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的法律常識 - 生活
By Jake
at 2007-07-31T00:00
at 2007-07-3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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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前我們辦公室有兩男一女, 我因為出差住的旅館有送保險套, 我用不到就把他帶回辦公室一人送一個, 女的說她不要我就開玩笑說以後可能會用到, 後來男同事說女的說他不喜歡我開的玩笑. 從此以後我就沒在跟他開過任何玩笑了. 最近他因為上班態度不好被我罵就說要告我性騷擾, 請問罪名這樣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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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各位大哥的回覆,其實我是蠻擔心的因爲我也不懂法律, 我想我也是一個很好的借鏡, 希望大家不要遇到跟我相同的事.
2 個已更新項目:
謝謝大家的回答, 昨晚發現她真的是在報復, 唉..真是太恐怖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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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的回答, 昨晚發現她真的是在報復, 唉..真是太恐怖啦
Tags:
生活
All Comments
By Elizabeth
at 2007-08-03T09:33
at 2007-08-03T09:33
不過半年前的事最近才拿出來講, 似乎有藉故報復的味道,
不妨靜觀其變, 另一位男同事雖可證明你開過玩笑,
但同樣的, 也證明你只是半年前開過一次玩笑,
而且是好玩且沒有性別差異的(因為男女一人一枚)
因為知道別人不喜歡, 所以你改了!
就算女同事要告你, 你也不必太擔心,
只是凡事就事論事, 上法院未必會輸,
但為了免除麻煩, 建議不要在言語上再激她,
免得招來官司!
2007-07-31 20:28:19 補充:
性騷擾防制法第二條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我濃縮一下: 以展示物品之方式...造成使人感受冒犯之情境...
所以是可以告你性騷擾, 但由於法律文字對冒犯二字沒有定義,
你無冒犯之意, 而原告當時只向另位同事表示不喜歡這樣的感覺, 而沒有心生畏怖或是感受敵意, 或是生活受到影響....
受到影響也要舉證, 除非她去看了精神科並告訴醫生這件事記在病歷中....
2007-07-31 20:39:17 補充:
類似這種事一再在職場上發生, 少數是女生另有心機或過度反應外, 絕大多數都是男生沒有留意尺度, 我還看過男生追女生, 因為言語文字表達愛意太多, 被告性騷擾!
所以我說法律規範模糊, 所以常有興訟紛爭不斷!
男生還是睜大眼, 言行收斂一點,開玩笑以不涉及兩性話題比較好!
不過這是一條爛法律, 是造成兩性關係衝突的爛法律!
2007-07-31 20:54:08 補充:
樓下的大大也太誇張了!公然猥褻罪?
怎麼看程度上也不到猥褻, 檢察官根本不受理!
性騷擾是告訴乃論, 有告訴權人(即遭騷擾的人)應於知悉犯人之犯行時起,六個月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警察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要是超過六個月....恭喜你....(好險這半年都有收斂言行?^^)
安心好眠了!
By Ursula
at 2007-07-31T11:45
at 2007-07-31T11:45
可是社會的現實面
1.男生看女生被女生告性騷擾,會被有關機關處裡,但最後男生不會有事
2.語言文字大多不會被罰錢,可是有被罰鍰的例子,所佔極少,約一萬元
(如追求異性的行為,通常認定沒有故意性騷擾的犯意,所以不成立性騷擾)
3.對方觸摸妳非隱私處,和解金額大多是十萬元內或被地方政府罰十萬元內罰緩
4.對方觸摸妳隱私處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十萬元內的罰金及巨額的精神賠償
(註:第四項檢察官習慣以強制猥褻罪起訴)
罰緩無前科
罰金有前科
以上是律師說的
By Belly
at 2007-07-31T05:48
at 2007-07-31T05:48
性騷擾與猥褻的差別
基本上,性騷擾主要建立於〝性別歧視〞上,但如果以侵犯身體來講,要與強制猥褻做區分,還有些難分難捨。關鍵在於你是否有反抗行為,且反抗行為被對方以脅迫、蠻力、暴力、藥物或催眠方式而無法行使,就符合了強制猥褻。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內文中提及的「乘人不及抗拒…」 以及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強制猥褻罪的「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兩者之比較,看來雖有不同,但區分起來還是有些爭議性。
舉個例子來說:A男說要幫同事B女按摩肩膀,B女同意,在按摩過程中,A男有意無意觸碰B女胸部,最後甚至直接在胸部上按摩,請問B女要告性騷擾還是強制猥褻呢?
簡單以法規對照,B女所遭受的侵犯行為,應只符合性騷擾範圍,因為A男的行為是「乘人不及抗拒」,未達強制猥褻罪的「強制違反他人意願」標準,因為B女同意讓A男按摩,且當A男觸摸B女胸部時,B女並無反抗行為,或是剛要行使反抗行為時A男馬上收手,沒有繼續觸摸。但也有人說,當A男將手碰觸B女胸部時,不就等於「〝強制〞將手放在B女胸部上」了,不也可以告強制猥褻嗎?
過去新聞曾報導過流浪漢突襲落單女子的案例,趁女子〝不注意〞時偷抓女子胸部、臀部,女的要告流浪漢強制猥褻,且被檢察官受理了。雖說流浪漢襲胸方式是〝乘人不及抗拒〞,但在實務判決上還是會以案發實際狀況、加害人心態、受害人心理受創層度,來決定到底要用性騷擾,還是強制猥褻來制裁。
講這麼多,其實只要是〝觸摸式〞的騷擾,對受害人是在可接受範圍內的話,大多會大事化小、小事化無,警告一下就好,但如果非要走上司法程序(受害人自覺受辱重大),多數都以強制猥褻來告,所以,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的應用範圍,多在於非觸碰式的騷擾(言語、職位、圖像)。
其它請自行參考看看法律專題
http://www.rclaw.com.tw/rcpropaganda_S/Disquisitio...
By Anonymous
at 2007-08-02T07:29
at 2007-08-02T07:29
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
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如果該員工已逾六個月
即不得告訴。
所謂性騷擾是足以在客觀上滿足性慾的行為、語
言、肢體動作,少女由於本身的矜持而不願拿保
險套時,不應勉強。不過保險套物品不是可以足
以引起性慾。應不構成性騷擾。
人的性慾。
2007-07-31 15:41:24 補充:
依性騷擾防制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
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
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
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
生活之進行。
所以不屬於性騷擾,而是開玩笑開得不適當,有的人跟本不能開玩笑,所以與人相處也是一種修行。
By Jake
at 2007-08-03T20:58
at 2007-08-03T20:58
不會成立嚴重的罪名啦(EX: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
頂多頂多就是成立公然猥褻罪
那個罪最多判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元以下的罰金啦
而且你的情節又不重大
檢察官很可能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
不過大多都是叫你們和解
就算起訴應該也是判緩刑或是罰金吧
而且證據是否足夠成立公然猥褻罪也都還是問題
所以版主大大就那件事別擔心啦
By Olivia
at 2007-08-03T11:54
at 2007-08-03T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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