?她又不能領。
對於我母親和我弟弟他們對這事都不理不睬的,都我這個長女在處理一切,...好累.....但我家人聽到我說可以領勞保,就很高興,就叫我星期一問問看可以領多少?這種態度也讓我覺得,錢就要管,人死的就給我管是嗎?其實平常就這樣了因為我母親比較疼我弟弟,而我則是差別待遇,
有時我覺得自己很悲哀,沒有父親,也得不到母親的疼愛,又有個被我母親寵壞的弟弟。現在有壞事情也是我在處理,有好處他們就會自動過來。真替我自己的處境感到可憐。因為我和交往三年的男友訂婚了,我目前是初次懷孕第五個月了(我12月初訂婚的,訂婚後就有身孕了),然後我現在沒工作,但在4月1日有去保工會的勞健保了。因為我沒工作,我弟弟就一直逼我交錢出來.而我們家又在去年買了這間房子,當初是有我那時工作的牌,才能貸到高一點的貸款的,但是.我弟弟居然說我都沒交錢出來,要把我趕出去的話,我真是覺的難過。我懷孕他們也知道的,還這樣對我,所以我才了解,當我沒利益時,他們會把我踢開的。本來我就好想買個房子出去住,本來我好苦惱怎麼辦,現在,居然有勞保可以讓我們領,我好高興老天有看到,也那麼的剛好,就在我父親和那個女人加保,而準備快把勞保領出來花的時候,居然,我父親就這樣走了?居然是落到我們這個被我父親拋棄的家庭可以領到這些錢??
抱歉,跟我的主題偏離好多,談了好多我的狀況,希望別介意.
我父親今年56歲,他以前好像73或74年開始同一個單位的工會保勞健保,今年或明年就滿25年了。我還會去工會問看看確定我父親是何年開始保的。
請問,1我父親的勞保,如果那個女的不把那本勞保的收據本子還我,我能領勞保嗎?是不是過程比較嘛煩一點?
2.請問,那個女人如果有一份我父親的死亡證明書,和那本收據的話,她能領嗎?(我父親的身份證在我這了)
3.我要先去辦理除戶才能領到勞保嗎?除戶的話身份證是不是戶證事務所會收去了?
4.我是不是能領喪葬津貼?我弟的勞保是公司保的,和健保一起是400多那,我是保在工會.請問,我們倆人誰能領到三個月的補助?
5.那我能領的就是這筆勞保費 和喪葬津貼這二筆錢嗎?我父親沒有保險沒有遺產(那個女的說的,我也不清楚)
6.請問,我還要做的事就是去國稅局查我父親,往生者的財稅資料嘛?如沒有任合問題,我是否就去辦拋棄繼承的相關文件呢?
7.請問如果勞保是我領出來了,現在好像是直接匯進存款簿裡是嗎?那請問,假如,我跟我母親說的金額不正確的話,我母親有辦法可以查到真實的金額嗎?畢竟我母親都不想處理,都要我去處理一切。
8.請問勞保和工會是一樣的嗎?沒有勞保是領一筆,工會又是領一筆之說嗎?
9.請問那個女的,沒有把健保卡還我,這樣有沒有影響到什麼事?還是需要跟她要回來比較好?
目前想到就這些問題了.嘛煩你們幫我解答一下,謝謝你們!
Update:
10.再請問一下,如果勞保有領下來,(因為現在都是匯款的嘛)我可以只拿我的存本去讓勞保匯就可以了嗎?還是我弟弟的也要拿?
Update 2:
6/23有去勞保局查詢了。我父親的投保從74年3月開始。85年7月初到95年年底投保都是1萬8仟3百元,96年1月1日開始是2萬1仟元,97年1月1日加保變2萬4仟元,共是23年又3.5個月。
我父親過逝是97年6月21日,加重勞保開始是97年1月1日,在加保的時間上未滿6個月(差9天滿六個月)工會是說,不能以加保的2萬4仟來算了只能用2萬1仟元來算。 乘30個月+3個月的喪葬津貼=6x多萬元而己。
或另一種算法,2萬1仟乘以35個月=7x多萬元(工會說,3個月的喪葬津貼己包括在裡面了)
11.像我父親這樣未滿六個月真的只能以2萬1仟元下去算嗎? 無法比2萬1仟多一些算嗎?
