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問~電腦被法院查封~請問要如何討回 - 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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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法律達人:
我女友因為用我的電腦上傳了大量的電影音樂到gogobox 然後貼到伊莉論壇去給人分享~

過年前一群身穿 智慧保護警察 的人帶著法院搜索票
與一張由什麼電影協會 的提告資料 來我家查電腦
最後查到我的電腦內有相關資料與上傳的相關帳號
所以就貼了查封條,然後將電腦主機帶走了
留了一張單子要我帶女友12號去警局做筆錄
請問因為電腦是我的~我能夠要回來嗎?裡面有我超多的公司資料與備份檔案.如果要不回來能夠copy 出來嗎?
另外,我該怎麼處理這事情呢?
因為對於這方面的法律我完完全全的不懂~
所以請問電腦達人,能夠教小弟我該如何去要回電腦.以及要怎麼做才能將傷害減到最低呢?
謝謝...

All Comments

Donna avatarDonna2008-02-10
現在重點在於你是不是要你女友確實承認是她做的。
先講重點..
犯罪之工具可以當成證據,那麼是應該扣押的,然而沒收的話有限制一定要被告本身所有。
so,如果是妳女友承認電腦是妳的,而她犯罪雖然用你的電腦,在判決執行後三個月內,你可以聲請發還扣押物,這部份就不用擔心了;只怕放久了,電腦壞掉,不過硬碟應該還可以讀取就是了。
至於扣押多久,就看這件案件進行的時間多寡了。不過如果有開庭,最好當庭先請書記官記明筆錄「請求發還扣押物」,等結案送執行,記得到地檢署寫狀紙聲請發還扣押物;如果是不起訴或是緩起訴,依法檢察署是要主動發還的。
如果你要說這件事情是你們兩個一起做的,那就拿不回來囉。
相關法條:
法規:刑事訴訟法 (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修正)
第 133 條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第 259 條
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應將被告
釋放,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但法律另有規定、再議期
間內、聲請再議中或聲請法院交付審判中遇有必要情形,或應沒收或為偵
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不在此限。

第 259-1 條
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
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第 317 條
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
,得繼續扣押之。

第 472 條
沒收物,由檢察官處分之。

第 473 條
沒收物,於執行後三個月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
,檢察官應發還之;其已拍賣者,應給與拍賣所得之價金。
Puput avatarPuput2008-02-07
在前些日子終於"買"回來了
簡易法庭 開庭結果
判帳號擁有人(我女友)關兩個月
不過對於簡易法庭開庭的整個流程
對於我們這種不跑法院的人來說真的非常非常的不利
第一: 完全不曉得開庭時候的流程是怎麼樣
第二: 整個流程每個人說話像是 播放機 快轉2倍的速度
整個流程指聽的懂 法官在詢問 我女友 :是不是,誠不承認
就好像是這種小case 案件早就說好要多少錢 貌
最後因為可以易科罰金 一天一千多
所以最後以一台機車的金額買了 我女友兩個月的牢獄時間 + 舊電腦
William avatarWilliam2008-02-08
請問GK 電腦最後有拿回來嗎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08-02-08
要小心喔
又開始查這些東西ㄌㄛ
就算有多多少少稍微分享一下就好ㄌ
Zora avatarZora2008-02-11
因為這已經是一種犯罪事實
而電腦是一種犯罪工具
可能要不回來了
要緊的是你要找到告你的那個人
跟他恰談和解吧
基本上應該是這樣作才對
法院會籌你是否有無和解有無誠意
如果有更好見解歡迎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