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的法拍是台北市的頂樓加蓋違建,是原屋主民國七八十年間就加蓋的,(現在知道這屬於緩拆)
因為當初沒有法律常識,以為是法拍的就沒問題才買的。
買的時候-建築物就是6間出租型套房,買來後也繼續當成出租套房出租,實際持有的坪數只有約15坪,其他都算是緩拆違建(本來不知道這是違法,想說是法院法拍的才買的)
和鄰居十幾年來也算是一直相安無事,但是現在大樓換了新的管委會主委,就主張要拆掉頂樓的違建並報案拆遷,但因為這建築物是屬於老舊違建的緩拆,所以沒被拆。
管委會也不死心,就改成要向我們提告,主張頂樓部分是屬於大樓全體住戶所共享的。
這樣若被告下去,打官司應該會輸,如果判拆,那我們合法持有的15坪也毀了。。。怎知法拍屋一點保障都沒有...當初不懂才買
希望能在提告前和解,該怎麼談呢? 對方似乎也有意談和解
和解書該怎麼寫才不會再被告?
可以請律師陪同談和解嗎?
可以請律師寫和解書嗎?
問了兩間律師事務所都說等打官司再去找他們,又說打了也會輸...
已更新項目:
堤問的重點已用加粗字體打出-是要問 [如何談和解]
對方有釋出想和解的意願
北七也知道不可能變合法
請不要回答於事無補浪費版面的廢話 謝謝
2 個已更新項目:
合法的15坪是土地-土地所有權狀15坪,上面所建佔有公共財的違建是跟法拍買的,不是自己建的。
違建應該是沒有房屋所有權狀。
當初以為是"合法違建"才買的~(後來才知道沒有合法違建...現在才知道只是緩拆違建)
那法院幹麻拍賣違法的東西,讓市井小民買來等著被告被拆 莫名奇妙
因為當初沒有法律常識,以為是法拍的就沒問題才買的。
買的時候-建築物就是6間出租型套房,買來後也繼續當成出租套房出租,實際持有的坪數只有約15坪,其他都算是緩拆違建(本來不知道這是違法,想說是法院法拍的才買的)
和鄰居十幾年來也算是一直相安無事,但是現在大樓換了新的管委會主委,就主張要拆掉頂樓的違建並報案拆遷,但因為這建築物是屬於老舊違建的緩拆,所以沒被拆。
管委會也不死心,就改成要向我們提告,主張頂樓部分是屬於大樓全體住戶所共享的。
這樣若被告下去,打官司應該會輸,如果判拆,那我們合法持有的15坪也毀了。。。怎知法拍屋一點保障都沒有...當初不懂才買
希望能在提告前和解,該怎麼談呢? 對方似乎也有意談和解
和解書該怎麼寫才不會再被告?
可以請律師陪同談和解嗎?
可以請律師寫和解書嗎?
問了兩間律師事務所都說等打官司再去找他們,又說打了也會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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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問的重點已用加粗字體打出-是要問 [如何談和解]
對方有釋出想和解的意願
北七也知道不可能變合法
請不要回答於事無補浪費版面的廢話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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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15坪是土地-土地所有權狀15坪,上面所建佔有公共財的違建是跟法拍買的,不是自己建的。
違建應該是沒有房屋所有權狀。
當初以為是"合法違建"才買的~(後來才知道沒有合法違建...現在才知道只是緩拆違建)
那法院幹麻拍賣違法的東西,讓市井小民買來等著被告被拆 莫名奇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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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談
1 頂樓加蓋違建所侵占的是公共財產
管委會只有管理的權限而已,無權跟你談和解
2 頂樓平台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亦無法為約定專用之標的物
和解書該怎麼寫才不會再被告?
有人舉發就有可能被告無法保證
可以請律師陪同談和解嗎?
可以(但於事無補)
可以請律師寫和解書嗎?
可以(但於事無補)
以上供參
2014-06-13 03:56:05 補充:
版主所謂
合法持有的15坪
是指頂樓違建的部分嗎?