我在6月21日上午接到警方父親過世在台中的消息。
我父親在我國中一年級時就抛棄我們家(家裡有我,我是長女.母親和一個弟弟)離開我們十年以上從未和我們聯絡。事隔十年,我母親在今年過年時主動向法院辦理和我父親的離婚手續,上一個月才正式公告下來。所以目前是離婚狀態。
在6/21星期六接到消息,才知道我父親早和那個女人居住在台中.聽說很多年了。而報案人是女方,女方說詞是; 她去當看護,二天都不在家,第二天晚上還是第三天才發現我父親倒在房間地上一動也不動,她就報警了,警方說是死亡己二天有了。
畢竟我父親很多年來對我們家不理不睬,本來我是不想上去台中跟警察做什麼筆錄的,但也無法不去,而警方真是連環扣,我們住高雄縣,要去台中要一段時間,台中的警方一直催我去。
到了下午六點多才到台中神岡,警方問一問,又說6月22日星期日要我等檢察官來驗報告。我母親和我弟弟沒有上來台中,只有我來而己,因為他們表明不要理我父親的事,太恨了。
6/22在火葬場和警方和那個女的等檢查官來的空檔,她一直在說;我父親行動不方便,身體不好,都是她在照顧他的。又說,勞保也是她一直在幫我父親繳的等等。我這二天都沒提到勞保,錢的事,都是她在說。又說因為她後面有加保的話,而且我遠遠都看到她都不知道在跟警方說什麼。 後來,警方小小聲的問我,看領到勞保後能不能包個紅包給她? 我回答,可以不要嗎?因為我父親從沒照顧過我們,我父親也借給那個女的十幾年了,勞保只不過領個80萬, 十年的時間,賺的何止80萬而己?
我知道那個女的,很想要領勞保,但是她是沒有資格的吧,她只是我父親的同居人,並未和我父親結婚。我母親說; 要我把那本繳勞保收據的本子跟那個女的要回來。
那個女的支支吾吾,說本子不在她那裡,在高雄她爸爸家其實她是騙人的,因為火葬場的阿伯跟我說,本子明明在她身上,為何不拿給我?她又不能領。
對於我母親和我弟弟他們對這事都不理不睬的,都我這個長女在處理一切,...好累.....但我家人聽到我說可以領勞保,就很高興,就叫我星期一問問看可以領多少?這種態度也讓我覺得,錢就要管,人死的就給我管是嗎?其實平常就這樣了因為我母親比較疼我弟弟,而我則是差別待遇,
有時我覺得自己很悲哀,沒有父親,也得不到母親的疼愛,又有個被我母親寵壞的弟弟。現在有壞事情也是我在處理,有好處他們就會自動過來。真替我自己的處境感到可憐。因為我和交往三年的男友訂婚了,我目前是初次懷孕第五個月了(我12月初訂婚的,訂婚後就有身孕了),然後我現在沒工作,但在4月1日有去保工會的勞健保了。因為我沒工作,我弟弟就一直逼我交錢出來.而我們家又在去年買了這間房子,當初是有我那時工作的牌,才能貸到高一點的貸款的,但是.我弟弟居然說我都沒交錢出來,要把我趕出去的話,我真是覺的難過。我懷孕他們也知道的,還這樣對我,所以我才了解,當我沒利益時,他們會把我踢開的。本來我就好想買個房子出去住,本來我好苦惱怎麼辦,現在,居然有勞保可以讓我們領,我好高興老天有看到,也那麼的剛好,就在我父親和那個女人加保,而準備快把勞保領出來花的時候,居然,我父親就這樣走了?居然是落到我們這個被我父親拋棄的家庭可以領到這些錢??
