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拿了去年買的游泳券要去樹林溫水游泳池
之前有打電話問過,雖然過期但補50元差額就可以使用
所以想說趁今天天氣還不錯就興高采烈的去了~
結果今天一進去,入口收票的阿婆就說
超過一年的票就完全不能使用
我就說照理說消費者保護法規定
任何票券都是不得標示日期的
我要付差額50元其實就已經是各退一步了
結果阿婆就說那條法令當時還沒有頒佈...
就是不讓我進去使用
我悻悻然回家一查
那條法令在96年4月1號就頒佈了
下禮拜我決定再打個電話給游泳池據理力爭,
如果他們連補差額都不給我使用,
我就要上消保會申訴了= ="
業者都以為消費者好欺負的喔!
又不是沒讓他們賺到錢
那個票也是我用錢買來的
我已經要補差額去使用了
他們還得寸進尺...真可惡...
即使最後會很麻煩,我也要力爭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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