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我為中華民國國籍夫為外國籍而小孩在台灣出生要如何辦定居 - 生活Kumar · 2006-10-13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我為中華民國國民 ,先生為外國籍,1995年在國外結婚,1996年在臺辦理結婚登記,兒子於1997年在台灣出生,出生後一直以依親名義持三年一簽之居留證居住在台灣,目前已就讀小學四年級,請問我的小孩應該用什麼身分在台灣居住比較好?這個問題懸疑多年,請知悉法令條文者,不吝指教,謝謝生活All CommentsOlga2006-10-17依據國籍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四、歸化者。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 第 3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 續五年以上。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前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 4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二、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三、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四、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第 5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一、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二、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 第 6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雖不具備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內政部為前項歸化之許可,應經行政院核准。 第 7 條 歸化人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 第 8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依第三條至第七條申請歸化者,應向內政部為之,並自許可之日起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第 9 條 外國人依第三條至第七條申請歸化者,應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但能提出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該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快到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詢問並且辦理歸化國籍事宜吧!!!Jack2006-10-13一起玩情趣用品網路商城,提供成人情趣用品、情趣內衣等,全省宅配到府、超商付款包裝隱密,歡迎參觀選購。一起玩情趣用品官網:http://www.17one.net/一起玩情趣用品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17oneDaph Bay2006-10-14我先生也是外籍.在國外結婚.孩子出生後一週.我就請母親帶出生證明去戶政事務所.辦理入到我的戶口.奇怪.為何你是採用依親呢?依親的應該是妳先生吧.戶政事務問一下.要怎樣補辦小孩的在台身分證明.照理說他是中華民國國籍的.應不是拿居留證=居住台灣.Related Posts請教各位媽咪要為12月出生的寶寶準備什麼衣物?關於曉明女中(國中部)和電腦發展問題(20點)如何栽種南瓜?需要噴灑農藥嗎?真的很痛苦.後悔....為什麼..非本科系要去寶來證券面試營業員~請問面試時的考試要如何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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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
第 3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
,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
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
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 4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
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
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二、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四、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
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
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第 5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二
款至第五款要件,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二、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
第 6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雖不具備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要
件,亦得申請歸化。
內政部為前項歸化之許可,應經行政院核准。
第 7 條
歸化人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
第 8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依第三條至第七條申請歸化者,應向內政部為之,並自
許可之日起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第 9 條
外國人依第三條至第七條申請歸化者,應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但能提出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該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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