抱歉,跟我的主題偏離好多,談了好多我的狀況,希望別介意.
我父親今年56歲,他以前好像73或74年開始同一個單位的工會保勞健保,今年或明年就滿25年了。我還會去工會問看看確定我父親是何年開始保的。
請問,1我父親的勞保,如果那個女的不把那本勞保的收據本子還我,我能領勞保嗎?是不是過程比較嘛煩一點?
2.請問,那個女人如果有一份我父親的死亡證明書,和那本收據的話,她能領嗎?(我父親的身份證在我這了)
3.我要先去辦理除戶才能領到勞保嗎?除戶的話身份證是不是戶證事務所會收去了?
4.我是不是能領喪葬津貼?我弟的勞保是公司保的,和健保一起是400多那,我是保在工會.請問,我們倆人誰能領到三個月的補助?
5.那我能領的就是這筆勞保費 和喪葬津貼這二筆錢嗎?我父親沒有保險沒有遺產(那個女的說的,我也不清楚)
6.請問,我還要做的事就是去國稅局查我父親,往生者的財稅資料嘛?如沒有任合問題,我是否就去辦拋棄繼承的相關文件呢?
7.請問如果勞保是我領出來了,現在好像是直接匯進存款簿裡是嗎?那請問,假如,我跟我母親說的金額不正確的話,我母親有辦法可以查到真實的金額嗎?畢竟我母親都不想處理,都要我去處理一切。
8.請問勞保和工會是一樣的嗎?沒有勞保是領一筆,工會又是領一筆之說嗎?
9.請問那個女的,沒有把健保卡還我,這樣有沒有影響到什麼事?還是需要跟她要回來比較好?
目前想到就這些問題了.嘛煩你們幫我解答一下,謝謝你們!
Update:
10.再請問一下,如果勞保有領下來,(因為現在都是匯款的嘛)我可以只拿我的存本去讓勞保匯就可以了嗎?還是我弟弟的也要拿?
Update 2:
6/23有去勞保局查詢了。我父親的投保從74年3月開始。85年7月初到95年年底投保都是1萬8仟3百元,96年1月1日開始是2萬1仟元,97年1月1日加保變2萬4仟元,共是23年又3.5個月。
我父親過逝是97年6月21日,加重勞保開始是97年1月1日,在加保的時間上未滿6個月(差9天滿六個月)工會是說,不能以加保的2萬4仟來算了只能用2萬1仟元來算。 乘30個月+3個月的喪葬津貼=6x多萬元而己。
或另一種算法,2萬1仟乘以35個月=7x多萬元(工會說,3個月的喪葬津貼己包括在裡面了)
11.像我父親這樣未滿六個月真的只能以2萬1仟元下去算嗎? 無法比2萬1仟多一些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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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onymous
at 2008-06-27T10:28
at 2008-06-27T10:28
身為孕婦還要處理家中內外事,很辛苦,務必保重。
這件事情專就勞保先給您一點建議:
依照現行法令,父親的同居人及您的母親(由於已離婚),所以都沒有權利可以領這筆錢,這是前提,至於那位同居人說勞保都是他在付,你們看願不願意貼費用給她,不願意你們也沒違法。
現在有資格領這筆費用的是你跟弟弟。
1.勞保請領給付並不會用到收據,只要確實有繳費,檢附相關證明由投保單位送件即可,所以不用出面去跟同居人拿收據。
2.無婚姻關係的同居人即使有相關證件,法律上不能領就是不能領,不用擔心。
3.除戶要到戶政機關辦,會收回身份證,建議可以先影印備用。(雖然實際上是用不到,不用印也沒關係)
4.父親的勞保本人死亡部分可以領35個月(含給家屬的喪葬津貼5個月),如果已屆可領老年給付,則兩者可擇優兌領。但如果家屬自己本身有勞保,則可選擇領30個月本人死亡給付(父)+3個月喪葬津貼(你或弟弟,看誰投保金額高),則老年給付就不給領了,這個部分我會建議您跟工會洽詢試算,看領哪一個比較划算再做決定,基本上即使算錯了,案件到勞保局,他們還是會重新幫你們算可以領最多的費用並通知你們處理,所以這一點也無須擔心。
