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法律問題有關存証信函如何處理 - 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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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去年底因好朋友跟她姐姐帶他們的父親來我家,要我勸導他父親別再長年家暴她母親,過年後他爸單獨來我家說他老婆離家出走,(她女兒在我詢問後得知她們把媽媽帶離家避免再遭老爸無理家暴)要我勸回他老婆,當下我要他與家人好好溝通;
今年清明節我便收到一包冥紙及符咒用別人名子地址寄發,當天我將那包裹封面拍照後將那包東西丟棄,隔約七天他又單獨來我家說東西不是他寄的(我才清楚是他寄的因我沒說也沒問)。至九月中他爸帶來兩個稱是治安協會的人到我家大聲叫囂說我畫符咒讓他老婆離家,因當時有其他客人在場我未與其衝突,事後到警局備案,之後便不停的收到他爸寄出的存證信函,請問我該如何應對?實在煩不甚煩,請有懂這方面的大大提供解決之道

All Comments

Blanche avatarBlanche2008-10-31
你好
很高興能為你解答:
基本上
你已經有備案了
而你又確定你沒有叫他媽媽離家
那這些存證信函就是她爸
騷擾你家的最好證據ㄓㄧ
把這些信函影印一份
交給警察
當做以後的證據
那他就得付出相當的代價了......
以上的回答
希望你能滿意
祝福你
心想是成
事事順心
Emma avatarEmma2008-11-01
(一)存證信函用在意思表示才有意義。
有些法律上的行為,必須當事人向對方為「意思表示」或「通知」,但怕「空口無憑」,擔心對方將來會否認,所以才用存證信函,存證信函在這種情況下寄發才有意義。例如曾經在七日內表示「解除」買賣契約,或曾在消滅時效之前「請求」對方清償債務、或「限期催告」等,因為怕對方說你沒解除、沒請求、沒催告等,你才需要用到存證信函,證明你曾經有做過這些表示。

(二)若是刑事案件,不是用存證信函就能顛倒是非。
對方的存證信函根本不能證明什麼事實,必須經過事實的調查,才能夠澄清真相,不是一方用存證信函寫寫說說就算數。

(三)可考慮採取的措施。
1.拒絕簽收該存證信函。關於這件事,對方的存證信函可以拒絕簽收,讓郵局退回,對你們沒影響。
2.準備必要的蒐證設備。例如簡易的監視器等,他日對方再來,可能會蒐集到對方的入侵住居罪(刑法306條)、公然侮辱罪(刑法309條)等犯罪事實。
3.若對方向警方提告。你們可以考慮以誣告罪(刑法169條)反制。