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harronHuang: 有效期限本來就是參考用吧,要看保存環境決定阿, 03/29 18:25
→ SharronHuang: 還是以後要標示常溫23~25℃,濕度50%以下?像超商 03/29 18:25
→ SharronHuang: 麵包不會期限到4/4然後一到4/5零時:零分瞬間壞掉 03/29 18:25
→ SharronHuang: ,店家真的只是少了「若外觀有異狀請勿食用」標示 03/29 18:25
→ SharronHuang: ,糾結在期限的標示不太優。但在期限前食物就不能 03/29 18:25
→ SharronHuang: 吃了的情況應該是很常見的,也不用特意上訴店家要 03/29 18:25
→ SharronHuang: 求道歉,告知店家是你的好意。 03/29 18:25
→ SharronHuang: 也有不好意思,跟感謝你的好意提醒了,給0分太過激 03/29 18:27
→ SharronHuang: 了 03/29 18:27
那不給零分,不上網分享心得,
直接向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檢舉,好不好?^_<
請問你是餐飲業嗎?如果是的話,小心被檢舉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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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裝上的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限,以及保存方法,
如與實際狀況有出入,依照標示保存,可食品仍於期限內變質,
是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
營利方需注意,食品出售時的有效期限必須真實,
消費方需了解,食品購買後於有效期限內變質,出售方是須負責的,
別被出售方唬弄,使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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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3 條
八、標示:指於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上,
記載品名或為說明之文字、圖畫、記號或附加之說明書。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五 章 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 第 22 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七、有效日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28 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
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
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
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與第二項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宣傳
或廣告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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