5、6.繼承相關問題,請洽國稅局,全部查清楚,有遺產就繼承,有債務就辦拋棄,請注意拋棄繼承時效。勞保這筆費用不是遺產,所以不必拋棄。
7.勞保領出來是匯您的存簿(如跟弟弟一起並列繼承,則勞保局會把錢分好,分別匯入你們的存簿),以法律上來看,母親已無權利處分這筆費用,但在台灣家庭關係可能重於法律Orz,所以這件事情您需自行斟酌。
8.投保單位(公司或工會)是不管勞保給付的,他們是幫您送件的單位,除非公司或工會有另外的撫卹規定,不然只有勞保這筆,不會有領兩筆這種情形發生。
9.健保卡不還回來無關係,您在戶政幫父親辦好除戶之後,戶政會通告健保局逕行將健保退保。
以上總結論就是,如要領勞保這筆費用,就照相關程序來辦就好,不用去管父親的同居人怎樣了,畢竟她從來就跟你們沒關係,她照顧您的父親,又不是你們請她照顧的,你也可以說爸爸這十年都沒拿錢回家照顧家人,她怎麼不幫忙付?!破壞人家家庭還敢說話,這社會真是變太多了!我也離題了,反正她與你們無關,您唯一要處理的就是這筆費用下來之後跟媽媽還有弟弟的關係而已。希望您一切順利!
2008-06-25 11:19:33 補充:
謝謝樓上兩位,我新來的,有錯誤請指正,謝謝!
2008-06-25 11:44:09 補充:
補充回答問題:
1.基本上,領錢的家屬「配偶、子女」是並列的,但通常是由一人代表即可,
您可以做家屬代表,弟弟同意即可(這也不必附書面,跟弟弟說好就好)
現在勞保除了特殊狀況之外,都是匯款的,請檢附您本人的存摺影本交給工會即可。
2.父親有在工會調薪,父親如果已55歲以上,則可計算老年給付:
平均投保薪資為(18300*18 +21000*12+24000*6)/36=20150
年資為23年即31基數,領20150*31=624650
如無55歲以上,無法從優選擇老年給付,但看您給的條件,以選本人死亡給付較優。請看下面分析。
2008-06-25 11:44:38 補充:
3.本人死亡給付是以「法院宣告死亡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薪資」,所以六月死亡,六月有算投保薪資在內歐,
(1)若本人死亡要單領35個月就是24000*35=84000,其中含五個月家屬津貼,但這是以父親的投保薪資去核算的,不明白您的工會為何說含三個月津貼,是否口誤?
(2)如要領「本人死亡30個月+您或弟弟另外申請家屬死亡津貼3個月」
就是「24000*30+您或弟弟的前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3」,因無提供相關資料,這方面請您另外計算了。
2008-06-25 11:44:47 補充:
一般來說,如以(2)去申請無優於(1),勞保局會通知您寫切結書,表示願意領「比較低」(他們會接受,但不能理解為何不選優的),如以(1)去申請,因為勞保局不會特別去查家屬有無勞保,所以領比較低他查不到,所以如果怕領少了,可以以(2)送件,發現比較少時勞保局還會通知並徵詢您的意願的。
以上是我在工會承辦的經驗,提供給您參考。
如覺得工會或我提供的資訊不甚正確,可另洽勞保局核算,他們是主管單位,一定最正確囉^^"
2008-06-26 17:59:42 補充:
忘記現在已經有限定繼承了,還是詳查父親是否有其他遺產或債務再做決定較佳。
2008-06-27 18:06:48 補充:
給原波:
很抱歉,關於拋棄繼承這部分非我專門,很怕訊息錯誤誤導了您,您或可新開此議題,由相關達人為您解答,真的很不好意思,沒辦法回答您的問題。希望您能夠順利處理這一切,加油!