若是
很抱歉
你是依法定程序擁有違法物品
違法物品的物權不受法律保障
2014-06-13 04:05:27 補充:
至於先進所述之時效取得
並非因時效完成即可主張
需先行申請為權利之登記
或經確認之訴始得以主張
2014-06-14 02:39:48 補充:
合法的15坪是土地-土地所有權狀15坪,上面所建佔有公共財的違建是跟法拍買的,不是自己建的。
合法持有15坪土地,不會因違建而失去所有權
但他人在土地上擁有違建,可能依時效取得地上權
違建應該是沒有房屋所有權狀。
先了解何謂違建
顧名思義就是違反法令規定之建築物
自然無法依規定申辦所有權登記
2014-06-14 02:40:14 補充:
當初以為是"合法違建"才買的~(後來才知道沒有合法違建...現在才知道只是緩拆違建)
頂樓早期只有合法加蓋,沒有所謂的合法違建
那法院幹麻拍賣違法的東西,讓市井小民買來等著被告被拆 莫名奇妙
如上所述
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可依時效取得之規定請求為地上權之登記
又
違建雖然不合法,但仍有其價值存在
債權人仍得請求拍賣,就其價金求償
再
法院拍賣此類物件會加以註記
後果由拍定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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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屋主於增建時與當時之建商就增建部分有默示分管契約之訂力.因區分所有權人就公設部分與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有共有關係.惟管委會係社區管理人就共有物之分管契約行為無權過問.若管委會以法人名義提訟則當事人之適格性實有疑問.所謂共有物分管之約定,不以訂立書面為要件,倘共有人間實際上劃定使用範圍,對各自占有管領之部分,互相容忍,對於他共有人使用、收益,各自占有之土地,未予干涉,已歷有年所,即非不得認有默示分管契約之存在。又「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除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有承諾之效果意思者外,倘單純之沉默,依交易上之慣例或特定人間之特別情事,在一般社會之通念,可認為有一定之意思表示者,亦非不得謂為默示之意思表示。公寓大廈等集合住宅之買賣,建商與各承購戶約定,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或其基地之空地由特定共有人使用者,除別有規定外,應認共有人間已合意成立分管契約。倘共有人已按分管契約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他共有人嗣後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除有特別情事外,其受讓人對於分管契約之存在,通常即有可得而知之情形,而應受分管契約之拘束。」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33號、97年度台上字第909號判決可參。
2.管委會也不死心,就改成要向我們提告,主張頂樓部分是屬於大樓全體住戶所共享的。
其實這個官司不難打.你是因買賣因而受讓此部份之默示分管利益.且此部分係與建商有關而與管委會無涉.如果可以這樣就拆契約之安定性就沒了.頂樓約定專用有其一定之規範.增建部分如違反增建之規定.經區分所有權會議授權管委會提訟管委會以違反建築法規而檢舉.被拆不是不可能的
很多都是寫
"產權不明,請自行查看"
板大既然要請律師
就請律師 寫相關和解書
由律師陪同出面找管委會主委 就可以
相關若進入訴訟 還是會進入調解程序
至於孫云云大大所說合法佔有
現在台灣民法已經修正過
所以並無相關規定
建議你 你跟主委好好協調 妳有有十五坪的權狀 你也是住戶之一 只要經過住戶大會同意 暫時不告你 要拆也是等以後 你願意拿出一半房租收入 奉獻給管委會 你呢 ˇ當頂樓管理人 當然管理人 理有有你十五平呢 你拿一點工資 加上一半房租 總是少一點損失 記住 事緩則圓 只要住戶大會通過 下次要告你機會就很小了
你家當初在購買的時候,就要注意到這一塊了,這是算你們個人的疏失任誰也無法救你家。
管委會依法(建築相關法令)是可以要求你家要拆除頂樓的違建,而法律是會站在管委會這邊、並不會站在你家這邊的阿。(看是你家要自行拆除、還是由法院來強制拆除)
民主時代中並沒有不知者無罪這種鳥事了阿。
2014-06-11 20:35:54 補充:
違章建築(違建)緩拆=違建不是不拆而是等到**縣政府、**市政府的違建拆除經費到位時,就會拆除該列管違建了阿。
違建永遠都是違建、不可能會變成合法建物。(除非有申請可以合法化)
買到的法拍是台北市的頂樓加蓋違建,是原屋主民國七八十年間就加蓋的,既然超過20年了,你們就合法取得地上權,要你們拆屋就要給付拆遷補償費。
華光社區也是老兵蓋在法務部的土地上,要他們搬遷也是要補償費的,你們以為法院拍賣是拍假的嗎?已合法存在法院才會准予拍賣,法官不是笨蛋,違建會準你們拍賣嗎?一定是取得地上權才准的!
別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