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對於法律有深度的知識人士刑法30條 - 生活
By George
at 2007-06-20T00:00
at 2007-06-20T00:00
Table of Contents
當初我跟再依起四年的女友 由於初步兩人認真靠自己作生意
但是生意失敗 由於有跟當舖借錢 要繳車貸 信用卡 生活費用
兩人依起努力工作 因為工作不怎麼順利 我打開報紙觀看
發現有 申請門號易付卡 一之300元 由於我就好奇打電話問對方
對方則是告知我說要給外勞使用 要我們辦門號一支易付卡門號
給我們300 我跟女友辦理了7之門號 可是後來 陸陸續續收到
中部 北部 南部地方警察局的通知書 案由詐欺 使我跟女友頭痛
我們也從台南每接到一張通知書就往警察局跑去做筆錄 在今天
收到先給女友的從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因為我跟女友都構成詐欺罪
他有一條 核以被告兩人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一項之詐欺最取財罪嫌 被告兩人以幫助之意思幫助他人詐欺被害人 請依同法第30條之規定 均論以幫助犯
下面另一條則是
依刑事訴訟第451條第一項聲請經以簡易判決處刑
當初自己的無知 造成跟女友兩人的犯錯 如果兩人要是被關 被役科罰金 真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公文裡也可以讓我們跟對方民事和解 但是現在我跟女友兩人的生活經濟 都足以困苦 也不只這張公文 接下來也必須陸陸續續的接受其他公文 有人可以告知我跟女友開如何是好嗎
但是生意失敗 由於有跟當舖借錢 要繳車貸 信用卡 生活費用
兩人依起努力工作 因為工作不怎麼順利 我打開報紙觀看
發現有 申請門號易付卡 一之300元 由於我就好奇打電話問對方
對方則是告知我說要給外勞使用 要我們辦門號一支易付卡門號
給我們300 我跟女友辦理了7之門號 可是後來 陸陸續續收到
中部 北部 南部地方警察局的通知書 案由詐欺 使我跟女友頭痛
我們也從台南每接到一張通知書就往警察局跑去做筆錄 在今天
收到先給女友的從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因為我跟女友都構成詐欺罪
他有一條 核以被告兩人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一項之詐欺最取財罪嫌 被告兩人以幫助之意思幫助他人詐欺被害人 請依同法第30條之規定 均論以幫助犯
下面另一條則是
依刑事訴訟第451條第一項聲請經以簡易判決處刑
當初自己的無知 造成跟女友兩人的犯錯 如果兩人要是被關 被役科罰金 真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公文裡也可以讓我們跟對方民事和解 但是現在我跟女友兩人的生活經濟 都足以困苦 也不只這張公文 接下來也必須陸陸續續的接受其他公文 有人可以告知我跟女友開如何是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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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All Comments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07-06-22T05:32
at 2007-06-22T05:32
==
刑法
第 339- 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 30 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刑事訴訟法
第 451- 1 條 前條第一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
檢察官為前項之求刑或請求前,得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斟酌情形,經被害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 向被害人道歉。
二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被告自白犯罪未為第一項之表示者,在審判中得向法院為之,檢察官亦得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
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四百四十九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
二 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
三 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
四 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
您們辦了7隻易付卡門號,然後就構成「詐欺罪」?我還真好奇那7隻門號是被拿來幹嘛了?現在看起來應該是要求您們辦門號的人從事詐欺行為,您們毫不知情的當人頭,然後被當成「幫助犯」這樣。
既然是用簡易判決,相信您還沒上法院就收到判決了吧?一個方法是收到判決後七天內再上訴,這方面可以去法院找免費法扶人員,請教相關細節。畢竟您們其實算是「關係人」,不能說是「幫助犯」。這點應該是檢查官的疏失~
另一個方法是您說的民事和解,錢是可以訂好契約分期付款啦~ 不過如果您有保留當時的報紙內容或相關證據,證明您們是缺錢受騙而且毫不知情的,並沒有犯罪意圖。可以請求法官從輕量刑。
從您的案例看來,民事的部份會比刑事難搞…
我不是律師,也不算什麼「有深度的知識人士」,
先把法條查好,留給後來的高手作解答。 :)
By Ida
at 2007-06-24T21:38
at 2007-06-24T21:38
只是看到這麼慘的狀況,我不得不奉勸 報紙的分類廣告以淪為被詐騙的手段之一了,未來請保護好自己.
分享另個情形,非常與妳相似.
大學時期我有三好友,交情較淺的A,以利誘,說服了另一對情侶BC,
帳戶金融卡幾及印章密碼,交換一個月五千匯到另一戶頭.以一個月計算.
就在第一個月,名下所有帳戶都被凍結,收到台灣各地警察局的電話要做筆錄的電話,原來被達去做分類廣告上的色情廣告人頭帳戶使用,BC兩人為了跑案子休學,兩人在法院上都誠實對法官說明,是爲對不肖人士所利誘,但仍做逞處,唯薄念學生之情.皆做緩刑處分.得易科罰金60天,後得分期付款,(在這方面妳可以注意,易科罰金可分期付款),嚴重的是,BC皆以詐欺罪起訴,後也得了前科,未來不可在申請良民證.
事後,A並不認帳,且後來得知人頭帳戶行情為10000一個月.
我想建議是,誠實以報,面對後果減輕傷害,然後不重蹈覆轍.
真的希望妳能夠趕快事過境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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