By Cara
at 2008-06-25T03:35
at 2008-06-25T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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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om
at 2008-06-23T15:09
at 2008-06-23T15:09
也願您一切順心,如意!! ^^
By Irma
at 2008-06-24T16:48
at 2008-06-24T16:48
還好你爸留給妳的是正的,不是負的,不然你還要辦理拋棄繼承或者是限定繼承這類的~
勞保局的年資,可以寫個公文申請勞保局給年資計算資料
你可以申請死亡給付~ 怎麼算先不必去管他了,勞保局本來就以一套制式的計算法,所以倒不用去擔心會少算~ 就先寄出給付申請表這類的(等錢收到再慢慢核對有無少領等等~)
因為要辦理一些喪葬事就要花錢不是嗎? 人都死了,這安葬的事又不能等的~
妳慢申請,錢就慢些下來~ 我只會勸妳趕快將相關文件寄出,快去辦理死亡給付的申請~
我倒是要勸妳去查查你父親還有沒有其它資產,或者另有一些保險可請領~
國稅局調資料(先查他的往來銀行有無餘款~)
查各家保險公司(用身份證字號去查)有無還有效的保單
還有如果查到你父親有銀貸未清的,那就要快去辦理限定繼承喔~
By Tracy
at 2008-06-25T08:47
at 2008-06-25T08:47
參考資料〈勞保局〉
家屬死亡給付簡介
更新日期 2006/5/3
一、 請領給付要件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按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並於死亡之日止辦妥戶籍登記滿6個月之養子女而言。
二、 給付標準
喪葬津貼按家屬死亡之當月起前6個月(含事故當月)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
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2個半月。
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1個半月。
三、 請領手續
請領喪葬津貼時,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均應蓋妥印章):
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載有家屬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但死亡者為被保險人子女時,須檢附載有死者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死亡者為養子女時,並需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
四、 注意事項:
領取家屬死亡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即家屬死亡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如與戶籍資料記載不符,應請投保單位填具「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連同前項書據證件一併送勞工保險局。
死者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死亡日期如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與戶籍資料之記載不符,應洽請出具單位更正一致。
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上之被保險人通訊地址,請詳填實際可收到給付通知之地址。
父母、配偶或子女同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者,因同一事故申領家屬死亡給付喪葬津貼,以一人請領為限。被保險人死亡,已發給本人死亡給付喪葬津貼時,不得再由其他參加保險之家屬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兩者得擇優領取)
勞保被保險人死亡時,同時符合老年給付請領規定,其當序受益人已選擇請領較高金額的老年給付時,因其本質仍屬死亡給付,其家屬當不得再以被保險人身分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7年9月10日函示﹞
被保險人請領之家屬死亡給付,投保單位如已先行墊發者,得於辦理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手續時,取得被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書(敘明墊付之投保單位名稱、給付種類、金額及出具之日期並應加蓋被保險人私章後,黏貼於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背面以免散失),及已核付該項金額之證明(如支票、匯款單……等)並於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上之給付方式欄內勾劃,以便將家屬死亡給付匯入投保單位帳戶歸墊。
養子女不得請領其生身父母之死亡給付;被保險人被養父(母)單獨收養者,其與收養者之配偶間,並無收養關係存在,其間僅發生姻親關係,故得請領其生母(父)死亡之喪葬津貼。
祖父母、岳父母或翁姑(公公、婆婆)死亡,因不在條例62條規定親屬範圍之列,不得請領其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分娩為死產者,僅得依照規定請領生育給付,不得再請領家屬死亡給付。
參加勞工保險之外籍勞工,其眷屬於91年01月23日以後死亡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申請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失蹤,法院判決確定死亡之時被保險人有參加勞保,得申請其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若死亡證明所載死亡時間在被保險人死亡之前或同時,得由遺屬津貼受益人申請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By Cara
at 2008-06-26T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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